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26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二代健保

補充保險費〕❓
  •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1. 保險對象(個人)有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之獎金: 獎金是指符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 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 節金、紅利等。
2. 自非所屬投保單位領取之薪資所得:薪資所得是指所得稅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3 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3. 執行業務收入:指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 業務或演技收入,且未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4. 股利所得:指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 之股利總額。
5. 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6. 租金收入:指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1 款所稱之租賃收入 及第 2 款所稱之租賃所得。
  • 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雇主)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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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支付薪資總額-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時)×補充保險費率),是否需要再申報扣費明細資料?
  • 健保法相關規定並未規範投保單位(雇主)繳納之補充保險費,需要申報扣費明細資料,故無需申報。
  • 只有扣費義務人向保險對象扣取之個人補充保險費金額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十條規定,才須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
📌勞工自行提撥之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伙食費及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未列於所得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計算,故不列入投保單位(雇主)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有受僱者加保之投保單位,如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補充保險費如何計算?
  • 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將其差額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當投保單位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時,應將該薪資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 雇主為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營利所得申報投保金額,非健保法第34條規定之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的受僱者,故其投保金額不予計入投保單位之「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給付董監事車馬費,是否應扣收補充保險費?
  • 董監事為公司員工(在公司投保健保):所領取車馬費,如非屬獎勵性質者,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董監事非公司員工(未在公司投保健保):所領取車馬費,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以上,應於給付時,由公司代扣其2.11%個人補充保險費。

保險費股利所得
📌公司法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公司得每季或每半年發放股利,當同年度發放跨年度股利盈餘,就雇主在計算補充保險費時,扣除之投保金額總額如何計算?
  • 公司法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公司得每季或每半年發放股利,關於公司在發放雇主股利時,可先扣除依所發放之股利盈餘所屬期間,雇主於該公司加保的投保金額總額,再行計算補充保險費。
  • 範例:A是公司負責人,並以雇主身分加保,107年至108年10月,每月投保金額均為43,900元。108年8月1日公司發給A負責人140萬元現金股利[107年度盈餘分配120萬元及108年度第1季(10801-10803)盈餘分配20萬元]。 1.同一除權(息)基準日,適用扣繳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視為同一次給付,亦即本次給付140萬元股利所得。 2.股利所得可以扣除以雇主身分(指在所發放之股利盈餘所屬期間)投保之投保金額總額(43,900元*12個月)+(43,900元*3個月)=658,500元。 3.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1,400,000元-658,500元=741,500元 741,500元*1.91%=14,163元。 註:補充保險費費率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2.11%

補充保險費獎金
📌經常性薪資已達219,500元上限時,是否會促使雇主將被保險人之獎金改為薪資所得?
  • 二代健保針對雇主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列為補充保險費之計費基礎,因此,獎金即便改為薪資所得,亦落入雇主應負擔補充保險費之計算範圍內,藉此消除企業調整員工薪資結構的動機。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當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的3%(持續12個月),主管機關應加高投保金額等級,屆時雇主反而須以較高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負擔一般保險費。
📌高薪獎金要4倍才扣補充保險費,低薪者的獎金領的少,反而被扣?
  • 目前個人綜合所得有7成來自薪資所得,而舊制健保僅以經常性薪資所得計算保費,形成過度依賴薪資所得者的不公平情形。是以,二代健保法,在現有財源基礎及保險費計收方式之外,對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保險費之其他所得,擴大費基為「補充保險費」之財源,使財務負擔不限於投保單位給付之經常性薪資,朝向社會整體負擔更公平的方向發展。
  • 二代健保的財務改革是為使負擔更趨公平,並兼顧財務平衡,拉近相同所得者之保險費負擔。例如以全年所得同為56萬元之受僱者,二代健保實施後,應繳納保險費說明如下:(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率5.17%、補充保險費率2.11%) 案例一林君月薪3萬元,全年累計獎金20萬元     全年所得56萬元     ● 一般保險費     470元(投保金額30,300元)     ● 補充保險費     逾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78,800元,應繳補充保險費1,663元     ● 二代健保全年繳交健保費     470元×12月+1,663元=7,303元 案例二陳君月薪4萬元,全年累計獎金8萬元     全年所得56萬元     ● 一般保險費     622元(投保金額40,100元)     ● 補充保險費     未逾投保金額4倍,毋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全年繳交健保費     622元×12月=7,464元
  • 依健保法第31條第l項第l款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領取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故不論高薪或低薪獎金,均以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費基,亦即逾4倍投保金額為起扣點。
📌醫院受僱醫師每月支領薪資採論件抽成或固定薪資加計論件抽成,合計金額超過219,500元,請問逾投保金額219,500元之該抽成薪資是否列為獎金計算?
醫師領取醫院之薪資,該項薪資係屬勞務報酬,應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如逾投保金額上限219,500元,仍免計入全年獎金累計。
📌公司以禮券取代現金發放獎金給員工,以規避公司及員工之補充保險費?
(一)補充保險費之計費基礎係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故若公司以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發放獎金給員工,則仍須於給付時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員工之補充保險費。 (二)另因禮券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故無論發放之禮券是否可等值兌換成現金,皆應納入計繳投保單位(公司)的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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