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1|閱讀時間 ‧ 約 15 分鐘

前眺2022:性與能動×政治社會×創意變革

過去一年,經歷了巨大的悲傷,也被大家溫柔接住,並不乏各類精彩的體驗。無論你曾深刻或輕淺地參與其中、行動上技術指引或陪伴、口頭或訊息上的聲援,抑或是單純精神上支持佐以留言按讚,都讓我感受到許多愛與能量,實在滿懷感謝!
雖然攪動一點混亂、失序,然後從中長出還可以的成品與智慧,似乎是個人某種有時令人捏把冷汗的行為模式(持續面對此課題中,請多包涵),仍真心期待,自己的存在曾為也能為你和這個世界,帶來一點和煦歡樂。接下來,我們即將一起踏進人生之旅的下一段未知;你我緣分會如何呢?大概只有時間能揭曉了~
這篇很大的重點,是先給自己的目標精神喊話一下,然後將一些存放的心緒梳理懸掛出來,讓自己立個小小里程碑,便能心滿意足地朝2022全力衝刺。
不過內容有點多,為了年節讓大家眼睛不要太累,先列出大綱,接下來以圖片將不同段落分隔嘿!
❒ 受性騷擾護理師x因應策略法意識x能動主體 ❒ 社會創意變革者的全人健康與需要 ❒ 《Taiwan's Green Parties: Alternative Politics in Taiwan》
❖ 碰這裡不行嗎?怎麼樣算性騷擾? ❖ 同意戴套做愛,途中偷拔套算不算性侵害? ❖ 浪漫愛怎麼了?性行為、親密關係、婚姻家庭新想像。
❒ 碩論:受性騷擾護理師x因應策略法意識x能動主體,(中間省略太難一言以蔽之的千頭萬緒)。仍保持聯絡的受訪者們,從憤怒、悲傷、痛苦中,持續自我療癒、進修成長;身處進步緩慢的大環境裡的她們,從對往昔與當下經驗的不斷重定義中、或剛或柔、因地制宜地綻放她們那絕非脂粉或任何一個成語能輕易襯托形容的力量之美。 ❒ 社會創意變革者的全人健康與需要:受訪者的生命經驗是湖水邊以其信念燃燒、那一團團風雨澆不息的營火。在這個以各種幽微進行社會控制的世界裡,他們探究、繞道、抵抗、創造、融合出各自,既共時亦願意敞開互惠的宇宙。湖水裡,是研究者提問、傾聽、反芻後,雜揉跨社會科學知識體系所進行的分析,研究者亦得面對受到感動、引起共鳴,並觸發反身的某部分自我。 ❒ 《Taiwan's Green Parties: Alternative Politics in Taiwan》一書的翻譯與新增內容撰寫:自己與這本書的關係,有時近得情緒滿盈;有時又遠得像博物館觀光客。彼時、此時,喧囂嘈雜的時勢脈絡,讓每一場奮不顧身,顯得更魔幻寫實。 綠黨實在是種很奇妙的政治存在!它,作為集體智慧,遠見和願景超前每一個當代幾十年,作為某種突破國界的全球網絡,彷彿實現了比聯合國具更澄澈核心價值的烏托邦。但正因它難以自外於已經泥淖坑疤的每一個政局,進出其中的人們,亦各懷利己、利他的目的和能耐,資源及權力的混仗中——理想或天真?謀略或算計?務實或投機?無知或裝傻?初衷究能存活多久? ❒ 【不想準備,好好聊】持續地以做 podcast 節目之名,行聊天解憂、療癒充電、激盪思考之實。感覺我們任一人掛掉那天,要幫忙剪輯音檔的人會很累(XDD) ❒ Unsure of the rest, but am certain that life’s filled with surprises. Hopefully the good ones.
