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5|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沒有替員工投保勞保老闆慘賠近90萬

    大部分的人都曾經投保勞工保險,或者現在正是投保勞工保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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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員工滿五人的公司行號,就有義務為勞工投保;包含正職、兼職、試用期員工或支領薪水的實習生。

    而這條要求雇主為員工投勞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勞工而生,為勞工投勞保或就業保險,是雇主的法律義務,屬強制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下列各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投保勞保,如屬於上開條款所規範之對象,雇主即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勞保,此乃屬於強制性規定。如雇主未依本條例辦理投保,則雇主會被處以行政罰,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之罰鍰,且員工應此所受之損失,亦由雇主負責賠償。

    去年高雄一名羅姓男子,在一間瓦斯行上班,每天工時長達12小時,工作了1年多離職,卻發現老闆不僅沒給加班費,也沒保勞保,憤而提告,雖然老闆說,男子非正職員工,雙方沒有雇傭關係,但法院不採信,判定業主必須給付羅男28萬多元

    超時工作部分,瓦斯行老闆花了50萬元與員工和解後,離職會計又聯合其他離職員工,向勞工局檢舉超時工作。高市勞工局勞動局到瓦斯行勞動檢查發現,未保存5年內的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依法裁罰新台幣11萬元

    只要有工作,多數的情形下,雇主都需要幫員工加保「勞工保險」。勞保是專為勞工設計的保險,保障範圍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5種給付。另外,如果在職業上發生災害,也涵蓋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4種給付。

    許多中、小型公司未幫勞工保勞健保,或是要求勞工簽立「同意雇主不保勞保」切結書,事後遭主管機關開罰的案例。

    但若是勞保局發現,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及調整員工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勞保、就保將處以4倍罰鍰,職保則開罰2萬到10萬元。

    只要是員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像是加班費、職務津貼、全勤獎金、員工特休未休工資、員工因工作達成預定目標之績效獎金、業績獎金等,均屬工作報酬,都應計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

    沒保勞保,最常發生的是一旦遭遇職災無法申請相關理賠,就會導致勞工求償無門、應有的權益受損。

    有些求職者可能因積欠卡債,或不想負擔部分保費,而和雇主協議、甚至簽訂不加保的契約,提醒老闆們,千萬別以為剛好可以節省公司成本、免去幫員工投保的義務,因為即使有簽訂「不加保」的契約,這樣的契約在法律上也是無效

    不論您是一般公司行號、店家,只要符合下面的情況,員工到職第一天,法令都有強制規定要幫員工投保下列保險;如果未依規定投保,雇主除了需要補繳保費、賠償員工可請領的保險給付,還會被罰款,十分得不償失!

    近年來勞動意識抬頭,,勞工對於自身權利更加看重,人事管理越來越重要與繁複

    勞動基準法第7條(製作與留存勞工名卡)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動基準法第23條(提供與置備薪資明細):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提供與置備出勤紀錄)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法令遵循與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往往不具迫切危機感,但對欲長期穩定經營之企業而言,不可忽視。一旦不健全之制度引發勞資爭議、甚至破導致官司訴訟,消耗時間也導致事業產生損害,值得經營事業者深思。

    沒有一種勞資情感可以凡事不計較, 只有一種誤會叫「我以為我對他很好」, 員工和你想的不一樣,好老闆就要明算帳!況且勞資調解及訴訟曠日費時, 雇傭關係緊張就是巨大的隱性成本, 勞資關係健康平衡、公司制度優化, 才是永續經營的根本。

    勞資關係是建立在工作上,老闆要靠員工工作替公司賺錢,員工也透過工作而賺取薪資,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才是經營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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