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創作者必知授權觀念,律師告訴你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建至律師,客戶來找我畫圖,明明說只是拿來用在商品外包裝上而已,沒想到他竟然把這圖拿去註冊商標,也沒事先跟我說,這太欺負人了!

授權契約應該注意什麼?

圖文創作者,有一部分的收入來源是靠著創作的圖畫,進行授權而收取授權金或報酬而來,也就是客戶因為商品上的需要,例如透過圖畫設計,傳達商品的概念、歷史、風格與情境,讓圖畫設計與商品本身相互襯托、相得益彰。

好的圖畫設計與好的商品或服務(委託方),強強聯手不僅可以碰撞出新的火花,也可以發揮1加1大於2的經濟效益,對於圖文創作者和委託方來說,應該要透過簽署授權契約,來保障雙方的權益,白紙黑字寫下重要授權事項,例如:授權的是哪一個作品、委託方能否在此作品基礎上做修改、授權期間長短、授權金的計算、圖文創作者是否可以對售出商品抽潤等等,都是授權契約中常見的約定事項。

不過建至律師發現,有些圖文創作者忽略簽約這個重要程序,經常是客戶要什麼就給什麼,甚至不會討論到上述重要事項,因為認知差異,導致雙方日後鬧不愉快屢屢可見,真的非常可惜。如果事先有契約約定,造成糾紛的機會自然降低,但如果真的沒有簽約,也是有解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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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方只能將圖文創作,用於委託的目的與範圍

委託方來找我創作,說是要用在A用途,結果不講武德用在B用途上,雖然雙方沒有簽約,但這做是合法的嗎?

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8號刑事判決意旨怎麼說:

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所指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係本於法律之規定,其利用之範圍,應依出資人出資或契約之目的,認定利用使用著作之範圍,在此範圍內所為之重製或改作,自為法之所許。

意思就是,如果雙方沒有契約約定,委託方(也就是出資人)縱然取得這個圖文著作的使用權,但也僅限於用在當初委託設計創作的目的,而不能拿來其他用途使用,如同本文一開始的例子,客戶一開明明說是委託設計商品外包裝上的插圖,但卻擅自把這圖拿去註冊商標,這就是違反著作權法,不僅須要民事賠償圖文創作者,更有可能因此而吃上刑事官司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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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證明委託的目的與範圍?

我們知道,如果沒有契約明確寫下來授權範圍,那麼重點就會在於,一開始委託創作的目的是什麼,這應該如何來證明呢?究竟當初講好是外包裝設計、產品上的插圖、聯名商品、商標設計,該怎麼證明?

出資目的之範圍,應探求當事人間之真意;而契約之合意,不以文字為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這邊回歸到一般證據法則,看有沒有雙方往來文件、資料、電子郵件、LINE訊息、甚至是證人出面作證,都可以拿來證明,還原委託目的為何,可以證明的方式可謂非常多樣,全看個案情形。

養成簽約的好習慣,要求對方尊重智慧財產權

其實圖文創作者會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雖然複雜,但卻有相同之處,建議可以找位值得信賴的律師,依據創作者的商業模式與經營重心,撰擬出一份制式授權契約,再依照每次交易對方、授權內容、授權範圍、費用等等做個案調整,就能避免掉許多交易糾紛了。

無論事業規模大小,都有需要商務律師一路陪伴相挺唷!


#所以別忘了,有契約問題,記得找陳建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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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遠法律事務所,十餘年執業律師,沉浸於公司商務、新創、智慧財產、財富傳承等領域,喜歡品飲威士忌、葡萄酒。長期投入商業法律服務,協助客戶找出企業經營遇到的難題、分析商業活動面臨的風險,強調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 Email:lawyerchih@gmail.com 諮詢電話:(02) 2558-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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