❖ 碰這裡不行嗎?怎麼樣算性騷擾? 2021年1月底某女藝人公開在活動現場遭男藝人與尾牙企業主言語、肢體性騷擾,該時期前後剛好有朋友傳來一則檢察官認為「被碰觸身體部位不夠私密,起訴應該難以定罪」,而不起訴某性騷擾行為的新聞給我,於是我花了點時間查找判決,發現其實台灣已經有不少法官並非硬梆梆用非常狹隘的條文定義性騷擾,例如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依社會通念、事發經過、被害人感覺,並參酌保障被害人身體決定自由權之立法意旨下,綜合判斷之。客觀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性敏感部位。 至於其他身體部位,諸如耳朵、脖子、肚臍、腰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側及膝蓋腿等男女身體部位,究竟是否屬於前開條文所稱「其他身體隱私處」,仍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參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而為綜合判斷(參照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法條)。❞ 〈103 年上易字第 1368 號刑事判決〉: ❝小腿及腳趾非我國一般正常禮儀下所得任意撫摸碰觸之身體部位,甚至碰觸小腿及親吻腳趾之動作,不乏在男女間之親密行為中,被作為帶有性含意、性暗示之挑逗、調戲舉動,是以,如他人以性騷擾之犯意,未經本人同意而刻意就該等部位為帶有性暗示之不當碰觸,適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自應認係前揭條文所稱身體隱私部位。❞ 其實有寫了篇文,但那篇文對於學法律的朋友來說,部分用詞或概念陳述不夠嚴謹;對於非法律背景的朋友來說,卻有點難讀。最後那篇就躺在雲端裡到現在,希望未來它會再進化並重見天日...
❖ 同意戴套做愛,途中偷拔套算不算性侵害(違反意願)? 2019年我在某堂課思考期末作業(&準備擴大成碩士論文題目)時,剛好看到〈德國首宗判例!與伴侶交歡趁機脫套 警察被判性侵罪〉這篇新聞引發了我的好奇,並閱讀了美國法學者 Alexandra Brodsky 針對「中途偷拔套」(Nonconsensual condom removal)在2017年發表的論文〈“Rape-Adjacent”: Imagining Legal Responses to Nonconsensual Condom Removal〉。內容提到,網路上甚至有將此種行為稱為「Stealthing」並以「偷拔成功」為「戰利品」的社群。該學者並從相關網路社群擷取網友的貼文,呈現出這些偷拔者的思維,後加以分析。 那我國呢?查找之後發現,雖然數量少很多,但還真有相關判決!例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侵訴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顯見「戴保險套與否」係被告得否以其生殖器插入A 女生殖器之交易重要條件,及A 女同意範圍限於被告未戴保險套摩擦其大腿內側,而不及於被告未戴保險套插入A 女生殖器之行為。故被告客觀上違反A 女意願,以其未戴保險套生殖器插入A 女生殖器為性交行為,至為明確。 被告明知A 女未同意其以未戴保險套之生殖器插入A 女生殖器,亦未於插入前徵詢A 女之意願,故意將生殖器插入A 女生殖器為性交行為,主觀上有強制性交之犯意,堪以認定。 