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不懂的勞基法-勞動契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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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預告期:
一、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假設今天我在1/14號被老闆告知資遣,那他必須幫我加保到1/24號,因為中間會經過兩個禮拜,每個禮拜可以請兩天的謀職假依然有薪水,或者是老闆允許你在預告期這十天都可以直接不來也是可以只要雙方溝通好即可。(上述根據勞基法16條)
  資遣費計算方式: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以上述例子來看應於2/14前給付完畢,勞動契約終止時或者是資遣,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上述根據勞基法17及19條)
以上為較常遇到的勞動契約相關問題,下方提供一個更詳細的資遣費計算給大家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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