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01/2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簽契約絕對不能省略的步驟

一、不要省略簽書面契約
案例一:有朋友和別人一起合夥做生意,朋友隱名出資二百萬但沒簽任何契約。後來合夥生意大賺錢,朋友要求分配合夥盈餘,出名的合夥人說:我們是借貸呀,什麼時候我和你合夥了?
案例二:朋友的朋友開餐廳,朋友借這位餐廳老闆五十萬元。後來餐廳虧錢故一直沒還錢,朋友向餐廳老闆要回五十萬元,餐廳老闆說:我們當初講好是投資呀,你投的五十萬都虧掉啦!
上述兩個案例上法院時,法院會基於民事訴訟法規定,認為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其事實就負有舉證責任。上述案例一朋友主張和別人就生意有隱名合夥關係的契約關係,朋友必須就成立隱名合夥關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雖然朋友自己主張他與出名合夥人間有隱名合夥關係,但是朋友就他和別人有何同意擔任出名營業人執行業務、如何應允分受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的意思表示等隱名合夥成立要件,沒有辦法舉出任何證據的話,法院就會認為朋友的主張不是真的而不會採信。同樣的,另位借錢給餐廳老闆的朋友也是,如果沒有辦法舉證,上了法院也可能敗訴收場。 雖然原則上契約成立不用簽書面,但為了以防萬一,避免對方否認,還有讓自己真的走上法院時有個明確證據在手,不要省略簽書面契約。還有,千萬不要因為對方是朋友就省略簽書面契約。

早和你說簽約前要看清楚
早和你說簽約前要看清楚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 崔媽媽基金會,如何驗證房東身份,網址:https://www.tmm.org.tw/contents/n_cont?id=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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