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29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會所 / 不會所,我們要的是什麼生活?

文/陳秋慧(伊甸基金會真福之家職員)
依據社安網2.0計畫,全台於2021年開始有4家試辦據點(110年計畫名稱為「精神障礙者適性社區式日間服務計畫」)。
並於2022年再將本計畫發展為「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計畫」其服務據點的類型包含「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居住,或精障協作據點(參考精障會所模式部份精神)」。目的是拓展精神障礙者社區服務,並藉同儕互助、夥伴關係、個別化服務等核心元素,發展適合社區精神障礙者的服務模式,以促進自立生活。
這些是衛福部提出協作模式計畫的內容說明,可以看見一個重要訊息是「參考精障會所模式」。
在台灣精神障礙服務者社區貧乏的處境下,臺北市政府於101年起率先推動的「精神障礙者會所模式方案」,成為中央政府在規劃社區服務時,重要的參考依據。
美國從1950年代開始推行70多年的精障會所模式,強調具有精神疾病歷史的當事人,加入會所的會員可以依照自己的自願性,選擇想要投入和參與的會務工作。精障會所不以疾病來區分一個人可能的貢獻、能力與角色位置,會員與職員是互為夥伴,共同發展和決策所有大小事務。
除此之外,精障會所是依據總共37條的國際會所準則所運作,其中一些重要的原則與元素:
  1. 會所工作日(註1)的時間應與一般辦公時間相同(§17)
  2. 會員在會所的工作是不會獲得酬勞的,也沒有任何設定的報酬制度。(§16)
  3. 會所劃分為一個或多個工作部門,每一部門要有足夠的職員、會員及有意義的工作去支持整個工作日的工作。(§18)
藉由運作與一般職場相同的作息,支持會員建立與多數社會人相近的生活,進而回歸一般就業職場。會所在工作日的時間,不會辦理休閒活動,另外為維護彼此平等的夥伴關係和會員自願的參與動力,參與會所的工作不會提供報酬。
所以如果要說「會所是一個提供精神障礙者工作,以達到復健目標的地方」更貼近地說「會所是有精神疾病經驗歷史的人,相聚在一起,並共同凝聚與發展的一個地方,每個會所可以因著社群內成員的需求與期待的差異而有不同的樣貌。夥伴們一起工作是為了回應個別或集體的想望,而不是為了疾病而復健。」
目前全台的協作模式據點多數以「會所」命名。然而,衛生福利部並未以推動精障會所為目標,也在計畫內文直接使用「類會所」一詞,對應的計劃補助內容、金額和績效要求,亦與臺北市精神障礙會所不同。這些客觀條件,也直接影響各協作模式據點的運作規劃,例如:計畫僅補助據點3.5名人力(3名專職人員+0.5名兼職督導),為了回應履約條件,職員在平日須同時運作兩個工作日小組及積極外展招募成員加入。若辦理假日休閒活動,相對的職員假日加班或平日排休時,可能會影響平日的人力,便可能傾向將休閒活動安排於平日,如此則容易影響工作日的運作。
當大家稱「會所」時,所想的是以平等參與、共同決策、互為夥伴等元素運作的廣泛概念?或是具有既定操作架構的工作方法?我想會所模式所欲建立的不僅是一種操作架構,亦是一種生活樣態。
伊甸基金會真福之家是臺北市第一家精障會所,從2012年開辦至今,我們堅持依循國際會所準則的架構,自行閱讀會所文獻、前往國外受訓、申請國際認證,摸索、實踐、檢視、請教、調整,再實踐與檢視。
在會所中大事小事的討論都回到準則怎麼說,我們的實務現場怎麼了、大家的需要是什麼、我們還可以怎麼做…來想。雖然這個過程冗長、費力又複雜,但我們這18年來從沒想過要放棄,乃是期待能在這個過程不斷地透過台灣在地的會所實踐經驗與國際會所準則對話、歷經磨合、再生成的反覆歷程,來落實精障會所的本土化。
依循國際會所準則,為的不是得到符合國際標準的光環,而是我們真真切切想知道「每周一到五,每天8小時,且不支薪的工作日」是不是真的可以被會員買單?是不是真的可以激發會員的自願性,成為真正為自己決定的主人?是不是更進一步可以讓會員重拾建立「和社會多數人一樣上班打卡、下班打卡」的生活信心?
有會員曾說:「每天8:30來到真福,和上班族一起擠捷運和公車的感覺,很有成就感。」
也有會員說:「我讓自己每天在上班的節奏中,慢慢的我知道自己可以做到,也有信心去外面工作。如果會所在工作日加入休閒活動,那真的想要有完整工作日的會員怎麼辦?」
「上班打卡、下班打卡」平常是我們同事間工作疲累時的玩笑,卻也是成為一個社會人真實也珍貴的平凡。
這是真福之家經營的會所─以環環相扣的37條會所準則,建立一個工作社群。我們看見會員投入工作日,培養自願性,再由會所踏入一般職場,即使反覆來回,歷程中仍有進展,也讓我們有信心繼續堅持會所準則的發展下去。
當協作據點於各地陸續開展時,獲得的訓練資源是以會所模式為主要參考,但對於會所準則的理解、操作與調整各有差異,而發展出了多元樣貌。許多來到真福之家的受訓者會問:「如果有些準則不執行,可以嗎?」也許這不是一個是或否的問題,也不只是「會所」或「不是會所」的爭論,而是我們選擇創造什麼生活的命題。
這好比,看似使用相似食材的料理,可能因為做法、調味料、配菜的不一樣,就可能成為不同的料理,但人們會為每一道料理命名。若協作模式據點選擇不以國際會所準則為最終目標,或是僅想採用部分國際會所準則,並結合其他發展時,是否需要以會所為名,便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會所 / 不會所」絕對不是服務好壞的評斷基準,何況以工作社群為核心的精障會所,也無法回應所有人的期待與需要,例如:真福之家也有一些會員不以回歸職場為目標,而僅是希望在平日生活可以妥善安排休閒生活,可能較難被工作日的運作吸引。如同社會上每個人選擇和需要的生活型態都不盡相同,精神障礙者在社區所需要的生活,也是多元多樣的。
正因為如此,協作據點的推展,是臺灣發展精障社區服務多元樣貌的契機點,也是所有願意投入精神障礙社區服務的我們,可以共同想想社區還有哪些可能,還有哪些需要的重要時刻。當所有協作據點皆急於成為精障會所時,會不會也容易錯過臺灣樹立自身社區服務典範的機會?
註1.工作日(Work-Ordered Day):會所是由工作日有系統的組織其運作,在臺灣通常是星期一到五,每天8小時,與一般公司行號運作時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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