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別收就沒事?小心錯失處理法律問題的黃金時間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前言

網購要退貨,怎麼向商家行使解除權?承租人擺爛不繳房租,怎麼催告終止租約?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重要的法律上權利,必須透過將「意思表示」傳達給對方,才能有效地行使。而如何將意思表示有效地傳達給對方?實務上,以雙掛號寄送的存證信函,因為能同時證明意思表示的內容及送達時間,就成為一般人傳達意思表示的常用工具。

存證信函何時算是送達於對方呢?

由於存證信函在法律上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第95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必須要該存證信函送達到對方住所的信箱,處於對方隨時可支配閱覽的狀態下,才算是達到對方。然而,有些人為了避免權利人對自己行使權利,往往會在郵差送達掛號郵件的時候,以假意不在家或其他方式拒領掛號郵件。此時郵差會依照郵件送達的規則,在收件人住所的信箱黏貼招領通知,請收件人於一定的期間內前往附近郵局領取郵件;但只要收件人不前往郵局領取,該以掛號送達的存證信函就會被以退信處理,權利人因而無法有效行使權利,長期以來造成有意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的民眾不小的困擾。



最高法院最新的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注意到這個問題,在近期作出了統一見解的裁判。依照司法院新聞稿公布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的見解,只要權利人寄出的意思表示文書,已經送達到意思表示相對人住所地所在的郵局,並由郵局貼出招領通知請相對人領取,除非相對人能證明有不能於期間內領取的正當事由,否則應認為意思表示已經合法送達相對人;即使相對人並未領取該意思表示文書,也是一樣。

此號見解作成後,應能在一定的程度內解決過去以拒領存證信函妨礙行使權利的情況。反面而言,如果發現郵差前來遞送掛號郵件,或自己住所信箱被貼了招領郵件的通知,都應該儘快收受或前往郵局領取以了解寄件人欲傳達的訊息,及早作出因應。否則,如果於郵差遞送郵件時未能及時收受,事後沒有前往郵局領取、又無法證明自己有不能領取的正當事由時,對方以文書傳達的意思表示,可能會被認定為已合法送達,進而發生諸如買賣契約合法解除、租賃契約合法終止等重大影響權利的法律效果,不可不慎。



