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3|閱讀時間 ‧ 約 35 分鐘

山豬也有動物權嗎?—《動物公民》的動物權利框架

大家都知道動物權,但你認定的動物權跟他的一樣嗎?產蛋雞有動物權、寵物貓有動物權,那山豬有動物權嗎?鴿子有動物權嗎?章魚有動物權嗎?我們真的能找到一個恆定的原則標準,來面對所有的動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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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金利卡(Will Kimylicka)和蘇˙唐納森(Sue Donaldson)用這本書解釋了他們意圖囊括所有物種的動物權思想。除了圈養動物和野生動物,還有過往被忽視、但又不可否認與人類生活確實相關的動物。

先從基本的權利正義開始探討,推導出核心概念:

所有動物,只要有自我意識,都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除此之外,在人類政治社群裡的動物,也應該擁有公民權。

接著反覆細密地說明如何把公民權概念套用到動物身上。他們沒有具體的規範細節,但試圖提出公民資格必要的條件是什麼。

先說說,哪些動物有不可侵犯的權利?

自然界這麼多物種,為什麼有些物種有基本權利,有些沒有?能獨立思考的動物才值得有基本權利嗎?但難道人類都能獨立思考嗎?作者們認為這樣的混戰根本不可能區分人類與其他動物,他們直接當作人與動物沒有那樣的界線,駁斥意圖區隔人類與動物有所不同的位格說。他們聲明:只要有自我意識,就有不可侵犯的權利。真正重要的界線是「需要判斷出哪一群動物是有自我意識的,因此有不容侵犯的權利。」

那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呢?作者們強調,自然萬物都有應受保護的道德地位,只是這與他們強調的道德是不一樣的事情。並沒有誰對誰錯、誰高誰低,只是不一樣。因為「情識會產生獨特的脆弱性,因此需要不容侵犯權力的獨特保護。」

我們要維護動物權,因我們能夠

什麼是正義?正義的關鍵目的是為了保護脆弱個體。因此當動物居於劣勢時,更不應該把動物排拒於外。但也不能忘記正義情境,「應該」的前提是「能夠」:人類只有在不危及己身生存時,才能真正尊重彼此權利,才應為彼此擔負正義。如果極度匱乏,沒辦法達成正義是合理的;但反過來,當不再匱乏時,就應該要設法達成正義。用個比較激烈案例來看:在極端資源匱乏下,海上漂流的船員別無選擇,必須互食人肉;對照日常情境,資源足夠時,人類不須為了營養需求而殺人吃人肉,那就不應該殺人。

動物有不容侵犯的權利,而人類應該在既有資源下儘可能地提供動物正義。既有資源會因每個情境或社會而異,而我們也有義務持續改善既有資源。

一旦處於正義情境,所有人均有義務尊重動物不容侵犯的權利,我們也都有義務試圖創造正義情境。

延伸意義是,過去人類的資源限制使人必須宰殺動物作為蛋白質來源,但藉由改善資源,若人可以不須宰殺動物為食,就不應該宰殺動物為食。

「沒有我們,他們會更糟」不能成為人類侵害動物權利的理由

書中也反覆討論關於人類是否該維護動物權益、該維護到什麼程度的各種論述;比如這個經典的「這些動物沒有人類會死,所以我們讓他活著就已經很好了」的說法;這裡作者以美國將非洲黑人為奴為例,就算黑奴在非洲生存環境很差,並不能因此合理認為黑人應該在美洲作為奴隸。

我們要看的是個體本身應該有什麼,而不是去跟別的條件比較,用比較情境判斷一個體值得什麼。雖然若是講薪資,要衡量聘一個員工值得多少薪水,雇主的確會用這個人在其他公司的價值衡量決定。但在這裡講權益的時候,我們不能用這樣的比較去決定該給動物多少權益。權益不是可以被分配或比較的。

給動物公民權

除了不可侵犯的基本權益,動物也有與人類的關係性權利。這種權利不是動物個體與生俱來,而是因為他們與人類社群之間有所連結而產生;有可能在物種層面,但也可能在個體層面成立。

