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6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政治不正確之不負責囈語

當台灣社會發生重大治安事件時,我們可以預期正常的民選政治人物應該會對著麥克風,義正辭嚴、激動憤慨地宣示對犯罪零忍容,要用盡所有手段對抗犯罪,全力打造一個無犯罪,保障所有民眾安全的社會...
但如果麥克風是交由謹守學術研究訓練的學者來回答呢,他可能會謹慎地說社會必然會存在一定的犯罪率,完全零犯罪的社會是幾乎無法達成的烏托邦,但可以採用哪些方法來降低犯罪發生的機會...
但如果行政院長在電視中,像個學究對著鏡頭說我們要容忍社會存在一定比例的犯罪率,追求零犯罪是一種不可能達到的目標,結果一定是被轟到下台;學者在學術研討會中如果發表一篇論文,表示找到個具體可行方法可以完全消除社會犯罪,大概也是會被批到下講台。
以上這些假設性的情境,只是要凸顯政治領域處理的問題不是一加一等於二、或解釋為何蘋果會從樹上掉下的原因就好了,而是要花更多心力去處理一些特別的東西。
民選政治人物被要求接地氣,要能瞭解民眾的真正需求,要能用民眾的語言跟民眾溝通,不能與民氣相對衝。一旦民眾不支持,對政治人物的不滿意度高漲,下次選舉可能就選不上了。
當然有些小眾市場利基型的政治人物,比較沒有這種困擾,越是與民意對衝,反而越有機會當選,本文所討論的政治人物主要是想要執政,拿下地方或中央政權的政治人物。
所謂的民意或民氣通常帶有一股非理性的情緒或主觀上的kimochi,多來自於個人經驗或親朋好友形成的同溫層,並會訴諸各種無限上綱的道德原則或單純義憤感,甚至其他人看起來毫無道理的偏見。
所以民意民氣不一定是討論政策規劃與有效解決社會問題適合的參考依據,特別是民意民氣本身就會互相矛盾。
在民選政治中,一個政治人物往往身處兩股張力之間,一邊是如何滿足民意的訴求,另一邊是如何有效處理面臨的各種社會政治經濟問題。民意是充滿高度情緒,而要解決現實問題卻必須要實事求是,不是靠個人主觀意志就能解決的。
最好的情形是民意的直接訴求剛好完全符合解決問題的手段與目標,但很多情形是順民意而行只會於事無補,甚至惡化我們想解決的問題。
只想選舉又很懶得動腦的政治人物最好的方式是順著民意而作勢表演,不要管實際問題會如何演變與惡化。勤奮一點,有點頭腦、會耍手段的可能就是會試圖操作輿論影響民意,以符合政治人物的利益,或導向他所想要的民意。有點想法與理想性格的政治人物,可能會採取一些迂迴方式與溝通技巧去緩和疏通民意的不滿,花力氣說服民意接受政治人物提出的政策目標或實施方案。
然而更大問題是民意本身就會有衝突。對於某些議題,有些人會支持,有些人會反對,政治人物當然是希望爭取到最多數民意支持,或至少不要觸犯到多數民意的逆麟,所以政治人物很容易倒向受到多數民意支持的選項,即使這個選項是犧牲其他少數人的利益與權力,或是會給整個社會帶來更大災難。
某些議題可能民意內部衝突不大,即使個別民眾不認同,也不會因此而心生怨恨不滿,頂多譏笑不屑一下,也不會對社會造成多大問題,像一開始提的社會治安零容忍的政治宣示就是這種類型,但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實際立法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民意內部出現嚴重對抗與仇視的激化情形。
我們所期望的理想政治人物,應該要努力降低政策推動時造成民意內部出現激化對抗的問題。但實際的狀況可能是民意的激化更符合民選政治人物的個人利益與需求,他可以藉由這種激化對立,選邊站攻擊敵對方,以凝聚某部分民意對政治人物的認同與支持,讓他更好選上下一次選舉。
透過對抗衝突來當選是民選政治人物打選戰的常見策略,就算沒有實際可攻擊的對手時,也可以先射箭再劃靶,憑空紮出一個稻草人來攻擊。
因此在民選政治的制度框架,理想完美的政治人物很難出現,就算有,也多曇花一現,如流星般閃耀一下就消失在政壇。
既然選舉制度會導致這種激化民意的問題,造成社會對立紛擾,我們是否就該放棄選舉制度?即使有諸多問題,政治人物可能會透過選舉制度為自己謀私利,做出對社會不利的事情,但我們會因此放棄用自己的一票選出”公僕”來為我們服務這種制度嗎!?