陳宏奇律師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405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前幾天有民眾在法律諮詢的時候問到「我透過法拍的方式買到了十幾個地下停車位,是有獨立產權的,而我並沒有該棟大廈房屋的所有權,所以不是區分所有權人。而目前有部分停車位出租給該大廈的住戶,剩下的部分想要出租或出售給大廈外的人,但管委會跟我說這樣不行,因為這樣出入份子比較複雜,住戶不喜歡,想要請問這樣子是
民法債編總論除了前面介紹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外,最重要的無非就是所謂的「契約」了。除了債編各論中的有名契約類型以外,其他債編各論中未提到的,所謂「無名契約」或是「混合契約」基本上只要不要有民法明文的一些禁止或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71~74條),民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會承認這個契約
「時間」在法律領域中是個非常重要的觀念,由於某個狀態總是需要有結束、終結的一天,所以會有「時效」的觀念,督促在時效內將狀態確定下來,好進行下一階段。而談到刑法相關的「時效」,除了刑法規定中的「追訴權」、「行刑權」外,這邊要把刑事訴訟法中的「告訴權」時效一起拿來比較與討論。 壹、告訴權之時效
在上一篇文章【|第27話|債之發生-特殊侵權行為(上)】中我們介紹到了「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責任」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緊接著在本文章中,我們將以發生頻率很高的「僱用人的侵權責任」作為開始,而以「一般危險製造人的侵權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的結尾。在民法第188條以下的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得對其科以刑罰,然而如果其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仍對社會具有一定危險性,或是單以刑罰尚不足以消除行為人對於社會之危險性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本篇所要提到的「保安處分」,即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性所為之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理論上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
特殊侵權行為是基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概念,隨著社會發展、科技資訊的進步或一般大眾的價值觀念改變所產生出來的新型態侵權行為,其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並不是只有民法中才有規定(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另外在民法特別法亦有規定,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中有規定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等。
前幾天有民眾在法律諮詢的時候問到「我透過法拍的方式買到了十幾個地下停車位,是有獨立產權的,而我並沒有該棟大廈房屋的所有權,所以不是區分所有權人。而目前有部分停車位出租給該大廈的住戶,剩下的部分想要出租或出售給大廈外的人,但管委會跟我說這樣不行,因為這樣出入份子比較複雜,住戶不喜歡,想要請問這樣子是
民法債編總論除了前面介紹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外,最重要的無非就是所謂的「契約」了。除了債編各論中的有名契約類型以外,其他債編各論中未提到的,所謂「無名契約」或是「混合契約」基本上只要不要有民法明文的一些禁止或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71~74條),民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會承認這個契約
「時間」在法律領域中是個非常重要的觀念,由於某個狀態總是需要有結束、終結的一天,所以會有「時效」的觀念,督促在時效內將狀態確定下來,好進行下一階段。而談到刑法相關的「時效」,除了刑法規定中的「追訴權」、「行刑權」外,這邊要把刑事訴訟法中的「告訴權」時效一起拿來比較與討論。 壹、告訴權之時效
在上一篇文章【|第27話|債之發生-特殊侵權行為(上)】中我們介紹到了「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責任」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緊接著在本文章中,我們將以發生頻率很高的「僱用人的侵權責任」作為開始,而以「一般危險製造人的侵權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的結尾。在民法第188條以下的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得對其科以刑罰,然而如果其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仍對社會具有一定危險性,或是單以刑罰尚不足以消除行為人對於社會之危險性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本篇所要提到的「保安處分」,即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性所為之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理論上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
特殊侵權行為是基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概念,隨著社會發展、科技資訊的進步或一般大眾的價值觀念改變所產生出來的新型態侵權行為,其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並不是只有民法中才有規定(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另外在民法特別法亦有規定,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中有規定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等。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現代社會,人際關係複雜,各種糾紛不斷,數量有增無減。面對糾紛衝突,是否對簿公堂?,訴諸法庭辯論之前,雙方能可透過諸多途徑化干戈為玉帛,寄發存證信函,便不失為其中一種。郵局存證信函表達寄件人期望,最好結果莫過於收件人因此收斂自身違法、違約...等行為行為,實踐履約誠意賠償損害等,存證信函可使寄件人達到
Thumbnail
在法律訴訟中,郵寄日期不能保證上訴在期限內被法院受理。法院要求上訴書狀必須在期限內送達至法院,否則視為逾期。這與日常生活中的郵戳認定不同,必須特別注意。
Thumbnail
民法第440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欠租2個月,才能終止租約。房東不能私自趕人,只能透過合法程序處理。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房客,讓房客自動搬家,或發官司請法院協助趕人。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存證信函在本質上是一封普通的信件,但其特殊之處在於經由第三方,也就是郵局,進行存證的程序。
Thumbnail
本文告訴您存證信函是甚麼?如何運用成為法律上的一大利器?如何寫好存證信函,為何善用存證信函能省錢又省時?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現代社會,人際關係複雜,各種糾紛不斷,數量有增無減。面對糾紛衝突,是否對簿公堂?,訴諸法庭辯論之前,雙方能可透過諸多途徑化干戈為玉帛,寄發存證信函,便不失為其中一種。郵局存證信函表達寄件人期望,最好結果莫過於收件人因此收斂自身違法、違約...等行為行為,實踐履約誠意賠償損害等,存證信函可使寄件人達到
Thumbnail
在法律訴訟中,郵寄日期不能保證上訴在期限內被法院受理。法院要求上訴書狀必須在期限內送達至法院,否則視為逾期。這與日常生活中的郵戳認定不同,必須特別注意。
Thumbnail
民法第440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欠租2個月,才能終止租約。房東不能私自趕人,只能透過合法程序處理。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房客,讓房客自動搬家,或發官司請法院協助趕人。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存證信函在本質上是一封普通的信件,但其特殊之處在於經由第三方,也就是郵局,進行存證的程序。
Thumbnail
本文告訴您存證信函是甚麼?如何運用成為法律上的一大利器?如何寫好存證信函,為何善用存證信函能省錢又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