作者們於是想到了人類的公民權,一個不只關乎你是個人,還關乎你與一個國家關係的權利。動物應該也能發展出類似的權益:能滿足公民資格的動物可以擁有公民權,而這個公民權內容是什麼,則需要依照不同的環境,讓該環境中的成員去協調產生;反之,無法滿足公民資格的動物則不應該擁有公民權。有些動物界介於兩者之間,作者們提出的類比則是比如外籍居留者,他們有在一地居留的部分權力,但終究不能完全等於公民。

作者給予公民資格這樣的定義,書中也詳盡說明每項功能:

公民資格至少可以有三種不同的功能:分別是國籍權、人民主權民主政治能動性

有趣的是,這樣的公民資格不見得是依照動物的物種而判定。

公民有公民權,非公民也有一定的權益,保障他們不受公民權侵害(邊際約束)。公民追求公益時,不能侵害到非公民的普世人權。書中舉例如國家的公共建設必然考量其公民權益,不需考慮觀光客的權益;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就可以奴役觀光客去建造公共建設。

動物怎麼可能有民主政治能動性?

至於能動性,作者們認為動物的能動性需要靠人類主動了解動物的溝通方式,試圖與動物溝通(理解動物),才有機會了解動物所求。若是人類一開始就認定任何動物並沒有意圖與人互動溝通的念頭,就不會關注動物發出的訊號,這樣的認定就會自我實現了,而動物也不會再嘗試與人互動。

動物的能動性可以很多樣;有的狗能夠學會過馬路、出門能自行認路回家;但有的狗不靠方向感生存,而是學會在迷路時坐到別人家的門前,等著人類查看牠的狗牌,請牠的主人來接牠。作者舉親身案例,想說明的是這是依賴者能動性的範例

另外一個美國的案例,公園原本是吸毒者與娼妓的聚集地,其他人都不能使用;之後狗飼主團體開始在該公園無栓繩遛狗,奪回公園使用權;再與反對團體協商過後,最終成為人狗皆宜的公園。作者想藉由這個案例說明,儘管人類是唯一的增能者,但狗本身的行動,就算只是單純在公園跑動、與其他狗玩耍,都能具有政治能動性。

沒有能力反思、理性協調、共識支持的動物該怎麼作為公民?

作者們認為可以用監護權的方式替這類的動物發展公民資格。由人類作為代理人,這類的動物作為被監護人。看似合理,但可能十分不容易實現。

非馴化動物沒有公民資格

作者們認為非馴化動物因為沒有辦法在人類社群中賦予公民資格,得用別的方式承認其權力與利益。動物是因為牠們接受馴化,人與動物之間有合作、溝通,建立信任,才有可能進一步發展出公民資格關係。

社會化是社會成員資格的最低限度

動物要取得公民資格享有公民權益,必須要社會化。這個社會化說的是能夠妥善應對其所在社會的能力:

基本社會化不同於進行特定形式的勞動訓練(諸如訓練狗成為導盲犬)。社會化指的是個體需要(盡可能)學習的基本與一般性技能/知識,以求受到社會性社群的接納。如控制生理過程與衝動、學習基本溝通、社會互動的原則,與尊重他者。

作者們也強調這樣的社會化要求不適只針對馴化動物;社會化是雙向的,若是人類社會承認馴化動物為社群成員,那人類也應該要承認、尊重馴化動物;就像公民需要學會與不同種族、宗教的人類彼此尊重與合作一樣,人類也應該與馴化動物建立合作關係。

動物公民需要在人類社會下的生存能力

作者們說明,對一個動物個體的正義,讓牠「好好生活」,不僅只是要讓他發揮物種天性和行為,人類也要確保該動物能在跨物種的脈絡中好好生活;比如一隻寵物狗需要具備的不僅是狗的本能行為,牠還需要學會在哪裡如廁、搭乘地下鐵、開鎖進門等能力。在這個概念下,一隻黑猩猩嬰兒若是進入人類社會,牠需要的能力就不只是黑猩猩本該有的能力,而是與人類社會互動所需的語言。