依修法理由說明,行為人實行之性交行為,只要與被害人之意願有違,即得認為已妨害其意思自由,且對被害人性自主權之壓制方法,並非須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手段類似,亦無須「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方可成立前開罪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7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不過,除了案例事實的不同,案件的時代背景似乎也會影響性侵罪是否成立的結果。2007年某類似案件,卻是判決性侵害罪不成立。只能說,性別平權的推進,是法院外的運動和法院內的案件,以及許多人一年又一年以肉身血淚堆積而成。 然而當時跟老師討論後,覺得若要用法社會學研究方法,可能很難找到受訪者,所以忍痛放棄。 去年秋天因緣際會再與朋友討論到相關議題後不久,便出現〈全美第一州!加州通過新法令 性交時偷拔保險套違法〉新聞。原本想把資料彙整一下寫成篇文章,但若想好好寫大概3、5000字跑不掉,因此...(=w=) ▷ 當時找的資料彙集在此(相關英文學術文章不只一篇喔),有興趣的朋友歡迎閱讀 【免責聲明】不是成品吼,看起來不美、不整齊請別太計較~
❖ 浪漫愛怎麼了?性行為、親密關係、婚姻家庭新想像 ◆ #好像不太主流的經驗與觀念 作為外貌與身材從小便不符合華人主流審美中「漂亮」、「瘦」標準的女性,曾經非常自卑(現在即使較有自信,仍未完全地喜愛自己的身體)。但奇妙(或許也幸運?)的是,不同人生階段還是會被異性以明示(寫在紙上、傳訊息、口頭說)或暗示(牽手,但用這種方式吿白實在...)方式,來表達喜歡。 ▷ 因而讓我重新思考「吸引力」、「魅力」與「身材外貌」之間的關係。這個社會教給我們的某些信念,是否過於教條?某些更重要的價值是否遭到忽略? 另一方面,若以 Scott Kaufman 帆船版的需求理論 來分析,我的「探索」需求非常高。其中一個特徵,便是成長取向「社交好奇」(social curiosity)的程度偏高,也就是說,我比一般人更好奇他人內在如何感覺、思考與處事,且是打從心裡由瞭解他人的渴望驅動,而非為了填補空虛感或為人接納。(補充:但這不代表我不會有空虛寂寞覺得冷而想找人陪伴的時候,只是通常積極想了解一個人,是出於社交好奇,非浪漫期待。) 有趣的點在於,我對同性展現社交好奇時,大家通常不覺得有什麼問題,但當我對異性展現社交好奇時——例如:聽聞誰在某些事情上有特別之處,而驚歎:「好想認識他!」,容易聽到朋友回:「不過他有女朋友了。」、「他是你的菜嗎?」剛開始自己還會困惑:「嗯?為什麼這樣說?」,然後懂了:「哦~朋友以為我對這個人有浪漫期待。」 ▷ 發生不只一次後,我開始認知到,我們的社會,尤其異性戀,好像對於「浪漫愛」的「進程」,有某種特定的想像。(補充:當然仍有少數自己第一時間便出於好感而想更認識的對象,但因敝人覺得若連當朋友都很困難,遑論當情人,所以做法大部分會是,想跟對方相處的頻率比一般朋友高...其他說明省略1萬字。) 或許源於很重的社交好奇,通常我可以快速地從外在打扮、聲音、說話方式、表達內容、肢體語言等,大致掌握一個人個性的50~70%,以及這個人魅力特點大概會是什麼;另外30~50%則要看有無機會深聊、共事,並依相處頻率而有程度上的不同。 也因自己有機會進入幾段親密伴侶關係,從每一段關係中,更加認識自己,並體悟許多人及這個社會對於一段親密伴侶關係的預設大致如何。 尤其更發現,愛情喜劇過度強化一些 grand gesture(為愛做出什麼誇張之舉),而將衝突情節處理得太幼稚,簡化或省略關係經營的細緻條件,導致許多觀眾對於伴侶關係不太全面的理解及不合理的期待。 ▷ 所以當一個人跟我分享單身或有伴侶的他們所經歷與浪漫愛相關的狀況,及對這些經歷的心得後,我常忍不住疑惑,這些朋友的理解,會不會其實是社會讓他/她們誤以為的、他/她們沒準備好面對本真自我(authentic self)或不夠認識人性而產生的,並非事實上發生的? 