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現代社會中維持秩序和正義的基石,無論是否為國民,當人們身處於某個國家就必須遵守當地的法律規範。對於當代社會來說法律是由政府所規範的強制性的義務,是人們身處於該國境內必須遵守的最低標準。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的建立並非僅僅是權力機構單方面的行為限制,而是多種社會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由權力的交織、文化的熔鑄和歷史的鑄造結合而成。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探索法律在社會中的建構軌跡,探究權力、文化和法律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以及如何塑造社會與個人。
Maslow的需求層次理論將人類的需求依照需求程度大致將其區分為五個層次,依序分別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愛與歸屬需求、尊重需求與自我實現需求。個人在體驗生命的過程中,需要逐層滿足這些需求才有辦法再去追求更高層次的理想。
若是人們願意相互幫助,在同樣的時間與環境條件下個人的五個需求層次就能夠更有效率地被滿足。特別是當人口過剩使得當地資源不再能夠承載這份壓力時,個人將不得不透過與他人的合作彌補生存資料的不足以滿足最基本的生理需求。由此可知,以相互合作作為社會機制運作基礎的群居社會是更利於人類生存的社會模式,同時這也是促進人類文明發展至關重要的因素。
在群居社會滿足需求的過程當中會有大量的社會互動產生,我們可以將幾千年來人們社會生活中的互動和交流總結成社會文化,包括語言、習俗、禮儀、法律、生產、貿易、階層與權力等等,都是造就社會文化至關重要的元素。當然社會文化並不是由特定的人或是團體通過明確性的目標作為發展方針去理智地實現的,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中自然地定型而成的。
當個人身處於該社會當中,若是能夠配合社會規範去融入這個環境,就不再需要為了滿足前四個層次的需求而煩惱,可以全心全意地追求自我實現的滿足。
社會化是人類學習、繼承各種社會規範、傳統、意識形態的過程,受到社會化的人會在行為上展現出符合該社會文化的價值。這是一個連續性的過程,由於個人是一邊進行社會化一邊融入社會,而非先學習後才進入社會的,因此我們可以說人在一生當中都在進行不同程度的社會化,可能會隨著當代社會整體的價值觀使之在行為上有所改變。
為了滿足各個層次的需求,社會化對於想要在社會上生存的人來說是必經的過程。人們需要藉由生活於社會上的各種經驗來修改自己不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使得自身成為更適合於該社會當中生存。然而在最初學習、接觸到這些來自於社會文化與規範的價值觀時,或許對於個人來說會感到不適應或是不能理解,但卻會因為受到來自於社會的壓力而不得不在行為上做出改變。透過社會化的學習我們就可以將這股約束個體行為的力量轉為自身的準則,使個人具有穩定的行為模式和道德標準。當個人的行為能夠符合該社會的規範與制度時,就能夠在這個需要與其他人合作才能夠保證自己生存的社會當中游刃有餘的生活。
隨著社會的發展從小型聚落到城市,再從城市到國家,在一個社會當中的人口越來越多也代表著社會秩序的維護越來越困難。個人在生活中會有很多需要同時面對許多人的時候,此時若個人仍舊使用在小型社會中針對對方的行動給出相應的反應這種與他人相處的方式,恐怕難以應付所有的情況,特別是在需要同時與很多人合作的場合。已知社會化是維護社會秩序並促進人們合作效率的重要工具,但單純依賴不具有強制性質的社會規範並不能夠在有大量人口的大型社會中有效的運作。此時,社會會開始需要依賴法律制度這種以公權力作為基礎的評判方式去強制人們遵守規範。雖然法律制度的設立也代表了人們的行為自由會被侷限,但當身處於社會當中的每個人都願意遵守法律制度時,就能夠促進合作的效率性以提升整體社會的發展,反向灌溉個人在各個需求層次的滿足。
但人心百百種,想要滿足社會中每一個人的需求簡直是天方夜譚,因此在設立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制度只能考慮社會中大部分人的需求。藉此,法律制度就成為了一把雙面刃,部分人的權益會成為法律制度下的犧牲品,出現被犧牲而導致其需求層次無法被滿足的情況發生。
