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蔭瀏(1899~1984)在1964年初問世的《中國古代音樂史稿》第三編『西周、春秋、戰國』裡第三章的『西周』(西元前11世紀—前771)此章的第七節『樂器和樂律』裡有關『周代的樂律』一節裡,指出:
『到了周朝,已經有十二律和七聲音階。在西元前第6世紀時,有一位不懂音樂的周景王(前544—前520在位)問他手下的樂官伶州鳩,十二律是什麼。……周景王又問,七個音是什麼。伶州鳩在回答的話中間,除例舉了宮、商、角、徵、羽、變宮、變徵七個階名,並且說明了各階與律的音高關係之外,又將這七聲音階的出現與周武王伐紂的時侯(前1066)聯係起來。(楊注:見《國語‧周語》)這個七聲音階形式的特點,是:它的半音位置是在四度、五度和七度、八度之間。如以黃鐘為宮(調首),則其音階在十一律間的位置為:
十二律: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清黃鐘()
(今按:上列裡的()分別依次填入下列七聲音階的七個音加上高八度的宮)
音階:宮、商、角、變徵、徵、羽、變宮、清宮。』
按,在《國語‧周語》裡,周景王問伶州鳩,問的是『七律』,而不是楊蔭瀏書內所指的『七個音是什麼』。而伶州鳩回答周景王的問『七律』,只有勉強提到了『羽』,而沒有提到全部的『例舉了宮、商、角、徵、羽、變宮、變徵七個階名』,更沒有因此提到了此七個音會構成什麼『古音階』的所謂『並且說明了各階與律的音高關係……這個七聲音階形式的特點,是:它的半音位置是在四度、五度和七度、八度之間』。這些所謂『古音階』的七聲古音階,而如果檢視致誤之源,當是楊蔭瀏引抄故書而致誤的。
按,今列《國語‧周語下》有關周景王問伶州鳩『七律』的全文如下,一比對,即知與楊蔭瀏之說法不符:
《國語‧周語下》:『王將鑄無射,問律于伶州鳩。…………王曰:「七律者何。」對曰:「昔武王伐殷,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黿。星與日辰之位,皆在北維。顓頊之所建也,帝嚳受之。我姬氏出自天黿,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牽牛焉,則我皇妣大姜之姪伯陵之後,逄公之所憑神也。歲之所在,則我有周之分野也,月之所在,辰馬農祥也。我太祖后稷之所經緯也,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自鶉及駟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神以數合之,以聲昭之。數合聲和,然後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數,而以律和其聲,于是乎有七律。
王以二月癸亥夜陳,未畢而雨。以夷則之上宮畢,當辰。辰在戌上,故長夷則之上宮,名之曰羽,所以藩屏民則也。王以黃鍾之下宮,布戎于牧之野,故謂之厲,所以厲六師也。以太蔟之下宮,布令于商,昭顯文德,底紂之多罪,故謂之宣,所以宣三王之德也。反及嬴內,以無射之上宮,布憲施舍于百姓,故謂之嬴亂,所以優柔容民也。」』
吾人現今以理解的角度去看為何楊蔭瀏有此誤。按,其實,他是上了三國時代注《國語》的韋昭的當(按:另可能致誤一源,是他抄了王光祈《中國音樂史》裡誤抄韋昭的注文以為是七聲音階的七個音名)。韋昭在注以上這段話時,因為他其實也看不懂,所以以想當然耳的想法來注釋以上的文字,吾人可以引用一下,以見韋昭不懂裝懂,不知藏拙的風采。
韋昭釋『七律』:『周有七音,王問七音之律,意謂七律為音器,用黃鍾為宮,大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也。』
韋昭釋『以夷則之上宮畢』:『夷,平;則,法也。夷則,所以平民無貳也。上宮,以夷則為宮聲。夷則,上宮也,故以畢陳。周禮:「太師執同律以聽軍聲,而詔吉凶。」一曰陽氣在上,故曰上宮也。』
韋昭釋『故長夷則之上宮,名之曰羽』:『長,謂先用之也。辰,時也。辰,日月之會,斗柄也。當初陳之時,周二月,昏斗建丑,而斗柄在戌,上下臨其時,名其樂為羽,羽翼其眾也。』
韋昭釋『王以黃鍾之下宮,布戎于牧之野』:『布戎,陳兵,謂夜陳之。晨旦,甲子昧爽,左仗黃鉞,右秉白旄時也。黃鍾所以宣養氣德,使皆自勉,尚桓桓也。黃鍾在下,故曰下宮也。』
韋昭釋『以太蔟之下宮,布令于商』:『商,紂都也。文,文王也。底,致也。既殺紂入商之都,發號施令,以昭明文王之德,致紂之多罪。太蔟所以贊陽出滯,蓋謂釋箕子之囚,散鹿臺之財,發巨橋之粟也。太蔟在下,故曰下宮也。』
韋昭釋『以無射之上宮,布憲施舍於百姓』:『憲,法也。施,施惠;舍,舍罪也。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無射在上,故曰上宮也。』
