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書中,檢察官不斷引用錯誤的指引和方案,欲論證陳社工有過失,實則,檢察官引用的「衛福部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是用在托育體系社工的規範,而非收出養社工;
檢察官又引用「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實際上,這連政府的方案都稱不上,只是板橋扶輪社與協力單位自行發展的指標。
打個比方,這就好像在醫療過失判斷上,要事後找開刀哪裡出錯的原因時,同時要依據「外科」與「小兒科」的全國共通醫療常規SOP,結果檢察官卻只有引用了某家小診所內部自己發展的小兒科SOP。
可悲的是,檢察官遇到醫療疏失案件,會將判斷權交給「醫療爭議鑑定」,容我反諷地說,高機率是因為檢察官看不懂英文和醫學名詞,但如果是社工專業,檢察官立於文組頂端,就可以用他主觀自身想法、去脈絡化地亂引一通。
通報的前提是可知悉愷愷受虐,但當下以社工視角卻無法得知愷愷受虐,檢察官以「上帝視角」從愷愷死亡結果,認定兒少受虐,是後見之明、事後諸葛
收出養社工發現小孩受傷後,有兩大方向可以評估:一種是小孩因為「適應不良」,而出現狀況;另一種是小孩真的被「惡意虐待」,這時社工應該要盡快通報機關,救援小孩。
檢察官目前都是以當時「怎麼沒發現小孩被惡意虐待」的方向偵辦社工,但如果你是社工,你與曾與兒盟有成功合作紀錄、沒有嗑藥家暴等其他前科的保姆,社工真的有辦法以上帝視角發現小孩是遭「惡意虐待」,而非「適應不良」嗎?
在保母不斷說謊、惡意欺騙的情況下,再換更優秀的社工來,也沒辦法保證不會被騙,這樣社工真的有過失嗎?
光是最嚴重的以上兩大點,供各位思考,其餘檢察官分不清「主要照顧者」和「替代照顧者」這類的謬誤,就硬要說社工偽造文書,當真聽了連大一社工系學生都會笑死
真是太荒腔走板了!
戴羽晨律師呼籲盡快建立相關社工專業委員會,由專家、學者及資深社工組成委員會,如此才符合程序正義。
你不是社工人,憑什麼定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