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集】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民國110年08月16日)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法律爭點】教師是否可以對學生施以強制措施?以及如何施以強制措施?
【法規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特別叮嚀】本案分成兩集,此次是上集喔!
以下正文開始--------
一、注意事項第23點: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1、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2、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3、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但雖然教師可以在上述對學生為必要之強制措施,但是在手段與方法上,仍需要注意比例原則的適用,以免造成過度傷害而產生刑事與民事責任。
二、本案經過:
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係成年人,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某國民小學某班教室擔任某年級課後安親班老師,而王○○(下稱王母)之子即未滿12歲兒童劉○○(下稱劉童)亦有參加課後班由被告管理。
本案起訴書記載:被告於同日13時30分至14時30分之間某時,丙○○在上開教室因繳交作業時方式不當,經丁○○加以指正而心生不快,於返回座位之際有攻擊同學之舉動,丁○○遂起身加以制止而與丙○○有肢體碰觸。
被告以「徒手拍打劉童背部、以腳踢踹及踩劉童雙腳,並使劉童眼部撞到櫃子,致劉童受有左眼周圍鈍傷、上背部挫傷、下背挫傷併瘀血(以上統稱眼睛與背部受傷)、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足部瘀血、左側小腿開放性傷口之傷害(以上統稱腳部受傷)」之方式接續傷害劉童
三、橋頭地方法院怎麼認定?
(一)、腳部受傷的部分
1、法院認定的事實狀態
可知案發當時被告與丙○○產生衝突之起因,確係因丙○○繳交作業方式不當,以及後續返回座位時有做出攻擊同學之舉動而起,且雙方發生衝突過程,係丙○○先動手攻擊被告並有用腳踢被告及咬住被告手臂之行為,而被告面對丙○○上開攻擊行為,除拍打丙○○背部外,另供稱僅有出腳想要絆住丙○○,讓他無法繼續踢云云。
但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其上清楚記載丙○○於109年3月14日即案發隔天就診時,經醫生診斷受有「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足部瘀血、左側小腿開放性傷口之傷害」,上開傷勢均位於右側足部及左側小腿..........足認案發當時被告確以出腳踢踹丙○○及採住丙○○腳部等積極之攻擊行為,始造成丙○○受有上開傷勢無訛,被告辯稱上述內容,即為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小結】:
法院認為劉童的腳部受傷,是因為被告出腳踹以及踩住劉童腳部所造成。
2、符不符合正當防衛呢?
被告自承身高160公分,而身高137公分之證人乙○○證稱丙○○比伊矮幾公分,足認案發時丙○○身高約135公分左右,面對身高比自己矮25公分、受自己監督管教及氣力不如自身之幼童丙○○之攻擊行為,被告只要抓住丙○○雙手,保持彼此之適當空間及距離,已足以確保自身不會被丙○○攻擊到,然被告竟採取出腳踢踹及踩丙○○腳之攻擊性動作,主觀上難認被告有正當防衛之意,顯係在十分惱怒之下所為之傷害對方行為,自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小結】
法院認為,只要抓住丙的手,即可以保持適當距離以免被告繼續被攻擊。但被告卻以更嚴重的方式面對丙,並進而使其受傷,因此認定被告無法以「正當防衛」免責。
(二)、眼睛與背部受傷的部分
1、拍打造成背部受傷的部分
則被告面對丙○○上開之攻擊行為(咬被告),為保護自身而拍打丙○○背部以求丙○○鬆口,乃係基於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參以丙○○背部之傷勢僅係輕微紅腫,足認被告拍打時亦有控制力道,亦難認有何防衛過當之情,是被告拍打丙○○背部之行為,符合刑法第23條第1項前段之正當防衛要件,自屬不罰之行為。
【小結】
法院認為透過拍打劉童的背部即可使其鬆開咬教師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
2、眼睛受傷的部分
又被告否認衝突過程造成丙○○眼部撞到櫃子,而上開證人甲○○、乙○○二人審理中之證詞,亦無人提及丙○○眼部有撞到櫃子,則丙○○左眼周圍鈍傷是否確係被告造成,顯屬有疑。
再者,丙○○在動手攻擊被告時有咬住被告手臂,自不能排除左眼周圍鈍傷是在丙○○咬住被告手臂之過程自行撞擊被告手臂所致。
末以,丙○○既然先動手攻擊被告並咬住被告手臂,被告拍打丙○○背部復認定係正當防衛,本案除非有積極事證佐證被告有主動攻擊丙○○眼睛,或有推丙○○撞擊櫃子等情事,否則丙○○左眼周圍鈍傷自不可歸責於被告。
【小結】
未有積極證據證明劉童之眼傷與被告的阻擋行為有因果關係,故不能歸責於被告,這部分法院認定無罪。
四、暫時總結
依據本案,橋頭地院最後判決被告教師:「拘役陸拾伍日」。然從判決書中可以發現,雖然「注意事項第23點」授權讓教師可以在面對學生企圖「傷害他人或是自傷」時,可以對學生施加強制措施以保全自己或是他人,但仍然有「比例原則」的適用。【拍打背部,合於比例原則;但是腳踹,就不合於比例原則】
五、但本案還有下集,留待下次再跟各位老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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