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休息日加班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一般來說,正常上班時間每日「八小時」,最高加班「四小時」,「兩小時」內雇主每小時要給「原領工資除以8乘上1.34」,第三與第四小時雇主每小時要給「原領工資除以8乘上1.67」。

那遇到休息日加班呢?
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先來談一週上班五天需給「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稱為「一例一休」。

休息日原則上是不用上班,但若雇主要求你來上班,就必續給予加班費工資並且計入當月延長工時時數。
計算方式是這樣:
1.34X2hr+1.67X6

得饒人處且饒人,以和為貴,才是最佳解決方案。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3會員
36內容數
內容分為 1.車禍調解實務 2.勞基法實務 3.社會保險的權益 每週不定時更新 以及搭配車禍實務 帶您暸解更多勞工以及車禍發生時的權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BEN大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勞工再就業中一定會知道自己有「特休」這個假種。 但近期修正後,有增加勞工的權益,從原本比需要一年以上才又七天特休,更改為六個月以上就有三天特休。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若有需要得與老闆協商,畢竟事假與家庭照顧假是不給薪的。 那麼請假天數個多寡,只
       上班期間,人總是會有一些臨時狀況需要請假;突發狀況請假的假別,歸類為「事假」。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事假一年可以請「十四天」,亦可合併其他假別認列;
  結婚是人生大事,過程中要準備的東西[真的很多],若有地方特殊習俗,還必須配合時辰去做指定行為。   近期現代社會來說,年輕人力求簡便,有些人也只是先登記,之後才找時間宴客。 在我國[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臨時工」的定義:今天有上工有收入,沒上工沒有收入,沒有任何假別的適用。 「計時人員」的定義:今天因故無法上班需要請假,至於是什麼假,得依據「勞工請假規則」去定義。 「臨時工」的「勞動契約」就沒有從屬性的適用。 舉例 「人格」從屬性:既然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也無需請假告知。惟有簽訂為「定期契約工」時,
       若在一間公司待了一段時間,但因為公司規模因故需要做「縮編」或者要關掉「子公司」等等,若被約談選到是下一波「異動人事名單」,那麼心情自然會受影響。         下個月「貸款」該怎麼辦?「水電費」該怎麼辦?「家用」快見底了?諸如此來的「現金流」壓力一一浮現。          但相關的
勞工再就業中一定會知道自己有「特休」這個假種。 但近期修正後,有增加勞工的權益,從原本比需要一年以上才又七天特休,更改為六個月以上就有三天特休。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若有需要得與老闆協商,畢竟事假與家庭照顧假是不給薪的。 那麼請假天數個多寡,只
       上班期間,人總是會有一些臨時狀況需要請假;突發狀況請假的假別,歸類為「事假」。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事假一年可以請「十四天」,亦可合併其他假別認列;
  結婚是人生大事,過程中要準備的東西[真的很多],若有地方特殊習俗,還必須配合時辰去做指定行為。   近期現代社會來說,年輕人力求簡便,有些人也只是先登記,之後才找時間宴客。 在我國[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臨時工」的定義:今天有上工有收入,沒上工沒有收入,沒有任何假別的適用。 「計時人員」的定義:今天因故無法上班需要請假,至於是什麼假,得依據「勞工請假規則」去定義。 「臨時工」的「勞動契約」就沒有從屬性的適用。 舉例 「人格」從屬性:既然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也無需請假告知。惟有簽訂為「定期契約工」時,
       若在一間公司待了一段時間,但因為公司規模因故需要做「縮編」或者要關掉「子公司」等等,若被約談選到是下一波「異動人事名單」,那麼心情自然會受影響。         下個月「貸款」該怎麼辦?「水電費」該怎麼辦?「家用」快見底了?諸如此來的「現金流」壓力一一浮現。          但相關的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勞工於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出勤2小時, 其加班費如何計算? 若為月薪制人員,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出勤者,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含8小時),皆給付1
Thumbnail
如果該日為一般正常上班日,雇主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支付工資。若雇主因颱風的影響,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則延長工時的每小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加倍發放。此外,雇主還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事後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時間,這指的是勞工自工作結束到下次上班前,至少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
加班,對許多人來說,是常態工作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然而,了解如何正確計算加班費對於雇主和員工來說都至關重要。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一些實用的技巧,幫助您在處理加班費時更加得心應手。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某家烘焙業者因員工每週出勤達6日未給付加班費而被勞動檢查裁罰。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日的定義和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規定,並可對未付加班費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曾判明,即使提前安排補休,僱主仍應依法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Thumbnail
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勞工於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出勤2小時, 其加班費如何計算? 若為月薪制人員,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出勤者,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含8小時),皆給付1
Thumbnail
如果該日為一般正常上班日,雇主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支付工資。若雇主因颱風的影響,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則延長工時的每小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加倍發放。此外,雇主還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事後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時間,這指的是勞工自工作結束到下次上班前,至少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
加班,對許多人來說,是常態工作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然而,了解如何正確計算加班費對於雇主和員工來說都至關重要。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一些實用的技巧,幫助您在處理加班費時更加得心應手。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某家烘焙業者因員工每週出勤達6日未給付加班費而被勞動檢查裁罰。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日的定義和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規定,並可對未付加班費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曾判明,即使提前安排補休,僱主仍應依法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Thumbnail
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