不過,敝人非全知全能,關係的事,常也無絕對的真實或對錯。 ◆ #好像有點不一樣的性行為觀點 2016年正式確立自己「女性主義者」的身分認同後(知道有些人認為 feminism 白人本位,womanism 更容納多元族群與社會位置,但姑且讓我先以 Feminism 概稱這些理念相近的價值體系),也開始更積極公開談性和性別議題。因此呢... ▷ 最常被問問題第1名:你對於約炮的態度是什麼?你約過炮嗎? 如果單身,有照顧到人身安全,你情我願,彼此有基本信任,為什麼不能約? 如果非單身或「一言難盡」,那我會覺得還是要顧慮到伴侶或對象的感受。伴侶/對象不能接受,怎麼辦?可以接受,接受到什麼程度?這都要一起討論清楚。 我約過炮嗎?說來話長,有緣再說。 另一方面,對於已經有性經驗的女性朋友... ▷ 若你跟你的潛在伴侶蠻可能婚前就會有性行為,那麼鼓勵在進入穩定交往關係前先「試車」。 敝人確實有一套以經驗證成的論述啦,但那又可以寫成另一篇文章了,先點到為止。 ◆ #好像有點顛覆的婚家想像 大概是2013年,跟第5任一起聽了【想像不家庭】系列中,以「毀家廢婚」為主題的演講。 聽完我整個視野大跳躍,而當時那位前任的反應讓我明白,與他終究會分手。 自幼看著父母的婚姻生活、聽著別人家婚姻的故事,長大後跟自己親戚聊過、陪伴朋友走過不同婚姻建立與裂解的過程;有機會並持續認識不同國家的婚姻、伴侶制度。 我的觀察是: 以女性而言,許多人選擇結婚,主因不在非常確定當下伴侶跟她很適合走入婚姻,而是 (1) 到了適婚年齡,而跟她處於伴侶關係裡的人交往期間沒什麼大問題(至少她是這麼感知);(2) 想在婚姻關係內生小孩;(3) 不結婚猶如象徵自己沒人要。 不論性別,對許多人而言,即使知道結婚不是擁有長久穩定關係的保證,仍相信結婚的法律效力能為兩人關係帶來充足的安全感;結婚後與伴侶關係間的問題自然會好轉;不少人亦認為,有小孩(尤其要有血緣關係)生命才完整。 ▷ 我則始終對於婚姻這個制度感到困惑。它在當代看起來最彰顯的功能,是讓人類及其後代有被法律系統記錄與追蹤,並因此獲得社會福利制度相對完整的保障。至於這個家庭能否維持一定程度的幸福快樂,實在非常碰運氣,且失敗率有點高。 ▷ 戀愛關係的樣貌很多元,但台灣合法確立關係的規範只有異性戀、同性戀各一種。然而,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關係中的人們更能穩定地互相扶持,那提供更多選擇是否更有幫助?例如瑞典的同居關係、週末婚關係、法國的民事伴侶契約制度。 ▷ ❝「毀家廢婚」要做的就是反對這種追求表象平等、看似進步其實卻是收編的運動論述。「毀家廢婚」不只是「如何毀掉家庭制度」、「如何修法廢除婚姻」,而是透過一種無婚無家的想像,重新解讀/毒這些故事,讓它回到我們具體的生活需求,讓生活的困頓就是生活的困頓,而不是因為我和某人的關係無法躍升成某個國家所特別認定的身分。❞ --【想像不家庭】專題系列七「毀家廢婚」作為一種實踐、立場與運動資源的重新佈署 若要先為這一整大串下一個結論,那麼就是: 許多人會用社會規範(social norm)框架你,而他們常常也不清楚自己遵守這些規範的原因是什麼。所以如果你活在規範、框架裡如魚得水、開開心心的,那無妨啊!也蠻好的。可以的話,對於你活在框架外的朋友,若他們沒有傷害到你,就讓人家自由吧! 但若你覺得有些框框讓你很煩,甚至壓得你喘不過氣。那麼,你需要先認知到——選擇跟別人不同的時候,便容易遇到質疑、批評、貶低的背景噪音,我們管不住別人的嘴巴,但可以調整自己的注意力。出於善意的人,我們禮尚往來;對於惡意,看你心力到哪裡。走出框框會恐懼、會焦慮,但你光是願意走出去便已非常勇敢,且很快會遇到夥伴的。而這個世界其實很有彈性,善用你的智慧、熱情與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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