2007-12-31|閱讀時間 ‧ 約 8 分鐘

有關於死刑存廢的一些想法

最近死刑存廢的問題又被挑起,一些討論區跟部落格也對這些問題談了起來,所以本小格不可免俗的也要來聊一聊。(其實是為了衝人氣,沒辦法,前幾篇實在沒人看 :p)
死刑存廢的問題,要論網路上的討論激烈,筆者印象中大約是十年前左右,在BBS連線政治版上,小方大哥跟其他幾個人的爭執,算是比較早的高水準對罵,現在的對罵水準就⋯⋯不提了,這不是這篇的重點。重點在於,歷年來這些的對罵(對,就是對罵,筆者不認為是討論)都基於幾個相當沒交集的基礎。
簡單說,之所以討論不出所以然,變成對罵,是因為個人的價值觀問題,有些價值觀堅硬到跟宗教信仰沒兩樣。當然,如果把死刑存廢的問題當成宗教來信仰,當然不具有任何討論的基礎,歷史上宗教爭端的解決,向來都是把對方處以「死刑」。顯然在民主國家不能這樣幹,所以要討論死刑存廢,「看起來」要從找出存廢雙方的基本共識開始。
只不過,筆者個人不怎麼認同這種說法,因為不論是從哪一種觀點出發,都會卡到一些很基本的問題,這種基本問題就是信仰問題,怎樣都迴避不了。一言以蔽之,這基本問題就是生命的本質,到底是什麼?
由於死刑存廢的問題,在網路上的論戰超過十年,而且相關的觀點都講的很多,筆者就不對每一種一一解說,請讀者見諒。
有人以加害與被害人的數量關係去計算,認為一個加害人如果輕易被放出,以後可能會有數倍的受害者不停出現,所以必須要預防重於治療。這種說法是有其道理,只不過⋯⋯一個人還沒動手殺人,就說這傢伙不判死刑以後會死更多人,這似乎是把還沒死的人命全部算到這位仁兄頭上,更麻煩的是這有邏輯上的弔詭。我們把這傢伙弔死了,就無法證明他以後是不是會殺更多人,如果把他關一關幾十年再放出去,他又犯案殺人了,那這條命是要算到他身上還是判他不死的法官上?這在科學上是無法檢證的。我們當然可以用一些統計數據來指出,會犯下殺人放火案的人,以後也有很高的機率會重操舊業,不過由於我們無法證明相關性就等於必然性,這種說法其實隱含一個很大的問題。
也就是所謂的人類可以被科學化,一個會殺人的人以後也一定會再犯,所以我們是否該廢死刑,應該是把殺人犯以後會再犯的死亡人數,跟司法體系可能造成的冤獄人數去相加減,得到一個正或負的答案,並依此決定死刑該不該廢。這也是有人認為用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來規避這其中的矛盾問題,雖然是很有道理啦,但這種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的方案,本質上還是在替人命算價錢。如果用這種角度來說,那最好的方法,應該是人命算成鈔票,一條命值多少錢,政府作為社會保險的功能,當某人被殺後,依照這個人的價值政府照價支付給受害者家屬,然後把殺人犯的身家財產,甚至連同三年內把財產轉移給親友的項目全部算在內去抄他家,把相關人的所有財富照價加上懲罰賠償沒收。
顯然,沒幾個人會同意這種作法,這也表示多半的人雖然嘴巴說人命無價,但其實還是很在乎一條命到底多少錢。用此標準看,支持死刑的人應該也要支持一種配套措施,那就是萬一殺人犯身家就是沒錢,政府要不要把判決民事賠償的部分,直接付現給受害者家屬?不然殺人犯死,受害者家屬一毛錢也拿不到,豈不是白搭?這還可以延伸一個問題,那就是罪及妻兒應該要到幾等親內?這種說法可不會很過份,不然殺人者死,一命抵一命後,雙方家屬也就扯平了,現在新聞應該不會聽到一堆脫產規避責任的問題,也不會看到受害者家屬哭訴加害者的父母兄弟沒一個出面道歉才對。顯然,社會上還是認為相關親友也要替這殺人者負責任。
好問題,要擔多少責任?幾等親內要負責?接受殺人犯脫產的人是不是要以收贓物罪送辦?
簡單說,真正的問題在「定標準」,而不是死刑本身該不該廢。更直接的講法就是,我們台灣多數人,無法接受自己要拿錢去給加害、受害者雙方,所以最乾脆的做法就是,把殺人者槍斃,一命抵一命後扯平,一了百了。別蓋無期徒刑監獄,因為民眾不想出這錢,不可以政府擔任保險公司角色給受害者,因為大家不願意把稅金花在這上面。要以筆者個人的看法來說,這充分證明了人類既不想要負責任,又很喜歡濫情的要別人負責任的天性。所以依台灣目前標準,筆者屬於理盲又濫情一族。

