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3|閱讀時間 ‧ 約 29 分鐘

【政府小品】06 國會改革法案為何是惡法?(下) 立委索資和立委關切實務運作

延續上一篇 【政府小品】05 國會改革法案為何是惡法?從政府實務解析國會擴權如何傷害國家與人民(上),上篇講的是立法院會期行政機關的日常對應。接下來要分享立委索資、立委關切案件和各式協調會的進行方式,這次修法案中,就涉及立委調閱/調查權的擴張,因此社會大眾有需要知道,平常立委都是如何跟行政機關索取資料。

補充:這幾篇文章是對應中央政府/立法院關係,地方政府/議會之間也有類似互動,只是議題型態、質詢強度不同。以我自己經歷過的感受,是中央的強度較高。

本篇大綱:

1.立委索資的通常流程、行政機關處理作法(現狀)

2.立委關切個案處理作法(現狀)

以下正文:

1.立委索資的通常流程、行政機關處理作法(現狀)

1-1 立委如何跟行政機關要資料,要那些資料、幹嘛用?

常見管道有幾種,按照正式程度往下排:

  • 傳真、簡便來箋(簡稱索資)

立委辦公室將需要索取的文件資料「寫成書面」,傳真給機關、紙本拿給國會聯絡人傳達、透過公文正式發文給機關。這一種最頻繁、最常見,型態、索取資料的範圍格式都很自由,可能是數據、資訊、進度、文字說明、表格等。

常見目的是(1)立委助理、黨團幕僚為了準備質詢議題,需要更了解機關業務,從中抓問題點來問、想找資料但自己彙整太麻煩乾脆叫機關幫忙整理(笑)。

(2)有個案陳情、關切,先索資了解狀況。

(3)覺得自己在「調查」(少數委員的作風)。

  • 委員在質詢時口頭向官員提出

大家可回顧【上篇】在1-4的B寫到的質詢流程,質詢時各部會都會做紀錄,只要委員質詢台上說「請經濟部一個月內提供XX給本席」,部長說「好」,會後權責單位就會回復委員。

因為是委員台上發言,通常會是專案報告、進度報告類型,比較少要求繁瑣的小資料。

  • 審查法案或預算時提出並經決議(立院職權行使法)

同上條,是更正式、效果更強,且有時伴隨預算凍結等附帶條件,機關會做成正式回復給整個委員會的立委。(前兩種只會回復給個別立委)

1-2 行政機關如何處理、考慮哪些因素

  • 公部門講求書面留存證據,回復立委形式,一律書面答復;簡便案件,可先在單位內部簽辦同意後,才將文件電郵、傳真提供立委辦公室;正式案件,則用公文回覆。
  • 行政機關的基層承辦人,不能擅自提供資料給立法委員,行政機關任何對外發言,都要書面經過層層長官審核同意,尤其給予立委、監察審計的資料尤其重要,因為提供出去的文件,即代表機關,要跟部長在備詢的時侯立場、說法一致;立委索取的資料,均可能成為日後質詢時的素材,因此,機關內部需要掌握議題、統合方向。
  • 公部門提供給立委的資料,有一些 fun fact、潛在原則:

具有正確性、真實性:至少是機關認知的正確及真實,公務體系本身對責任歸屬、偽造等很敏感,不可能刻意提供假資料出去;除非是機關本身未能掌握、或不慎疏漏。

最小限度地提供資訊:言多必失,機關不會幫自己惹麻煩,若立委來函索取ABCDE種資料,我們不會多給FG;就算過去跟該委員交手過程中,知道他想要的是A'而非A,我也會裝傻只提供A給他,且不會主動透漏我有A'。

這衍生的實務現象,導致不懂遊戲規則的立委(通常是小黨立委,其實藍綠委互動上都"相對"有默契),常會得不到答案,覺得機關在隱匿說謊,其實沒有,只是他們不擅長發問、只會攻擊

