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租房屋給房客使用時,如果房客未按約定繳交房租且積欠超過兩個月,房東應如何合法取回房屋,討論如下:
當房客違約時,
房東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取回房屋。
這是需要冗長的訴訟程序過程,
不過如果有將租約進行公證的話,
是可以不用訴訟程序,
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的。
不過一般臺灣房東,
一聽到要繳交稅金就如同地搖山動,
通常都是能閃則閃能混則混。
往往都不願意將租賃契約拿去進行公證。
不過這也導致,
如果出現房客不依約返還房屋時,
得要先提起民事訴訟,
拿到法院的勝訴判決後,
再來進行強制執行。
這樣真的有比較省嗎?
端看自己的利弊權衡考量。
A1: 不可以。報警沒有違法的刑事狀況警察不會處理,找里長也沒有強制力來幫助房東進入房產或處理租賃糾紛。
A2: 房東需要透過民事訴訟終止租約,要求法院判決取回房產。這是合法且有效的方式,但過程可能需時較長。
A3: 是的。房東可以在簽立租賃契約時同時進行公證。根據公證法規定,若租約到期房客未返還房產,房東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而無需訴訟。
A4: 公證租約可能涉及較高的稅金負擔,這是許多房東不願選擇公證的原因。
A5: 房東可以在簽立租賃契約時,與房客協商將契約送交公證人進行公證。這樣做能確保契約具備法律效力,便於日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