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居間契約屬於勞務契約的一種,在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近,故如在居間無特別規定之情況,則可類推適用委任之相關規定。所謂居間,一般如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出售時,會委託房屋仲介業者尋找適合的買家,促成雙方訂約,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之規定內容,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即可瞭解個大概,至於居間的規定細節如何,接著看下去吧!
居間
一、意義
民法第565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居間契約,就是委託人委託居間人,居間報告其訂約的機會或媒介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常見的有保險居間(保險經紀人)、證券居間(證券經紀商)、不動產居間(不動產經紀人、房屋仲介)、包租代管等業者的商業型態,即屬居間契約。
二、居間人的義務
(一)忠實義務
民法第5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