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時間的意義有多大?日常生活中,若非遇到特別狀況,一般人是不會去關心這個問題的。以下就是一個讓人感歎的案例……
誰先死?遺產繼承人大不同
在地下鐵的興建地段,半夜地基突然下沉,造成埋在民家下面的瓦斯管龜裂,不完全燃燒的瓦斯(當時使用煤氣6B)彌漫屋內,釀成氣爆火災。
數間房屋因而燒毀殆盡。好不容易控制住火勢,卻從滿目的瘡痍中找到一家五口──父母和三名小孩的屍體。
相驗結果是這樣的:
父親與三名小孩的燒傷不嚴重,推定為吸入不完全燃燒的煤氣而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母親全身焦黑,診斷為燒死。也就是說,當父子們吸入充滿屋內的煤氣而死的時候,母親還活著,她是在發生氣爆後才被燒死的。
因此,法醫開立屍體檢驗證明書時,將母親的死亡時間寫得比其他家人晚10分鐘。
事情過了一個月左右,某一天,父親那邊的遺族成群跑來監察醫務院找負責相驗的法醫理論。明明是在相同情況下罹難,為何只有母親一人是延遲10分鐘後死亡?非要法醫拿出醫學上的證據來。
這家人沒有犯錯,安安穩穩地過日子,卻因為一件粗糙的工程害得一家五口性命連同房子等財產全部化為灰燼,而過失責任者必須對這些人給付龐大的損害賠償金。
理應得到賠償的父子們因為先死,而當時只有母親一人活著,因此權利由母親繼承。10分鐘後,母親也死了,於是該賠償金的大半便由法律上母方的遺族繼承。換句話說,結婚不到10年,財產的大半全跑到母親那邊去了。
吞不下這口氣的,是父親那邊的親兄弟。即使能夠提出醫學上的根據,也無法明確判斷、解釋這十分鐘的差別。法醫實在沒輒,想將母親的死亡時間訂正成與父子們同樣的時間,只不過,之前開立的屍體檢驗證明書已經送到戶籍機關,也依據燒死這個事實辦理除戶了。
重要文件無法隨便訂正,必須在家事法庭召開簡易法庭,由法官認可死亡時間的訂正理由才行。結果,經過法律程序後,母親的死亡時間被訂正成與其他家人同樣的時間。
然而,這次換成母親那邊強烈反彈了,最後,這項紛爭又鬧上法庭了。
3年後,在審判長的和解勸告下,這場僵持不下的官司,才以同時死亡落幕。
為了遺產,將死去的家人偽裝成還活著!?
在當時,日本正處於經濟高度成長期,有轎車的家庭暴增。忙於工作的父親連放假也沒時間休息,多半得開車載全家出去玩。去時還好,回程就累了,因此常因駕駛到打瞌睡而發生重大車禍。當場死亡、於救護車中死亡、在醫院死亡等,死亡時間有所不同,由於最後死亡那邊的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親族之間為死亡時間判定而爭吵不休的情形層出不窮。
據說,還曾經發生過這種事:
家屬要求讓已經死去的家人戴上人工呼吸器,繼續輸送氧氣,表現出還在呼吸、還活著的樣子,然後觀察周遭,確認那個死了、這個也死了,自己的親人是活到最後的那一個之後,再請醫師停止送氧……
這種行徑真是讓人無言!
死亡時間這項醫學判斷,絕不容許因為利益及其他種種緣由而被動手腳。
薄薄一張診斷書,其重量是超乎我們所想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