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5|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關於拋棄繼承常見的問題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意思?

所謂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資格,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的「全部財產和債務」。所以並不存在「部分拋棄繼承」,不能只把被繼承人一部分的資產或負債分離出來而表示不予繼承。

二.誰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要了解誰需要考慮辦理拋棄繼承,首先應該知道繼承的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繼承順序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包含養子女)、孫子女(包含外孫子女) 二、父母(不含繼父母) 三、兄弟姊妹: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生子女及養子女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互有繼承權。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前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則由下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不同順序之繼承人須分別辦理。
  • 【常見問題】:孫輩繼承人可和子女輩繼承人同時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嗎?
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也就是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孫輩繼承人才可拋棄繼承。

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辦理期限: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1.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内,要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且「書面」通知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接續成為繼承人之人。
  2. 如果你是因為他人抛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是從「你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内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是一概都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三個月。
  3. 這裡所說的3個月,是3個月內要辦妥拋棄繼承,或者3個月內有送件申請就好呢? 答案是後者,只要3個月內有送件即可。 如果因為不知道親戚地址,時限又快要屆滿的話,可以先送件申請,同時在書狀內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以免超過時效。送件後,法院會函請聲請人補正缺漏的文件。聲請人可以持法院公文至戶政事務所調閱文件,接續完成繼承系統表、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拋棄繼承,之後再陳報給法院。

(二)應備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若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繼承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1)戶籍謄本的記事欄勿省略。 (2)7歲以上的聲請人都需要辦理印鑑證明。 (3)若欲拋棄繼承之人是未成年人(2023.1.1起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需要提出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及「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為2人時,2人都須提出前述文件)。
  4. 繼承系統表(各順序之繼承人中,如已死亡者,應註明其死亡日期)。
  5.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通常是以存證信函通知,故檢附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據)。
  6. 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若非親赴法院遞狀,可以事先向法院確認抬頭後,到郵局購買匯票,之後將匯票連同其他應備文件一同寄到法院)。

(三)遞件方式:
  1. 親自到法院遞狀。
  2. 委託他人送件到法院(不須委任狀)。
  3. 以掛號方式郵寄(記得檢附匯票)。

(四)管轄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四.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怎麼辦?

如果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則退而求其次,可嘗試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即辦理限定繼承),但因陳報遺產清冊的時限同為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民法1156條),所以此時需要提出合理的理由,例如遺產清冊資料繁雜,需較多時間整理等,法院會視情況判斷是否同意延展期限。

五.拋棄繼承需要所有繼承人一起辦理嗎?

可以個別辦理,也可以在同一份聲請狀中共同聲請。

六.不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要如何辦理?

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如此依序下去。所以後順位的繼承人在「先順位、還生存的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就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話,會被法院駁回聲請。

六.辦理拋棄繼承,法院會開庭嗎?

原則上是書面審查,不會開庭。

七.如何確定有成功辦理拋棄繼承?

成功辦理拋棄繼承後,法院會核發公文,載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站,也可以透過關鍵字找到已經核准備查的拋棄繼承案件。

八.拋棄繼承何時生效?

拋棄繼承經過法院准予備查時,溯及至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九.可以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嗎?

不行,被繼承人死亡的瞬間才發生繼承的效力,繼承人也才因此享有繼承權,而有拋棄與否的問題。因此,無法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就算事先訂好書面,聲明將來要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十.不因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的權利:

  1.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2. 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情形)之保險金,該保險金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112條)。因此即便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仍可請領。
  3.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法第7條第11條、)
  4.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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