有些資訊,機關真的沒有,只能勞師動眾去查:延續前一段,由於立委不知道機關有或沒有哪些資訊,也可能索取機關真的沒有的資料,機關會為了回復民代,花費不少時間人力成本重新調查、整理、撈取資訊;例如經濟部二三十個司署局處每個單位都逐一調查,甚至須往下調查到附屬單位,如教育部管大專院校、衛福部管醫院,則全國學校、醫院全都調查,一層一層填報、彙整上報,請自行想像工作量。

這導致行政機關隨時都在應付這類需求、處理大量的填報及彙整工作,資料遞交出去後,也不知道有甚麼意義跟結果。

未定案、未曾公開、有機密性不會提供:未成定局、還在討論階段、有變化、沒做成行政處分....這些「過程中」的資訊不對外,內部都還沒有一定共識,自然無法提出,也擔心對外公開之後,對於機關依法工作會有影響。這點容易理解,不多說。

以上工作過程,有心人可解讀為機關在迴避問題、避重就輕,但是換成你是內部工作者,考慮自保很合理,尤其某些民代的攻擊性特別強的時候,機關的對應就更謹慎也很合理。

機關配合索資,儘管是一份不小、甚至不一定有產生價值的工作量,但出於對民代質詢職務需求的尊重,多半盡量達成;但若將為質詢需要索資的慣例,擴大成為「調查」或「視政府官員為寇讎」的角度,就不是民意代表原本的功能了。

民代與機關維持良好互動關係,對雙方都有益處(政治理論亦有「鐵三角」之說),請看下段更明顯。

2.立委關切個案處理作法(現狀)

范姊的訪談問我「民代關切有用嗎?」我回答「當然有阿」。雖不希望未來大家有事沒事都去找民代,因此,有必要呈現真實處理立委關切案的作法,立委關切個案到機關的方式大概有下列型態:

2-1.電話或透過國會聯絡人口頭關切,例如詢問案件進度、有無疑難、幫忙加速審理、有結果先回報給民代辦公室

這種案件相對「軟性」,多半由民代辦公室主任、助理出面詢問,處理作法多半會賣面子,原本就可核准的案件較快完成、回報進度給民代方,方便對方進行選民服務。

少數更重要的陳情人,由民代本人打電話給機關首長,再由機關首長(或秘書)催促,當然就要更加速、積極。

2-2.書面詢問案件狀況、情形、資訊

請參看上一段的索資。

2-3.召開協調會;地方政府(議員)現地會勘

通常是有爭議、機關已做成行政處分但民眾不滿意結果、需要補正但民眾不直接跟機關溝通而跑去找民代陳情。

由民代方發開會通知,找機關、陳情人一起到場說明(多半由民代辦公室主任、助理出面,少數民代本人出面),現場可能的狀況:

  • a.演一場戲:訴求真的不可行者,機關認真好好說明,表示無奈跟已盡力的態度,較明理的民代會協助安撫陳情人。
  • b.皆大歡喜:發現有一些轉圜餘地,機關提供折衷解決作法(舉例:陳情人申請X方案無法通過、但申請X''方案可以通過;或者多補充Y資料之後即可以通過等)。
  • c.對簿公堂:訴求真的不可行,民代方又感覺下不了台,後續轉為對制度的質疑,針對機關、上質詢台、持續透過各類管道為難機關等。

以上作法,一般老百姓會感到「不公平」、「有特權」吧,很多基層公務員也會認為這是破壞程序跟辦事流程、心有委屈不滿;我自己過去處理民代關切案,則是只要不違法、不影響他人權益,能趕快結案就趕快,不然持續接受關切更煩人。

但大家可思考:若給立委在國會上干涉行政的權限越大,機關為了維護、討好委員關係,而在平日更多讓步,是否以上的「不公平」會更頻繁發生?

政府流程、法律具有「普遍性」理論上,不管是誰來,盡可能一視同仁對待,當這個普遍性因為整個體系中的權力關係失衡而被破壞,對於一般人當然是種傷害。

再一次提醒,政府維護的是普遍性的價值,反而民意代表常常是少數人、少數團體的發聲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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