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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話|用益物權(農育權與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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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物權編在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日施行,該次修法前,用益物權包含了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修法後,刪除了第842條至第850條的永佃權,增設了「農育權」,並把地役權改為「不動產役權」,所以修法後,用益物權變成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以及「典權」。典權在分類上雖然是用益物權,但同時兼有擔保物權的性質,在法條的編排上也放在擔保物權以後(民法第911條以下),所以等到後面再來介紹。本週先就「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介紹。

壹、農育權

在過去,我國是以農立國,而原本的永佃權,是因應早期耕作的佃農往往經濟較為弱勢,沒有自己的土地,才會設計所謂的永佃權。但現今社會發展,佃農人數相較過去幾十年來減少很多,而且永佃權可能會造成土地的「使用權人」與「所有人」不同,難以達成充分利用土地的經濟效益,所以在99年2月3日修法時刪除了永佃權,另外增設了兼顧「農用」以及「保育」的農育權,主要以農業使用及土地保育為主。

一、農育權的定義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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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不動所有權」的後面,當然就是要介紹「動產所有權」。之前在通則的部分,我們在之前有介紹到以法律行為使動產發生讓與或取得的物權變動,是以交付(使其占有)的方式為之(民法第761條)這樣的基本概念。而在本話中,我們將更進一步介紹的是有關於動產更多的內容,如「善意取得制度」、「無主物動產先占」、
上一話介紹到「不動產所有權」中關於「堰之設置與利用」,本話從民法第786條「管線安設權」開始,繼續介紹下去。其中有人都有聽過,但不知道在講什麼的「袋地通行權」,進一步介紹到「土地所有人的權利及例外」、「越界建築」、「植物越界」,最後介紹大家必定在現代社會會遇到的「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相關法律知
民法物權編中的第一章為「所有權」,而在該章中又分為「通則」、「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及「共有」,其中「通則」的部分,隨著我們上一話「取得時效」的介紹完畢而結束。本話開始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的相關基本法律知識,其所涵蓋的內容從民法第773條開始到民法第800條之1,將分為兩次介紹。須特別
前言 在物權編第二章所有權中的第一節通則中,重點除了「物上請求權」的內容外,就是「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了。在本話中所要介紹的就是取得時效的部分,而其制度的目的是在於保護長期存在的法律關係,以達到法律秩序安定的公益目的,讓原本是無權利之人,在經過法定期間的占有下,使其取得物權,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
前言 所有權在所有物權中是最基礎且重要的概念,而所有權是日常生活中必須使用到的法律概念,因為人們對於物之利用的需求,從取得所有權到占有標的物,而後移轉給他人或設定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不論是在買賣、借貸、租賃等情況,都與所有權的作用有關係。對於所有權的認識至為基礎且重要,也是後續展開與其他物權的關鍵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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