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26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偷拍他人照片放到網路上?何謂肖像權

在網路上常會看到有人分享在路上看到的漂亮、帥氣的陌生人照片,並請求網友神人;或是看不慣路人的行為便擅自拍下照片後放到網路上批評、公審,但這些以路人為主角的照片,未經同意擅自拍攝放到網路上的行為,要小心可能已構成對於被拍攝者肖像權的侵害。

▆何謂肖像權

肖像權為法律保障之人格權的一種,依據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函:「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

因此原則上每個人都有權禁止其肖像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公開使用,以下進一步說明肖像權侵害類型以及例外情況。

▆肖像權侵害行為

肖像權之侵害行為主要有:

  • 肖像的作成:例如拍照、繪製。
  • 肖像的公開:例如放到網路、公開平台上。
  •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將他人肖像做成商品販賣。

所以,原則有以上行為就屬於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但仍有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

法院在衡量有無侵害肖像權時,還會參考以下條件:

  • 公眾人物
  • 公益性
  • 使用場合及目的

舉例來說,假如是拍攝政治人物在公開場合的演講活動,並放到網路上,則應不構成肖像權之侵害。

另外,假如肖像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相衝突時,例如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相衝突時,仍應個案衡量肖像權人的正當利益與社會大眾知的利益去判斷。例如:為了報導颱風來襲,而在公共場所拍攝路人撐傘或騎車的照片並發佈到新聞媒體上,此時因為是在公眾場所,並且主要報導傳達內容為天氣,是以應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侵害肖像權賠償責任

肖像權被侵害依照民法第18條規定,可以請求除去侵害,也就是說如果被偷拍放到網路上可以要求拍攝者移除下架並刪除照片;另外依照民法第184條以及第195條,縱使沒有因此受有財產上的損害(通常是明星、知名人士才會有),還是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至於精神慰撫金的數額,法官會綜合考量侵害情節嚴重程度、雙方當事人的學經歷地位等判定,並沒有一個明確的金額。

不過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都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必須侵害的行為達到「情節重大」,例如:偷拍照片並放到網路公審,導致被拍攝者在網路上被大量網友攻擊批評、甚至被威脅騷擾,此即應有符合情節重大之條件。若名譽權被侵害,同時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因強制道歉已宣告違憲,是以不得請求偷拍者公開道歉,但可以請求以「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勝訴之啟事或判決書」之方式回復。

▆結語

攝影是很多人的興趣,喜歡拍攝人物、街景,捕捉那轉瞬的美景,如果主題是在拍攝街景,人物並非主角(未特寫在人物)、人數眾多、未貶損名譽或未為商業用途,例如拍攝過年期間年貨大街上摩肩接踵、擁擠的街道景象,此應不涉及肖像權的侵害。

但在這邊建議如果作品涉及人物照片時,最好還是要取得被拍攝者的肖像權同意書,以避免產生侵害肖像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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