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4|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880條(抵押權之消滅原因(一):特殊除斥期間經過)(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0條(抵押權之消滅原因(一):特殊除斥期間經過)(18.11.30制定公布)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理由:

謹按抵押權為物權,本不因時效而消滅。惟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而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又復經過5年不實行其抵押權,則不能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應使抵押權歸於消滅,以保持社會之秩序。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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