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Ⅰ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Ⅱ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查民律草案第1295條理由謂欲完全保護占有,須使占有人有得以自力保全占有之權利。然認此權利(自力保護權),漫無限制,亦於保護占有之道,失之於厚。故設本條認自力保護權,並明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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