選擇了一種制度,同時也必然要面對這種制度所造成的諸多問題。但因為這種制度所立基的價值前提對我們而言比其他制度所支持的價值更攸關重大,所以我們才能忍受這種制度帶來的種種問題與不便。對這些問題,我們可以想辦法去改善去預防,但我們不能期望這些問題會完全消失。
我們可以批評政府貪腐、沒效率,過於官僚形式主義,我們可以拿其他民選政體國家來比較,要求政府改善解決。但拿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家蓋高鐵的效率來批判台灣政府公建計畫的延宕沒效率,就很莫名其妙。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效率是來自於制度上的安排,國家可以公然不顧人民的權益,隨意去做他想做的。民選政府就不能這樣蠻幹,至少要顧及民意與社會觀感,就算想幹也要想辦法偽裝掩蓋,或私底下偷偷摸摸幹。人民還是有監督與反抗政府的權力,雖然這過程會付出相當大的心血。
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會有興利與防弊兩個面向要考量,要興利,可能就要減少監督的機制,以提升效率,但可能的結果就是很難避免各種尋租貪污情形。如要防弊,就會增加很多監督程序,增加冗長的行政作業流程,造成行政效率低落。制度設計在考量興利與防弊兩個面向,必然要做一些取捨與折衷。
就算我們可能如柏拉圖一樣可以設計出一個很完美的制度,但實際執行的人還是會有各種私欲的考量,完美的制度並無法排除人們因為私利而扭曲制度的運作。
但即使完全公正無私的人也是會因資訊不足、缺乏相關知識與經驗而判斷錯誤,做出錯誤的決定。就像韋伯所說的非意圖結果,立意雖好,但採取的手段卻可能會導致相反的結果。因為人並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能完全預知所有因果關係,所以很難避免犯下錯誤。
人類會犯錯是必然的,好一點的會謙虛地從錯誤中學習,記取教訓。但更多的是找藉口怪東怪西,不肯直面自己犯下的過錯。
政治人物也是人,所以跟一般人一樣都會犯錯。在選舉壓力下,又更難公然承認自己犯錯,因為民眾對於政治人物的才智能力要求標準更高於一般人,一旦犯錯可能就下台一鞠躬了。為了迴避承認自己的錯誤,而企圖訴諸與操作民意作為自己的後盾,結果只是更加惡化民意中的對立。
思考民主政體中的政策議題,必須考量「人會犯錯的不完美性」與「民選政治的制度限制」這兩個問題。
最近數位中介法引發的限制言論自由批評、殺警案衍生出的反廢死主張,以及美國的槍枝管制問題,其實都涉及一種制度的選擇問題,這些議題之所以會引發如此大爭議,就在於這些制度的核心課題就是界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
台灣政府要推數位中介法的目的很明顯是為了處理假新聞氾濫、對岸認知作戰引起的社會紛亂,但法案背後更深層考量是擔心網路輿論的操作會不當地影響了執政黨的選舉結果,政府相關部會已經疲於應付這種假新聞與謠言四處流竄的情形,所以才想取巧推出這個法案,來有效解決這個問題。
不過這個法案在條文上開了個小後門,讓政府機關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便宜行事地去箝制個人在網路的言論,引發了限制言論自由的強大質疑聲浪,因為言論自由的保障正是界定民主國家與人民關係的核心價值之一。
數位中介法制度設計立意良善,目的雖然是要應對對岸的認知作戰與各種假新聞氾濫的問題,但執行制度的是不完美的人,是可能存有私利私欲的政治人物,原本要打擊假新聞的工具可能會變成打擊政敵或壓制民意的手段。制度的安排上如果沒考慮到人的不完美性,這制度很難避免被扭曲濫用,成為一場災難。
保障言論自由就是一種制度選擇,立基於對國家權力的恐懼與擔憂上,言論自由是一種人民制衡國家權力的工具,人民可以不受威脅、自在地批判政府的作為,不用恐懼、擔心受怕被國家整肅,被送到綠島唱小夜曲。這是台灣民主化過程中好不容易爭取來的成果。
網路的出現確實讓民主社會如何保障言論自由的課題更複雜難解,酸民文化與網路罷零造成很多社會問題與悲劇,要解決這些問題也相當困難,但不能因為網路言論造成的問題,就因此直接閹割了保障言論自由的制度。就像我們不會為了追求效率,更快蓋完公共建設,就走回頭路改為威權專制體制。