例如,為了有防止冤枉無辜、權力濫用和錯誤定罪的情況產生。中華民國憲法內有明確的規範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包括人身自由保障、無罪推定原則、公平審判權、證據調查原則等等,基於這些基礎的原則限制再延伸至其他的法規當中。雖然這些法律制度是用以保障人民的標準,在大部分情況下也是十分受用,然而這也可能成為犧牲個人權益的關鍵。像是遭受性騷擾的受害者往往會因為證據的不足、對方的不誠實等因素使得個人的權益無法被伸張,甚至可能因此需要遭受到來自於社會大眾不友善的眼光。使其在生理需求方面可能因為壓力而導致有睡眠不足、沒有食慾的情況產生,在安全需求層面更是因為無法受法律的保護而產生重大的缺漏。在這種情況下就能夠反映出法律在大型社會中應對複雜問題時的局限性。
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礎是由社會規範所形成的,而社會規範則是由人們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一個共識,由於人們的價值觀會受到當代的社會背景、社會事件等社會變遷而有所影響。因此社會規範的堆砌是一個會不斷改變的過程,這代表著法律也會需要隨著時間的推移與時俱進,以適應新的社會需求與挑戰。
像是隨著台灣經濟的進步,在農業社會轉型成工業社會的過程中女性的就業率也隨之增加,為了因應這樣的轉變政府也陸續設立了幾個新的法律規範。像是設立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保障女性在職場中享有平等的工作機會與待遇、禁止性別歧視與騷擾,同時保障生理需求方面享有請生理假、產檢假、安胎假等權益。撇除仍然有不依法規辦理的公司存在,這樣的法律制度除了能夠促成已經在職場上的女性之權益被重視外,也能夠使得尚未踏入職場的家庭主婦女更加願意走向社會。
這顯示了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受到法律制度的影響,這是一個持續性雙向互動的過程,意即社會改變法律的同時,法律也在影響著社會的發展方向。一套好的法律制度不僅僅是存在於社會當中的規範或程序,其歷史的軌跡更是代表著該社會邁向公平與正義的象徵。
在前面已經提及了法律制度是基於該社會規範所形成的,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法律制度具有強制性,因此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應該要是人們需要遵守之社會規範的最低基準。否則由人民賦予政府的立法權會被濫用,導致其權威性不再具有公信力。藉此法條的設立需要具備可預測性、強制力、適應性、靈活性、透明公開、有效執行、公平正義和受公眾信任這幾個特徵,確保所有在社會中的人都能理解、遵守並尊重這個制度,並且新的法規的設立需要經過公眾認可標準以確保人民在法律面前都能夠受到平等的保障。當法律制度被確立時,就會成為能夠取代私人報復或暴力衝突的解決方式,以避免在上述行為產生的過程當中有無辜者受害或是處理過當的情形產生。藉此通過法律,個人不再需要依靠私人手段來解決爭端或衝突,而是轉交給執法單位來處理和解決,在需求層次的方面也能受到來自於社會更全面的保障。
以上述良好的法律規範作為基礎,我們可以將法律制度視為人們對於執法機構的信任,願意讓法律制度對糾紛的程序作為解決衝突的方式,取代個人面對糾紛時所使用的暴力。這與社會學家Elias所提出的概念「法律是暴力的壟斷」相同。然而,每個社會對於法律的規範都會因為歷史經驗的積累、權力機構運作的方式、對與社會問題的關注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雖然法律制度應該是建立與保障人民的需求之上,但並不全然等於法律制度作為暴力的壟斷就代表其中必定存在著權力被集中的缺陷。
在社會當中具有權力的人往往可以利用法律制度來服務其私人或團體的利益,而不是以全體社會的利益作為主要的考量。這裡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政治或政府機構的權力、基於經濟資源與財富上的權力或是來自於社會地位所賦予的權力。這些實質或隱形的權力都有可能被用於影響法律的解釋方式,甚至是法律的設立與廢除。除此此外,法律的執行過程中也可能存在腐敗、不公正、濫用來壓制特定群體或個人的情況,使得法律無法真正實現其保護人民和維護公平的目標。當社會中存在著不良的法律制度時,就會需要犧牲部分社會成員的權利。當其所造成傷害導致個人的需求層次不再被滿足時,就有可能會造成他做出不符合社會文化、社會規範、法律制度的行為,回到社會化前的起點,進而破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世界上並不存在著無懈可擊的法律制度,在社會當中除了具備公正的執法機構與監督機制能夠在保障人民的安全與爭取權益外,我們也可以從自己做起,在遵守法律制度外盡可能地爭取並關係整個社會以及弱勢團體的權益,從而真正促進整體社會的進步,共同創造出更加美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