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63條(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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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3條(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18.11.30制定公布)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298條理由謂收回占有之請求權,於侵奪後。經過1年不得主張之,蓋收回占有之請求權,若隨時皆得主張,則權利狀態恆不確定,害及社會之安寧。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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