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2年4月30日)的聯合報A2版《黑白集》,對於某弒親案被告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引用被告還有矯治及再社會化可能性的鑑定結論,認為沒有判處死刑的必要,質疑鑑定報告有成為法官卸責或被告尋求免死金牌的高度可能性。此項評論意見,反映了一般民眾的觀點。
您知道死刑法條有多少嗎?現行法律規定可判死刑各罪的條文,合計有五十條,分散在九個法律之中。按照條數多寡,依序排列如下: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含第272條弒尊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其中,從民用航空法以下六個法律,從來沒有判處被告死刑的紀錄,而殘害人羣罪,更無起訴的案例。
死刑問題所涉因素甚為複雜,與一國刑事司法制度、經濟社會發展情形,以及歷史文化背景,相互關聯。上述各個死刑法條,除死刑外,都還有徒刑的規定。死刑與徒刑之間,法官們怎麼樣去衡量取捨,最高法院在十年前的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中,已有詳盡闡釋。判決理由指明應當審酌有利與不利於犯罪行為人的科刑因素,尤須逐一檢視刑法第57條所例示的十款事由;如果認為犯罪行為人顯無教化矯正的合理期待可能性,而不得不施以極刑對待時,必須考量犯罪行為人的人格形成及其他相關背景資訊,以實證調查方式進行評估(例如科刑前之調查報告),必須已達無從經由終身監禁手段防禦其對社會的危險性,且依其犯罪行為及犯罪行為人的狀況,科處死刑並無過度或明顯不相稱的情形,方可判處死刑。
某弒親案判決所論被告具有矯治及再社會化可能性,也就是一般慣稱的「教化可能性」。教化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可說是教誨、感化的意思。暫且把專業詞句放在一邊,直白地說,假如評估犯罪行為人能夠接受教導、訓誨,因而有所感受,可能會變化氣質棄惡從善,便可以說他還有教化可能性,沒有判處死刑的必要。由此觀之,究竟有沒有教化可能性,無法訂出具體標準,必須個案評估研判。在此舉出二例來作說明:(例一)某越南籍婦女遠嫁來台,故意放火燒燬房屋造成三人死亡,法院認伊與異國夫家生活,適應困難,且乏親友慰藉疏導,因一時衝動而觸犯重罪,未判死刑。(例二)某毒販販運海洛因磚多達185塊,在羈押看守所期間,吃齋唸佛,勤讀心經,有遷善改過之望,且其海洛因磚未及售出即被查獲,尚未危及國民健康,未判死刑。
我國尚未廢除死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指明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嚴厲刑罰,應當儘可能謙抑適用。從110年到現在為止,沒有死刑定讞的案例。歐陽修在《瀧岡阡表》敘述他父親「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的辦案態度,法官們都應當深切體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