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要點] (一) 如果是為了上班提供勞務,途中買早餐應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且下班後途中買晚餐亦是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得視為職業傷災害。 (二) 在解釋的部分提及「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或者接送家人而發生事故,在「合法」的範圍中可以視為職業傷害。 (三) 屬於員工下班後私人進修的部分,則不屬於職業災害。 [詳細內容] 詳閱內文。 希望喜歡職場案例小教室的閱讀者可以多多追蹤、訂閱、贊助、參與課程喔~ 粉絲團連結,觀迎追蹤與按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