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拉丁文是在「秀」還是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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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我跟朋友說我正在修讀法律時,朋友們都會問兩個問題:法律的英文很深嗎?法律是不是有很多奇怪的英文?我起初不明白甚麼是「奇怪的英文」,反正能看懂的就可以了。細想後,我想朋友們指的是法律中的拉丁文。
在香港的法律中,不難看到拉丁文。刑事法的第一課就是講解 “Actus Reus”( 犯罪行為) 和 “Mens Rea”( 犯罪意圖)這兩個元素、Habeas Corpus (人身保護令)、樓宇交易中,買方需要繳付 “Ad Valorem stamp duty” (根據交易金額而訂的印花稅或「從價印花稅」)、Stare decisis (下級法院須跟從上級法院的判案的法律原則)、還有caveat emptor、contra proferentum、de minimus、res ipsa loquitur等等。
香港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即使在1997年回歸時,香港政府亦沒有將回歸前的法律全部廢除,即一部分現行的法律也是源於英國,所以香港法律的拉丁文是源於英國法律,而英國法律引入拉丁文則是因為受古羅馬文藝復興的影響。
雖然法律含有大量的拉丁文,但這些拉丁文是必要的嗎?難道英文(或中文)就沒有相對的翻譯嗎?還是法律界為了向外界「秀」法律的獨特性而故意使用一些行外人不會明白的字?
學者指出,現代的法律使用拉丁文的確是有一點「秀」的成份。使用拉丁文無疑是可以快速抓住聽者或讀者的注意和可以顯示出講者的知識水平。拉丁文亦是一種象徵性的語言,在歐洲的一些法院內便會有拉丁文的標誌或短句,拉丁文構成一種從古到今的文化的連結,但這並不是法律使用拉丁文的全部目的。*
英國(和香港)的法律也是文字為載體,如果一個人需要理解法律,他必須理解法律的條文和用字。然而,文字是「活」的載體,文字的意思會隨著時間而改變,這種改變對於法律有著重大的影響,一百年前的人對於「合理」的意思和今天的人並不相同,那麼即使法律的條文沒有改變,法律的含義(substance)已經改變了。使用拉丁文部分克服了這個問題,有學者曾斷言「拉丁文已死」,因為當今沒有人會使用它作為母語,即它的意思已經不會再隨時間改變,故此,拉丁文穩定了法律的含義。
其次,拉丁文可以準確地和精簡地保留法律概念的意思,縱使某些拉丁文是可以翻譯為中文或英文,翻譯後的概念會變得冗長。如上文提及的Contra proferentem rule,它的英文翻譯(意譯)是where there is doubt about the meaning of the contract, the words will be construed against the person who put them forward. (如合約條文意思含糊,法庭將採納不利提出者的詮釋)。
由此可見,香港法律中的拉丁文並非只是裝門面的工具,它對於使用者(法律學生、律師、學者還是法官)而言,它還是有一些實際的功用。
*第174-1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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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專題記錄我在閱讀案例時的一些筆記和分享一些有趣或對香港或普通法發展很重要的案例。 注:這專題只作學習和分享用途,本人並無意圖就任何事件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讀者另聘相關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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