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成長過程中,都會有害怕跟別人不一樣的時刻,也許你正在經歷這樣的煩惱,又或者你已經度過這個時期。但是要如何定義「與他人不同」呢?如果一個人身上,同時擁有許多「不一樣」的標籤,他會受到更嚴重的排斥,還是反而得到比較正向的對待呢?
從刻板印象到歧視 在成長的過程中,為了方便快速分類、了解事情,我們會形成許多既定印象,也就是常常聽到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 」。這個刻板印象並不是壞事,反而可以幫助大腦快速理解新事物、減少認知資源的消耗,以及達到方便與他人溝通的效果 。例如:女性廁所的標示為粉紅色,男性廁所標示為藍色,這樣的標誌是源自於人們對性別的刻板印象,雖然並非每一位女性/男性都認同這樣的分類,但是確實能在人們尿急跑廁所時,增加我們選擇的速度。
而上述中性的刻板印象,若某一個群體、標籤與負面的印象連結 時,便形成了「偏見(prejudice) 」,也可以說是「污名化(stigma) 」。例如:人們對精神病患的不瞭解,形成對精神病患的一些負面想像,認為這個群體非常危險(事實上精神病患的攻擊性與非精神病患無異),進而對他們產生害怕、恐懼等負面情緒,這便是常見的精神疾病污名化。
接下來便是這篇文章要探討的主題——「歧視(discrimination) 」。歧視可說是偏見的進階版,也就是除了負面標籤以外,還會對該群體做出相應的傷害行為 。以台灣為例,越來越多外籍移工進到台灣工作,許多人會對東南亞人士形成偏見,可能不願意與他們坐在鄰近的位置,甚至對其惡言相向,這便是歧視的行為之一。
歧視要怎麼負負得正? 根據過去的研究結果顯示少數族群更容易受到歧視,包含相對弱勢的種族、性少數族群、精神病患等等。這是源自於人們認為這些「少數族群」擁有與大眾不同的明顯特徵,例如亞裔美國人(黃皮膚)的膚色,明顯不同於典型美國人(白皮膚),此時黃皮膚便被視為「非典型」美國人的特徵。
然而,Petsko 和 Bodenhausen (2019) 學者觀察到「去種族化(de-racialization) 」的現象,若一個相對弱勢種族人士具有另一個非典型身份(例如同性戀),會使得原先的種族特性顯得「沒那麼典型」,進而降低受到種族歧視的強度或頻率。 這是源於人們對非典型的族群擁有一些刻板印象,但是當你成為該非典型族群中的非典型存在,反而更凸顯你的個人特性,進而降低這個「非典型族群」的印象。例如:一位亞裔美國人A,同時也是一位同性戀者,但是典型亞裔美國人的性傾向通常為異性戀,因此A就變得沒那麼像典型的亞裔美國人了。
研究如何進行? 本篇研究在瑞典進行,以「電子郵件遺失實驗 (Lost Email Experiment)」為實驗方法,比較同性戀瑞典人(非典型性傾向+典型種族)和住在瑞典的同性戀阿拉伯人(非典型性傾向+非典型種族)受到的歧視行為是否有差異? 然而,實驗得到的結果卻沒有發現「去種族化」的現象 ,以下為實驗流程:
研究者將寄出錯誤的信件給所有潛在受試者,信件開頭會寫上瑞典人的名字或阿拉伯人的名字。 收件者(也就是潛在受試者)發現這封信是某位瑞典人/阿拉伯人的工作錄取通知,並且信中會提到這位求職者的同性戀身份。 收件者收到信後,會選擇是否要回報錯誤給寄件者。若不回報該信件,可能導致這位求職者無法進入這間公司工作。
藉由回報錯誤信件這種簡單的日常生活行為,來評估受試者對同性戀瑞典人和同性戀阿拉伯人的歧視行為。研究發現,非典型種族(身在瑞典的阿拉伯人)的同性戀者,仍比當地典型種族(瑞典人)的同性戀者受到更多歧視。
為什麼研究與理論不一致? 研究者歸納出以下幾點可能原因:
在瑞典,同性戀已不被視為非典型的存在了 。經過資訊的快速傳遞,人們普遍瞭解性傾向的意義,且尊重每一種不同的性傾向。因此,對同性戀的歧視不復存在,自然無法達到「去種族化」的效果。 相較於性傾向,「種族」是最強烈的特徵 ,可能掩蓋了其他非典型的特徵,因此產生最嚴重的歧視現象。 以上兩者皆是 ,彼此相互影響。
筆者的觀點與討論 無論是不同的興趣喜好、性傾向、種族、疾病等,我們都應該尊重多元的世界,也尊重每個人的獨特性 。雖然刻板印象能夠幫助我們思考更加迅速,但是若刻板印象變成了偏見、歧視行為,就可能傷害到這些不同身份的人,應該要謹慎地思考自己想法、行為背後的原因,進而找出自己的盲點 。近年來,許多民族對於LGBT族群(女同性戀者 L esbian、男同性戀者 G ay、雙性戀者 B isexual 與跨性別者 T ransgender)有了更多的瞭解和尊重,不再將之視為疾病。每個人都有愛人和被愛的需求,同樣也有選擇愛人的權利,期許我們一起看見並接受每一位獨特而美好的個體。
參考文獻 Agerström, J., Carlsson, M., & Strinić, A. (2021). Intersected groups and discriminatory everyday behavior: Evidence from a lost email experiment.Social Psychology, 52(6), 35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