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18條(典物之讓與)(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918條(典物之讓與)(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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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8條(典物之讓與)(99.02.03修正公布)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理由:

原條文第2項只言權利未及義務,不夠周延,且易使人誤解典權為對人權,爰參酌原條文第867條規定,刪除原條文第2項,並於第1項酌為文字調整後增訂但書。

【原條文】(典物之讓與)(18.11.30制定公布)

Ⅰ出典人於典權設定後,得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

Ⅱ典權人對於前項受讓人,仍有同一之權利。

理由:

謹按出典人於典權設定後,對於典物之使用收益,固受限制,而典物之所有權,則仍屬於出典人,自得將其所有權讓與他人,惟應使典權人對於受讓人,仍得主張同一之權利,以鞏固典權之信用。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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