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閩南語字典》「贌」pak8:【動】包、租。承租田地、交通工具等,以做為獲利的工具。例:I pa̍k tsi̍t phiàn kué-tsí-hn̂g siu kué-tsí thàn-tsînn. 伊贌一片果子園收果子趁錢。 (他租了一片果園收成水果賺錢。)
《客語字典》「贌田」piog tienˇ。租賃田地耕作。例:頭擺个耕種人,大體全係贌田來耕。(以前的農民,大部分都是租田來耕作。)
關於臺灣所用的「贌」字,專研荷西時期歷史的翁佳音表示: 「贌」字廈門話、福佬話唸 pak8,近人多認其源於荷語的 Pacht 一字, 而此字在歐洲中古時期的日耳曼語系裡,係借自拉丁文 Pactum、 Pactus,意為領主與包稅人對稅額取得一致。此制在歐洲其實為一 傳統,而荷蘭人至遲在 1640 年,已承包出去了包括宰猪、釀酒、港 潭魚稅等。至於「贌社」係將全臺番社畫分為數十區,向漢人公開 招標,承包區域內的買賣交易;番人只能與得標的贌商交易,而公 司則向贌商徵收「贌社稅」。
《一肚皮集‧卷十二‧雜說》【原文】 考簡策中字義 ,凡僦人田宅者 ,其名曰「賃」,獨臺人不用「賃」 而用「贌」。按「贌」無字,不特《六經》、《廿一史》 所未載,并兩京 十三省 所未聞也。惟元時課額 ,囘鶻人 請以二百二十萬撲買之 ,事 見《元史》。「撲」與「贌」,字形相近 ,且字偏旁從貝,亦隱寓貨殖 之意,此字可補入兎園冊 中。臺人偏眾口一辭 ,牢不可破 ,何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