至於殺警案引發反廢死訴求,則是源自於一種民意情緒上的宣洩。支持廢死的理由相當多,有宗教上尊重生命的信仰,有實效主義上的考量(統計數據支持廢死可能會降低犯罪率),但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制度選擇的考量,國家是否有權去終結一個人的性命,我們要賦予國家這種權力嗎,就算我們認為國家有這個權力,讓國家有權力去執行死刑。但執行制度的人都不會犯錯嗎,不會產生誤判冤屈嗎。
台灣人民在很多層面都不相信司法體系,「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法院是XX黨開的」、「司法迫害」...,但一提到執行死刑這個議題,大家對於司法又有百分之百的信心,相信檢警調司法人員都能正確無誤的找到兇手,不會犯下任何錯誤,也能完全秉持客觀公平之態度。
但實際上有幾人親眼見到案發事故發生過程,能確認誰就是兇手,我們得到的資訊都是新聞編排出來的二手資訊,這些資訊很多也都是司法檢調單位餵放出來的。我們常常在批評台灣新聞的偏頗不中立客觀,但涉及死刑的案件報導時,卻又完全相信新聞報導的正確性。
要不要賦予國家可以終結人民生命的權力是一種制度選擇的問題,然而一旦考量司法體系有可能犯錯時,廢除死刑與否就變成另一個新的制度選擇問題:是寧可錯殺好人,還是寧可錯放壞人。
很久以前看到《島國殺人紀事》紀錄片時,當時想到神雕俠侶的一個場景:
“只聽呂文德叫道:「放箭!」又是一排羽箭射了下去。郭靖大叫:「使不得,莫錯殺了好人!」呂文德道:「如此危急,便是好人,也只得錯殺了。」郭靖叫道:「不,好人怎能錯殺?」”
假設一百個死刑犯有九十九個是罪有應得,有一個是冤案。如果執行死刑,就會有一個錯殺。我們是否能接受這種制度安排。活著還有機會翻案,死了就永遠無法挽回了。如果是某種類型的實效主義者如呂文德,基於成本效益的評估考量,可能就會支持。
就受害者親友而言,個人主觀情緒上是無法接受廢死,他們的悲傷與痛苦需要有發洩的管道,壞人必須死,正義才能伸張。但到了制度的選擇上時,這種個人主觀情緒訴求,血債血還的道德原則並不能適合當成評估依據。人性的不完美與制度上的限制,我們都需要考量。
我們會因為網路酸民言論造成受害者的痛苦甚至輕生,就要求政府去管制網路發言自由,最好改成全部網路實名制嗎?或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讓政府可以不顧民眾財產權,驅除低端人口,隨意圈地搞基礎建設嗎?雖然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制度是可以的,但個人我是不希望生活在這種制度中。
最後一個想講的是美國槍枝管制問題,剛好可以對比前面兩個討論的台灣議題。
在美國槍枝氾濫一直是無法解決的重大社會問題,政府無法禁止民間擁有槍枝不單是有軍火商龐大利益的糾葛,還有一個是人民對國家不信任的心理深層結構,人民必須保有武力對抗國家。這與美國的建國歷史息息相關,美國是由民兵組織對抗英國軍隊才打贏建國的,美國建立後,政府才有常備軍隊的設立。
因為人民擁有武力,才有辦法打敗國家軍隊,推翻國家暴政這個歷史已成為美國的建國神話。所以現在美國不只有國家常備軍隊,還有洲政府的國民兵以及私人民兵組織。
現在武器的發展進程度與兩百多年前有很不同,兩百多年前沒有自動武器,沒有各種殺傷力強大的武器,槍枝的危害並不如現在嚴重。但即使造成各種大規模傷亡的槍擊案頻發,美國還是不少人是支持人民擁槍的權力,以制衡國家。這種民意基礎正是根植於美國建國神話中。
一個存續兩百多年的民主國家,人民依然如此不信任國家,一個民主化才三十幾年的國家,我們應該更加警惕國家的權力,要更擔憂政府對人民權利的侵犯,而不應該百分之百完全信任國家機構不會犯錯,不會為非作歹。
寫完後,好像都沒有寫到政治正確性的問題,會想到政治不正確這個詞,並不是要直接去討論WASP或白人男性異性戀的議題,而是借用政治正確性在美國社會引發的激化爭議,或者說文化戰爭來譬喻台灣社會對某些議題討論所引起的激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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