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10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法律應當如何定義生命權? – 死刑應當被廢除 or not?

當正值炎熱暑假尾聲的八月底,當在海邊遊玩的旅客正心滿意足的踏上歸途途中,當爸媽們正在叮嚀著小孩收心準備開學時,新聞突然傳來了駭人聽聞的台南殺警案,兩名警察,人民的保姆,凃明誠及曹瑞傑在追緝贓車的途中,遭到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持刀攻擊而喪生。而兇嫌林信吾手刃兩警數十刀之手法極為慘忍,令兩警之家屬十分的氣憤及不滿,涂明誠的二姐也當著媒體的面,直指外役監典獄長以林嫌僅是逾期未歸,所以尚未呈報相關單位的說法,以及法務部長和矯正署長的發言,表達強烈的不滿,甚至在語末痛罵廢死團體「代替每晚流淚睡不著的家屬說,去XX的廢死團體,滾去18層地獄」,而這句話重新燃起了網路及媒體上的廢死爭論。
要討論這個議題前,我們首先得對死刑有個明確的定義,根據維基百科上的闡述,是指國家機關或政治團體,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以結束犯人的生命,剝奪生命權作為刑罰的處罰方式。這段敘述裡面,牽涉到了國家、法律、權力、剝奪、及生命權這幾個關鍵字,而這些關鍵字將會在後續的討論中,因為不同的立場,而有不同的解釋。
在台灣,死刑不應當被廢除:
因犯罪而造成的家庭破碎,另一般大眾難以接受
1. 死刑將可以限制加害人未來繼續傷害或殘害其他被害者的機會,也可以減少更多家庭破碎的可能。數據上而言,廢死沒有提升犯罪率,但現今社會狀況,殺人者的殘酷和變態,很多已是無教化的可能,將這些人重新放入社會群體中,其實只是增加下一個被害者的機會。現行台灣的國家制度,並無法對這個社會提供足夠的安全保護網來隔絕這些殺人犯未來再犯的可能,當這些罪犯因廢死僅被判無期徒刑,而未來假釋出獄後,反而可能對被害者家庭及其他家庭的人身安全有更大的威脅及疑慮。
台南湯姆熊歌喉案震驚社會
2. 死刑有嚇阻潛在加害者去傷害或殺害其他人的念頭和機會。2012年台南湯姆熊遊樂場割喉案,罪犯曾文欽當下表示這樣犯行是為了想被關在監獄裡,此外他認為台灣殺1、2個人不會被判死,假如這次犯案沒有被抓,會再犯直到被抓為止。輿論群起嘩然。雖說沒有明確的量化數據顯示死刑可以降低犯罪,但一般大眾認為廢除死刑,會讓某些心態不正確的人,利用傷害及殺害人而達到入監生活的目的。死刑,可以阻止這類有殺人念頭的人,因可能會被判死,而中斷此念頭和想法。
在法院裡,因法律攻防而讓被害者家屬所受到的傷害,某種程度也是種加倍凌遲
3. 死刑相較之下,較能夠撫平被害者家屬的悲痛情緒,同時普遍社會大眾也認為死刑,算是法律給被害人生命的一個公道。此說法雖屬於法家「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論點。但死刑對於被害者家屬及台灣整體社會,某種程度上是具有一定的撫慰作用,同時感受到正義被伸張且被法律保護著。此外,由於台灣判死的條件日趨嚴格,通常得經過很多層的審判,冤死的機會非常非常的低。嫌犯能被判定死刑,某種程度上,法律以及法官都認為此人似已無教化之可能。
4. 社會資源不應該花費過多在這類無教化可能的死刑犯上。如果廢死真的確立,法律為了避免這些殘酷的殺人犯再次傷害無辜的百姓,勢必得以無期徒刑將其隔絕於社會之外。然而普遍反廢死大眾認為,納稅人所提共的資源,不應當花費太多在泯滅人性的罪犯身上。應當將這些資源直接投入給其他更需要的族群,對社會的益處或許更大。
在台灣,死刑應當被廢除:
1. 死刑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廢死團體認為生命權應當是一切人權的基礎,而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應當有維持自己生命的權利,而罪犯亦然。當政府執行死刑之時,也表示政府剝奪了罪犯的生命權及人權。廢死團體認為依憲法的角度,政府應當保護每個人的人權,代表也包含了生命權,而當政府執行死刑,剝奪了罪犯的生命權的當下,同時也違反了憲法。
廢死團體認為死刑剝奪了基本人權中的生命權
2. 執行死刑為不可逆之刑罰,人死即不可復生。不論再怎麼周全的調查辦案以及嚴密的司法程序,仍無法百分之百避免冤案的發生,例如: 1997年的江國慶案。法官及審判者畢竟和你我都一樣,不論再怎麼嚴密的思考和推理下,難保百密仍然有一疏,而這個不小心的過失,將造成一個無辜生命的永別,以及留給他的家人永遠不可抹滅的傷痛。當判定刑罰的審判者是一個有七情六慾的人的這個條件下,不可逆的死刑就不可能被認為是全然無暇。此外,身為審判者的法官,因死刑判決而背付的壓力也極大。
廢除死刑是一個難題,而執行死刑更是另一個難題
  1. 3. 廢除死刑是國際趨勢。目前全球已有約108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44個國家在法律上和實務上廢除死刑。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正公約以及經社文公約(簡稱兩公約),雖未明確要求簽約國廢除死刑,但其廢除死刑的最終目的是確定的。雖說美日兩先進民主國家,尚未明文廢除死刑,但絕大部分的歐洲民主國家都已廢除死刑。已開發且採行民主制度的國家當中,仍然採用死刑為極刑的國家,是非常少數中的少數。台灣既自許為亞洲最民主、自由、及平等的國家之一,我們甚至是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為何卻將人權之中最根本的生存權放在兩性平權之下呢?
4. 廢死盟曾說: 省錢不應該是死刑存在的理由。受刑犯其實在監獄裡也是有參與一定的勞務來換取在狹小"1.5坪"的生活,並非如同大眾想像一般,全部都靠納稅人的錢來生活。然而每一個人的生命和生存權都應該受到國家的保護,只因為部分納稅人不想花錢養這些受刑犯,而國家就放棄這些人,也不理會這些人的權利,這樣的行為已屬違憲。同時,在憲法的保護下,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改過的權利,死刑犯也是有改邪歸正的機會,部分的受刑犯因為原生家庭、過去社會、或其他因素等等,造成了心裡的偏差,我們應該去探究造成他們這樣行為的原因,去糾正他的思維及改善這個社會,我們不應該不明就地的慘忍剝奪他們改變的權利。
其實平心而論,不管支持死刑或廢死,兩邊的論點,最終的目標都是希望台灣這個社會的未來能夠越來越好,越來越安全。根據世界銀行所提共最新2020年的各國謀殺犯罪率的資料顯示,保有死刑的美國,其謀殺犯罪率,近乎是廢死的歐洲國家的5-6倍。但另一位仍保有死刑的民主國家 -- 日本,其謀殺犯罪率卻又比廢死的歐洲國家更低,這或許表達著死刑和謀殺犯罪,可以是相關,也可以是不相關。但當大家站的角度不一樣時,對這個社會就會有不同的期許。希望各位讀者在選擇自己的角度後,也可以理解另一方的角度。或許大家都只是希望未來能更好、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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