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今天是情人節還記得嗎?忘記了也沒關係,矮袋鼠這邊有提供出租男(女)友的服務.......才怪!
一旦該種服務「染黃」,也就是涉及性交易和猥褻行為,發起人就會違反《刑法》第231條第1項媒介性交易營利罪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規定。
相反的,如果沒有「染黃」,只是在長輩面前佯裝是伴侶,在又是初五、又是西洋情人節的今天,帶回去給三嬸婆六叔公觀察,那是完全沒有違反法律。
不過,實際上,在民法的定性,我們不會叫這種契約為「出租」,而比較像是定一天期限的「僱傭」或「承攬」,前者代表自由度低,要聽指令行事,後者代表自由度高,只要能完成伴侶任務,形式不拘。
民法421條第1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所以伴侶既然不是「物」,不符合租賃契約的定義,當然就不能「出租」啦。
講到這邊,大家有沒有覺得很有趣呢?法律的定性跟大家俗稱的出租完全不一樣,
大家有各式各樣的法律問題,都可以來問矮袋鼠喔,目前都還提供免費的簡易法律問題解答。
只是目前還沒有出租矮袋鼠的服務啦拍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