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05年1月1日,開始課徵房地合一稅以來,買房送兒女來做為資產轉移或降低遺贈稅的方式,算是被堵死了,因為採取實價課稅,所以"成本列舉"這件事變得非常重要,而贈與的成本為"0"(其實也不能說是0,因為還是會採用房屋、及土地評定現值加總,並配合當年度物價指數,統合計算),重稅不可避免。
既然贈與房產這條路走不通,那如果直接繼承呢?
這時就會走到一般民眾,包含線上的房仲同仁的誤區了,以下舉一個例子:
小明爸爸,在106年6月用3000萬元,買了大安區電梯三房與小明媽媽及小明同住,三人都有設戶籍在這間房子裡,房屋加上土地評定總值為1800萬,到112年6月份,因小明爸爸去世,小明取得繼承權,因為工作調動到國外,再加上媽媽也不想觸景傷情,於當年度用3400萬售出,請問小明需不需要繳房地合一稅??
答案是"要"。
要??不是房地合一稅的持有年限,可以與前一任屋主的持有年限合併計算嗎?而且滿6年,不是有400萬的免稅額嗎?3400萬,沒超過啊!!
這時,就是真正誤區所在了,一般大眾或房仲夥伴都只會記得持有年限,及自用設籍規定,卻忽略了,其實繼承的成本也是"0"。
所以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原始取得成本。
以上述的案例,小明的成本計算其實是1800萬加計消費者物價指數,而非實際購買的3000萬元喔!!所幸持有年限有滿6年,且有依自住相關規定設籍,有400萬免稅額,不然課徵的稅額就超乎想像了!!
資產規劃要及時,畢竟不知道意外跟明天哪一個會先到,不動產相關規劃,記得找代書諮詢,找出最合理的省稅方式,可以有效避免遺留下的愛,變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