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著作權中,什麼叫做「合理使用」?來看智財法院如何認定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著作權法中提到的「合理使用」到底範圍在哪?什麼樣的內容可以引用,不會被當作抄襲?來看看法院的判斷標準。
CC-BY Niels Kliim.

合理使用的定義很不清楚

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中,第 65 條中有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然而在實務上(特別是對寫作者而言),這些規定是不夠具體的;不但寫作的人往往不知道該如何拿捏,更經常衍生出許多法律爭議。
這種時候,我們可以試著從過往的案例中窺知一二。以智慧財產法院在 2018 年的一部判決書為例;在判決書中,承審法官很用心地就多個面向,解釋了法院是如何判斷「合理使用」是否成立的。
這部判決書寫得相當易懂,建議大家下載回來,花點時間細讀。
很精彩的判決書,有空的話建議大家讀完。
如果你很有時間,願意細讀這份判決書,十分推薦大家真的花一個小時細讀全文;但如果你沒空的話,也可以繼續往下讀一些重點摘要。

幾個是否為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在這份判決書中,法院對於合理使用是否成立,有以下數個判斷基準:

判準一:利用的目的是否為了營利、是否因不同目的而轉化、轉化程度有多大

簡單地說,如果你的產出是作為商業用途,要用來賺錢,不論是稿費、廣告費、訂閱費,直接拿人家的東西來用,卻要主張合理使用,大概就先輸一半。
在 vocus 上寫作,如果你有開付費訂費功能,讀者要花錢才讀得到你寫的文字,那你的產品,100% 是屬於商業用途;所以,如果你致敬別人的內容,在法院上很難主張合理使用。
反過來說,如果你發現有人「致敬」你開付費的內容,而對方也用這些內容去賺錢,不管是直接收錢還是拿去做業配,用這條來告他,效果也會很好。
再補充一點,如果你的產出和你引用的東西,是屬於同一種目的,例如人家是寫論文,你也是寫論文,你也先輸一半。人家寫新聞報導,你引用在你的論文裡,大概就比較能判定為合理使用。

判準二:引用的部分是否為核心精華

就像上頭畫的重點一樣,大家引用時,通常也都會引用最重要的部分(不然幹嘛要引用);但如果你的東西裡引用的大多數內容,都來自人家內容中最精華的重點部分,法院就比較不會認為這算合理使用。
另外,如果你發現自己的文章被人「致敬」了,而對方卻厚著臉皮說他是合理使用時,也可以拿這條出來回敬。

判準三:原創程度

如果你引用的內容,是人家花了很大心血做出來,得來不易的作品,那麼被法院認定為合理使用的空間,就比較小。
vocus 上大多數的內容,原創性也很高,因此如果不幸被人致敬了,要打官司的話,可以向法官強調內容的原創性,會更有勝算。

判準四:你有沒有自己去取材

在新聞類型的內容比較容易出現這種現象,特別是發生在國內的事件,其實要去採訪到第一手的資訊是做得到的,但不少媒體為了搶快或缺少人力等原因,都會「參考」其他媒體採訪到的內容;如果都沒採訪,完全都是轉載別人的原創內容,被告了就很難說自己是合理使用,法院不會採信的。
至於 vocus 的創作,我想原創的部分會比較多,所以大家比較不容易踩到這個地雷。

判準五:對原創者的商業利益影響程度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第一條裡就寫得很清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各位可以看到擺在最前面的是「著作人著作權益」。
因此,在這個判決書裡,也以對著作人著作權益的影響程度,來考量引用行為算不算是合理使用。
翻成白話,如果他寫的東西是為了賺錢,你引用了他的東西,讓他少賺的話,法院就很難認為你是合理使用。

不要再說「我只用了多少%」了

最後補充一點:很多人以為「我只有引用多少%」就可以算是合理使用,錯。請翻一下著作權法或是上面的判決書,根本就沒有任何法條或判例是單純以你引用的比例,來認定是否合理使用的。
再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講,如果你取之不當,不管拿多少都是取之不當啊。這世界上沒有「金庫裡擺了一千萬,我只拿一萬,所以算合理使用」這種事,對吧?
最近更新日:20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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