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向銀行辦理貸款,銀行說需要甲提供薪資紀錄證明信用能力,可是甲未保存任職公司的紙本薪資單,又急著辦理貸款不想再向公司申請補發,於是仿公司薪資單格式自行製作列印薪資單(薪資單上有記載公司名稱、受僱人職位、薪資等格式資訊),而因甲有手帳紀錄薪資的習慣,因此薪資單內容與實際甲領得的薪資相同,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呢?
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要件
實務見解認為,如偽造的文書內容與真實相符,且無損及公眾或他人,仍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結論
案例中的甲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因甲自行製作的薪資單內容與真實相符而未損害公司利益。
提醒!
本篇文章非鼓勵自行製作薪資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勞工可向雇主請求薪資明細,應依法向雇主申請,以免紛爭,建議有偽造文書等相關刑事責任問題,可向律師諮詢。
相關實務:
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本有有形偽造(形式偽造)與無形偽造(實質偽造)之分,前者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作成文書,後者則指文書之內容虛偽,惟名義人與製作人一致,除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五條外,以處罰無形偽造為限。惟偽造文書罪既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則作成名義出於虛偽,如內容為真實,且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不成立偽造文書罪。作成名義出於虛偽,且內容亦不真實者,其虛偽記載部分應已包攝於偽造文書罪內,不另論以登載不實之罪。(最高法院87年台非351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