韋昭直接把『七律』解釋為『宮、商、角、變徵、徵、羽、變宮』,於是楊蔭瀏不查而抄用。但看一看《國語‧周語下》此段話的全文,即知,根本看不到伶州鳩解釋了此七個所謂的『宮、商、角、變徵、徵、羽、變宮』的全部,而只有談到『羽』音,其它則是在談十二個律名裡,『夷則之上宮』(並指是『羽』)、『黃鍾之下宮』、『太蔟之下宮』、『無射之上宮』。按,如果依伶州鳩解釋『夷則之上宮』是『羽』,則即知道,所謂『上宮』,就是指比夷則此律高一律,在夷則高一律的『南呂』當成『宮』位,即所謂的『夷則之上宮』,即指以南呂為宮。則如此一來,即知:
『黃鍾之下宮』,即指以黃鐘下一律的應鐘為宮。
『太蔟之下宮』,即指以太簇下一律的大呂為宮。
『無射之上宮』,即指以無射高一律的應鐘為宮。
所以在『七律』此整段文字裡提到的只有『夷則之上宮』的『羽』一個音名而已。而所提到的十二律裡,也有只:
黃鐘、大呂、太簇、夷則、(羽=南呂)、無射、應鐘
算一算,就是此『七律』,根本構不成楊蔭瀏所謂的『古音階』(『宮、商、角、變徵、徵、羽、變宮』,『這個七聲音階形式的特點,是:它的半音位置是在四度、五度和七度、八度之間』,即1, 2, 3, #4, 5, 6, 7。如果以黃鐘為簡譜的1,則此『七律』音列『黃鐘、大呂、太簇、夷則、(羽=南呂)、無射、應鐘』,相當於:
1, #1, 2, #5, 6, #6, 7
故,並不是楊蔭瀏所說的1, 2, 3, #4, 5, 6, 7的古音階。
再看一看三國時東吳的韋昭所釋:
『黃鍾之下宮』,韋昭所釋『黃鍾在下,故曰下宮也。』
『太蔟之下宮』,韋昭所釋『太蔟在下,故曰下宮也。』
『無射之上宮』,韋昭所釋『無射在上,故曰上宮也。』
即知,原來全都是韋昭不知所云,不懂裝懂隨心之下的亂釋。按,韋昭注《國語》的惡名,南宋朱熹有評之:『韋昭是箇不分曉底人。《國語》本自不分曉,更著他不曉事,愈見鶻突』、『古來解書,最有一箇韋昭無理會。』(見《朱子語類》卷九十二《樂古今》)。
再查所謂伶州鳩以武王滅紂時的天象的『七律』,此七律,並非在講七聲音階的七律,而是在講武王滅紂時,天象及人事所呈現的相當於十二律裡的哪些律名,而並非是在講樂理,只是講陰陽術數及配合之樂律關係,屬天文陰陽兵法之術。完全沒有什麼韋昭亂釋之下的和七聲音階的『周有七音,王問七音之律,意謂七律為音器,用黃鍾為宮,大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也』,有什麼相干,而《國語‧周語下》的本文裡,還看不到韋昭所稱的『羽』以外的『宮、商、角、變徵、徵、變宮』,也看不到『夾鐘、姑洗、仲呂、蕤賓、林鐘』,更看不到韋昭隨心亂釋之下的什麼:『周有七音,王問七音之律,意謂七律為音器,用黃鍾為宮,大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也。』(按:《國語‧周語下》只見述及以夷則上宮為羽)的所謂楊蔭瀏口中的『古音階』。
所以楊蔭瀏在此章裡所說『在西元前第6世紀時,有一位不懂音樂的周景王(前544—前520在位)問他手下的樂官伶州鳩,十二律是什麼。……周景王又問,七個音是什麼。伶州鳩在回答的話中間,除例舉了宮、商、角、徵、羽、變宮、變徵七個階名,並且說明了各階與律的音高關係之外,又將這七聲音階的出現與周武王伐紂的時侯(前1066)聯係起來。(楊注:見《國語‧周語》)這個七聲音階形式的特點,是:它的半音位置是在四度、五度和七度、八度之間』,就完全不是真相了,而是未加檢核到東吳韋昭或王光祈之誤。按,其實,李純一在《曾侯乙編鐘銘文考索》(《困知選錄》,上海音樂學院,2004)裡,也有所指出:『伶州鳩所述的七律決非七聲或七音。律為音名,聲或音為階名,兩者不能混同。』
按:方建軍先生曾有《伶州鳩與周代的七律》(《音樂研究》,2007年第4期)一文,談及近來音樂學界對於餞州鳩的『七律』的探討,基本上,都已摒棄了王光祈、楊蔭瀏的抄襲致誤的古音階故說,但諸近來學界所論,雖各有所見,雖異乎方建軍先生釋『所謂上宮,應即低八度的宮音,下宮即高八度的宮音』,及其並指『某律之上宮或下宮,應屬於先秦“之調”體系』,亦異乎崔憲《曾侯乙編鐘鐘銘校釋及其律學研究》(人民音樂出版社,1997)則以上宮指低一律,下宮指高一律,亦雖與敝人相反。但吾人認為,仍以吾人所解『七律』為『黃鐘、大呂、太簇、夷則、(羽=南呂)、無射、應鐘』為是,因為,始能配合了伶州鳩的『辰在戌上,故長夷則之上宮,名之曰羽,所以藩屏民則也。』而且也加總始合於有『七律』,而其他學者之論,尤其釋如上八度或下八度者,多加總未能合於有《國語》裡所提到的應須有『七律』的七個律名(按:高八度或低八度的音,在律名上並未增加)。
(見原書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