我們不只是某物種的一員,我們也是社會中的一員,兩種資格未必會重疊。正義理論需要我們的社會脈絡納入考量,不能只是考慮物種成員資格。

馴化動物、野生動物與城際野生動物

作者們將動物權關照的動物對象分為馴化動物(寵物、經濟動物)、野生動物及城際野生動物,分別用一個篇章討論如何在這類動物上應用公民權概念。這裡野生動物基本定義為躲避接觸人類的動物。

野生動物不是放著不干預就沒我的事

野生動物棲地受人類活動多巨大的影響,這個應該不需多提;從這角度來看,那些對棲地破壞超級敏感的野生動物其實十分依賴人類。倒是作者也努力界定人類應該干預多少的問題:雖然大家都知道很多時候人的干涉只會把事情越搞越糟(易錯性論證),但不能因此就放大決說我都不管了。

需要尊重野生動物的主權

對於人類是否應干涉野外自然,作者們認為人類不能對自然進行系統性的干預,比如會影響生物鏈循環的行動;但作者隱約十分想進行個體層次的介入:

若積極協助不會威脅到野生動物社群的穩定性,也不會削弱此後社群主權獨立的生機,此類積極協助則仍未有定論。…此處規模大小是關鍵。作為人類個體,我可以不打亂自然界平衡,也就是在不損及野生動物社群主權的前提下,拯救一隻快餓死的鹿。

那植物怎麼辦?

作者們用主觀意識作為判定標準。因為野生動物有主觀意識,因此就有相應的權利。

從動物權理論的角度來看,生態系統裡許多不同種類的實體中,有些具有主觀性存在,因此需要獨特的道德回應,包括尊重他們不受侵犯的權利。

書裡也正視當科學研究發現有越來越多的物種具有意識,符合這個標準的物種也會越來越多。也許有一天植物也能被證實具有主觀意識的物種,說不定啊。

野生動物有主權

野生動物族群乍看不可能是有能力自治的群體,作者們用原住民族為例,強調光是「原住民族獨立存在的事實,以及他們拒絕被國家框架,以證明他們重視獨立生存價值的程度,便足以支持他們保持原樣的權利。 」因此,有沒有法律制度並不是一個社群是否應該有主權的條件。

而野生動物為什麼需要主權?是為了維護能夠應對環境,持續繁衍的一切,無論依照原始本能的行為,或是從人類社會學習而來(例如黃石公園的熊學會開車門,還教會其他的熊打開車門)。

對野生動物而言(對人類亦然),主權的重點在於當社群面臨挑戰時的應變能力,並提供社會環境讓其中個體能成長茁壯。

棲地需要共享

當野生動物的棲地與人權領土重疊時,需要討論如何共享主權。這裡作者強調了很多次,無論原本是否應該出現於該棲地,比如外來種、比如殖民者,當這些動物或人類都已經在此棲地繁衍,把這些動物或人類驅逐出此地都是不正義的。

正義要求我們考慮歷史上的不義,但我們不可能在不侵犯既存個體權利的情況下溯及既往。

再次提到非洲黑人被運到美洲為奴的案例。黑奴制度的正義不會是把黑人全數送回非洲,而是要重新正視這些人的權益。

而棲地要如何共享?不會只是要避免野生動物受傷害,應該要能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態,尊重野生動物社群的自決能力。

野生動物需要代理人,但然後...