這邊要提的,不是上一段講的那些問題,而是比較難溝通的宗教問題。
網路上最常說的,就是西方會去廢死刑,是因為西方宗教觀認為生命權屬於神,人類沒資格判一個人的生死,頂多只能想辦法把相關罪犯與社會長期隔離。以筆者一個天主教友的身分來說,這種講法蠻詭異的,好像是說西方基督教「理盲又濫情」。如果從歷史來看,中古世紀的基督教可不是這樣幹,他們當年的做法比現在有「彈性」的多,先把一個殺人犯用酷刑凌虐,再綁到柱子上燒死,然後神父出來唸經祈禱,讓上帝來拯救他的靈魂。看到了嗎?這才是西方基督教的基本精神,肉體的處置由人類來,靈魂則交給上帝處理。
東方的問題不在於生命權的看法跟西方不一樣,而是根本就沒有生命權的概念。基督教國家會去廢死刑,主因還是國家整體富裕了,人民的文化水準提高了,對生命的看法不一樣了,兩百年前的歐洲人,認為生命權就是把靈魂交給上帝就好,所以當啟蒙運動、民主自由等制度一個個推廣後,很自然的會把生命權擴張解釋,變成一個人沒有權力把另一個人的生命權剝奪。在台灣有很多人就會膝蓋反應的,去反駁殺人者沒權力剝奪被殺者的生命權,所以把這殺人犯弔死不過剛剛好。很抱歉啊,天主教的想法是,你殺人的確很可惡,但我們不是神,沒權力把你生命剝奪,所以只好把你關久一點,跟社會長期或永久隔離。簡單說,生命權如果屬於上帝,那麼殺人犯侵害了上帝的權力,並不代表其他人就有權力同樣的去侵犯上帝的權柄。
但是,想也知道要把一個殺人犯關五十年,社會要付出多少成本去蓋監獄,請獄卒看管犯人。換言之,一個社會如果不夠有錢,或者說人民覺得已經夠有錢,有錢到可以執行這種比較「先進」的生命權保障方法,那麼這套方法就可行。在台灣,筆者完全不認為廢除死刑「行得通」,這並不是人權考量,這是因為台灣的民眾,第一沒有這種生命權的思辯習慣,第二是把金錢看的比生命權高很多。說穿了,台灣人把人命的價值看得很低,所以一個人如果犯了死罪,那麼砍死也不會花多少錢,至於冤獄的可能?受害者家屬怎麼辦?只要不是用到自己繳的稅金,怎樣補貼都好。
筆者在這方面說的很狠,是真的不認為台灣有什麼生命權的概念,在這種環境下討論生命權是徒勞無功的,所以筆者建議想要廢死刑的人,與其花時間說服台灣人了解生命權的概念,有兩個比較乾脆的作法,一個是去傳教。另一個就是告訴大家一條人命很值錢的,直接槍斃太虧了,把他抓起來關到深山監獄去當奴隸,生產的錢都拿去支付「社會福利」(不是受害者家屬喔),例如農民年金等。
至於支持廢死刑的人,由於在經濟效益上,不能計算「生命無價」這種沒法標數字的東西,所以想要說服認為生命無價的人去支持死刑,並且速審速決以給受害者家屬一個公道。筆者建議,去告訴全國老百姓,由於一條命不怎麼值錢,所以花錢蓋監獄給殺人犯住是沒意義的事情,一顆子彈跟一條草蓆比較乾脆,受害者反正都死了,給受害者家屬也沒意義,省下來拿去做「社會福利」吧,例如老人年金等。
咦?筆者好像又幹了兩邊不討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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