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6|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我」的大麻煩(二)

    我到底是?
    「我」的定義,很早就有分成三種論述。 第一種,我的身體就是我的全部。人格,思想,心智、感覺等等都只是大腦的運作的結果,一切都是依附於這個身體而有的,一但身體消失了,「我」也就不存在了--其實就是唯物論:人類(我)只是由物質組成的現象,佛法稱之為「斷(滅)見」。現實世界中,法律是以這種概念運作的,以人的「身體」為主體,再衍伸出權利,義務,犯罪,刑罰等等的概念和規範。(人身)自由之所以重要,就是因為我應該要可以「支配」自己(的身體)要做什麼,這是「我」的權利(主宰)。也就是「我即身體,身體即我」
    第二種,有形的身體和無形的靈魂(心智、心靈或其它什麼都好)共同組成了「我」。也就是身體和靈魂都是我的一部分,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我。這符合大多數人的感覺,也是台灣民間信仰的主要概念。這個論點中,身體和魂魄都是可以獨立存在,但是要二者結合,才算是完整的我(認知主體),也才能發揮完整的能力(主宰)。
    第三種,「我」是獨立於身體之外而存在的。把身體當成我或是我的一部分都是錯的,這和把身上穿的衣服當成身體的一部分是相同的道理。衣服不是身體的一部分,身體也不是我的一部分。「真我與我」裡面的「真我」和迪卡爾的「我思,故我在」的我,就是這個定義。雖然「我」和這個身體會產生一些新的現象(自我的感覺),但是「我」本身就是圓滿的、無暇的、獨立存在同時權能俱足的(主宰),佛法稱之為「常見」(持以為常)。算是一種和佛法不同的「唯心論」。
    如果「我」的概念,除了主體和主宰外,又加入了其它的內容,還會衍伸出不同的東西。像是儒家犧牲「小我」、完成「大我」這類的論述,就會演變為社群(群體)主義。而認為個體有不可侵犯的某種權利(天賦人權),就會演變為自由(個人)主義。社群主義會說,為了大家好,不可以做某些事,就算只害到自己也不行,因為對群體來說是損失。自由主義會說,人有犯傻和做蠢事的自由--只要我不害到別人。這些是「我」這個概念往外延伸的結果。
    只有釋迦牟尼佛說:「一切法無我」。對,就他一個不合群。 幸好我們有唯物的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

    誰決定?
    佛說:一切法無我。「無我」,是比較針對「主宰和支配」來說的。雖然「無我」真正的意義其實是:「沒有獨立存在的認知主體」也「沒有主宰和支配的能力」。
    先看「沒有主宰和支配的能力」這一項。如果看過「自由意志」這個詞,還看過「人類根本沒有自由意志」這類論點的論述過程,只要把「自由意志」改成「主宰和支配」,就差不多可以感覺到「無我」在說什麼了。因為二者的論證結構和思路幾乎一模一樣(不過內容有差就是)。
    佛法是用反證法來說明的,最淺白的論述是,如果有一個可以主宰和支配身體的「我」,那個「我」應該要可以:決定什麼時候肚子餓,決定什麼時候睡覺,什麼時候上廁所,出生,死亡,生病,老化,身材,長相....等等的,然而事實上這些東西「我」全部都無法決定,「我」只能被動接受身體的生老病死,感覺到肚子餓所以要吃東西,覺得累所以要休息睡覺,那到底是「我」在支配身體還是身體在支配「我」?
    如果是身體在支配我的話,「我」還有所謂的主宰和支配嗎? 事實上就是沒有主宰這件事,沒有主宰的權能,也沒有主宰的事實,總之就是,我們其實無法決定任何事情,所以佛說「無我」:沒有主宰和支配的能力。 那佛法怎麼看「獨立存在的認知主體」呢? 下一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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