野生動物沒有政治能動性,那又該如何協商主權?作者們認為野生動物需要有代理人協助代議野生動物主權,從各種層面進行改革,但作者們也承認他們沒有更詳細的想法。

城際野生動物的外籍住民資格

城際野生動物包括適應人類環境的動物、野化動物、外來種等。在臺灣環境裡,就像住在工廠裡的白鼻心、野化犬隻、白尾八哥。他們介於馴養動物和野生動物之間,並不直接依賴人類馴養生存,但生活又與人類息息相關。作者們認為所有動物均屬此地,驅逐是不義的。在看待城際野生動物時,作者們認為應從個體層次(而非物種層次)看待他們,對這些個體而言,回歸荒野並不是可行的選項;比如我們不能因為野外有狼群,就假定生活在城際的某隻特定的狼一定能回到野外活得好好的。

他們沒有公民權益,又紮紮實實地穩定生存在人類社會中,因此必須賦予他們保障居留安全性的法律與政治地位。對此,作者們認為可以比照外籍住民,將權利跟責任適度縮減,讓外籍住民可以依據其需求保有特定的利益,用這樣的方式實現正義關係。

但外籍住民資格有各種可能導致不公義的情境發生,因此作者劃定動物外籍住民資格的公平條件:

  1. 安全居留
  2. 互惠的公平條件
  3. 反汙名化

一個新的動物權利概念框架

金利卡和唐納森藉由重新審視權利義務概念,發展出能涵蓋所有具情勢個體的動物權概念。將公民概念套用到動物身上後,我們可以藉由公民身分的差異去決定我們該給動物們什麼樣的權益。當處在人類社群中,該動物就需要滿足公民資格、要能夠適切與社會中各種物種互動(社會化);同時該社會中的人類也需要能夠妥當對待這些動物公民。野生動物則是另一個群體;人類仍需要尊重其主權,需要與野生動物協商棲地的利用,但方式則必須藉由代理人代議。最後,不可忽視在人類社群中存在許多城際野生動物,他們有一定的權利需求,但又無法實現公民資格,而人類也不可能把這類動物全部驅逐或清除;因此必須提供他們適度縮減的公民權利與責任,並須小心翼翼維護其公平條件,避免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

誤解或缺漏

比起一般的空泛論述,這本書已經納入了眾多動物情境樣態。但有時作者們對動物的概念或提議仍然過於天真。比如認為如果房屋內原本已有嚙齒類進駐,解決方法是把他們「重新安置在安全的附屬建築物中,並且以逐漸遞減的方式提供食物與水給牠們,直到牠們能夠自立自強。」;或是認為在處理貓、野鳥與土狼的衝突中,可以提供食物和遮蔽給貓,認為這樣做貓就會遠離土狼,也不會攻擊鳥。

另外,將圈養動物與野生動物之外的動物全部歸納為一大類,用外籍公民身份套用其上,作者們自己也承認這樣的資格是模糊且容易導致侵害的。動物公民的論述把書中所謂「城際野生動物」端上檯面,讓大家知道這類動物與前後兩者有多大的差異;然而對於如何正視這些動物的權益,我認為仍然需要更清晰的架構。

Fin

瑕不掩瑜,這本書探索了眾多討論各類型動物權益時的哲學爭論,這邊說不完,只能摘錄個人覺得值得探索的觀點。

我們必須承認,對於動物與人的互動行為、動物與其他物種的互動行為,都還有太多是我們不夠了解的;需要有待科學研究,也需要自己親身去接觸更多文化、聆聽更多人與動物的經驗(無論是和諧或衝突的經驗)、感受到我不可能在此完美描述的生物多樣性。只有在透徹認知自己並非全知的前提下,以所知進行推論,才能逐漸拼湊出貼合真實世界的理論。

希望我們能找到更從容面對世間百樣動物的姿態。


後記

本篇引用書中許多哲學或社會學的名詞,我相信在中文語境應該有更明快的用詞,然而書中沒有附上原文,我也非此領域專業,無法直接代換成好讀的用詞。自己每次看都覺得怪不舒服,如果有朋友能提供專有名詞的建議,十分歡迎留言給我!


書名:動物公民:動物權利的政治哲學 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
作者: 威爾•金利卡, 蘇•唐納森 Will Kymlicka, Sue Donaldson
譯者: 白舜羽
出版社:貓頭鷹
2021年十二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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