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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血糕法學─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有玩沒完?

原文發表時間:2017/04/14 09:12
檢察官是司法官,這個基本概念是所有法律系學生從接觸《刑事訴訟法》之後就懂的ABC,所以當初我聽到司改會議有委員提議要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時,是感到有點錯愕。然而,從這個議題出現到現在,已經過了快2個月,每天看到是這些委員們轟炸式的一篇篇投書,然後戰場漫延開來,許多教授、法官、檢察官(包含我自己在內)、律師都紛紛投入這場筆戰,場外戰的亂七八糟,司改會議第三組卻遲遲未進入此議題的實質討論。
當初提案的委員們,在媒體訪談或投書中,不斷指責法務部故意拖延,不讓此議題進入實質討論。而法務部則不斷喊冤,直到4月12日進行的第三組第4次會議,仍然未討論到此議題,頗有歹戲拖棚的意味。
事實上,依2月22日司改會議第三組的第1次會議紀錄可知,該次會議已決議,請法務部在第4次會議之前就此議題提出具體改革方案送第三組討論。而在3月2日司改會議第三組第2次會議,法務部長即表示:「我想各位我們大概有提出一個這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組,法務部本來是寫報告,後來主席希望是改革方案的案的提出時程表,那3月22號第三次會議,那因為上次這個我們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跟如何加強輔助偵查人力回追案件的分流,促進精緻的偵查,特別是前面兩個議題,很多委員擔心這個法務部拖太久,才來做報告,可能有人懷疑我們是不是不想討論這個議題,基本上我們就根據上一次的會議這樣,我們就提出在3月22號,我們提出這樣的一個報告,以利我們後續的討論。」
原本要求法務部是在第4次會議前提出具體改革方案以供討論,法務部長卻決定提前提出報告,並建議改為第3次會議討論檢察官法律定位。而陳瑞仁副召集人則表示:「因為我們那個在上一次會議的時候,我們的結論就是,決議就是說檢察官的法律定位跟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要合併,我們當時就有做這個決議,所以這兩個問題其實是很緊密的在一起。那我還是建議就是說,我們還是把他合併在一起,因為上一次有講,要合併在一起,那就把他排在那個3月22號,這兩個案就一併討論。因為上一次的決議就是這個樣子,那至於說為甚麼法務部會排這樣,因為就是抓時間,大概今天只會講到進場,大概退場會來不及了,所以就是暫時預計大概下一次還要再談退場,那只是一個預計而已,並沒有說特別的。」因此在該次會議即決定,在3月22日第3次會議時,即應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
結果到了第3次會議,就環境案件的偵查與訴訟程序檢討,毫無異議的順利通過,而第2個議案是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與監督,看看該次的會議紀錄,司法院提出2個議案,法務部提出1個議案,賴恭利委員提出1個議案,李佳玟委員提出1個議案,孫一信委員提出1個議案,尤伯祥委員提出4個議案,以上議案討論表決完,僅剩一點時間,已不夠再討論檢察官法律定位,於是歹戲又拖到了第4次會議。
第4次會議一開始,就是確認第3次會議紀錄,並確認法官、檢察官多元晉用及監督-預擬結論報告。此時陳瑞仁副召集人提出臨時動議,要求今日先討論檢察官的法律定位,以避免大家在這個議題上的對立和分裂愈來愈嚴重,但卻遭到瞿召集人的反對,此時陳重言委員表示附議,瞿召集人隨即爆怒拍桌,揚言若陳瑞仁副召集人不肯撤回臨時動議,瞿召集人將辭去召集人職務,逼迫陳瑞仁副召集人最後只得撤回臨時動議。而陳重言委員此時也解釋其附議的原因,是認為若檢察官定位問題先談完,可能會讓其他議程的討論更順暢。
然而這個臨時動議被迫撤回的結果,就是第4次會議只做出了人人可以將法官、檢察官送評鑑的決議,完全不顧人力物力不足應付,未來可能讓真正不肖的司法官評鑑案,淹沒在濫送評鑑的大海中,使法評會和檢評會被癱瘓失去功能,讓真正不肖的司法官逍遙法外。當然,檢察官的法律定位又拖到下一次會議去了。
我實在無意指責什麼人故意拖延,但至少從整個脈絡看來,法務部確實很想及早解決這個議題,這也是我的想法,既然一定要討論,伸頭是一刀,縮頭也是一刀,何不盡快討論,而要讓我們檢察官每天提心吊膽的擔心自己要變成行政官。
事實上,支持檢察官為行政官的論者,常舉美、日為例,但是這些人是否有真的去研究美、日等檢察官為行政官的國家法律制度?是否了解這些國家的檢察官制度運作狀況?是否知道這些國家制度上如何避免政治力介入檢察官偵辦案件?是否知道這些國家的檢察官實際運作上有無辦法避免政治力介入其偵辦之案件?為何二個月來投書一篇篇,卻從未見任何一位支持檢察官應是行政官的論者介紹和說明這些國家的狀況?這讓我很擔心,我很怕這些人只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甚至是懷抱著對國外的美好幻想,不知道人家實際運作的狀況,自行以自己的幻想去美化美、日的現況,然後不顧國內外社會、民情、人文、風俗的不同,硬要將國外的豬血拿來輸進台灣人的身體。
因此,我對第三組的委員們有1個呼籲和4個提問,1個呼籲是希望第三組的委員們不要再歹戲拖棚,第5次會議務必討論完你們最重視的檢察官法律定位問題。
4個提問分別是:
第一、有什麼樣的監督、問責制度,在檢察官為司法官時無法建構,必須是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始能為之?
第二,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後,你們打算監督、問責到什麼程度,是否會連檢察官對法律的見解、證據評價、自由心證都須受你們所謂的監督、問責?
第三、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後,你們要如何建構避免檢察官偵辦案件遭政治力、外力介入的制度保障?
第四、如果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後,制度設計或實際運作無法如你們理想的狀態,讓政治力和外力大幅介入檢察體系,從現在只有少數不肖檢察官的情形,惡化成整個不肖檢察體系,造出真正的檢察巨獸,你們有能力負責嗎?
我們檢察官處事風格,就是實際,光靠理想無法解決手中的案件,所以我的問題也都很實際,我由衷的希望,支持檢察官為行政官的論者,現在已經有辦法回答我上開問題,而不是只抱持著一個單純的理想,天真的嚮往,請記住,你們既然打算幫檢察體系換腦,就應該先做好萬全的準備。
請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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