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8
主編:心柔
副編:龍龍
強制住院之探討與救濟管道
我國《精神衛生法》規定,強制住院治療是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需住院治療,但病人拒絕時,由兩位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並由「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審查會」,判定是否要強制住院治療。嚴重病人拒絕全日住院治療者,得予以五天的緊急安置。
然而,在台灣曾經發生過【誤抓案例】
〈人權倒退 靜坐反被關進精神科病房〉
2011 年台東一所學校裡面,有個女學生因為學校漠視其申訴性騷擾和校園霸凌事件,而坐在舞台階梯上抗議靜坐,過程中女學生並沒有任何自傷或是傷人行為出現,卻被學校通知警消單位,強制架離並送往醫院治療,不但被當作嚴重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長達 51 天,女學生一切表達抗議的行為甚至被院方認為是病徵,此事被立法委員留意,倡議我國精神衛生法應該予以修法,例如衛福部應給予當事人現場陳述機會,強化當事人在緊急安置和強制住院時的救濟管道等,如此也才慢慢形成我們現在看到的救濟方式。
強制住院有什麼【救濟管道】?
救濟選項一覽表
目前我國是以專家組成的審查委員會,來決定強制住院與否,但這樣的立法選擇是否恰當,值得深思;幾年前,桃園地方法院做出一號裁定(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衛字第4號民事裁定),甚至直接認為我國強制住院的制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定及指導原則,而裁定停止住院將該人民釋放,引起軒然大波。
【強制住院能幫上什麼?又不能幫上什麼?】
能幫上:
- 家屬和當事人的緩衝空間,可以重新調整腳步
- 精障者得以取得醫療資源
- 經由住院期間密切觀察,調整適合的藥物
不能幫上:
- 患者與照顧者出現更大的衝突
- 單單藥物協助並不足夠
- 出院後與社區的轉銜機制流於形式
在政策上究竟要【審查會審查】還是【法院審理】呢?
審查會審查
- 由於醫師畢竟不若法官般超然獨立,判斷是否需強制住院時,往往受到社會氛圍及輿論影響。
- 審查會無法實地審查病人,雖說目前會採視訊及電話方式輔助,但畢竟能給病患實際陳述之機會仍有不足。
- 醫師並非檢警,並無調查權,且治療講求時效性,大多憑病人、家屬、警消等人當場陳述後立即做出專業判斷,無法如同法官判案般講求人物證齊全。
法官保留原則:修法成立專業法庭
- 不是每位法官對於精神疾病皆有足夠之了解,相較於目前審查委員規定應有7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顯得法官不專業。
- 法官查案往往講求證據法則,蒐證時間可拉長,但審查須於幾小時內迅速作出裁定。
- 審查會成員採討論及多數決,成員包含醫療人員、社工師、法律代表、病人權益團體代表等,組成多元,相較於法官1人獨斷,其決議難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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