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律師在臉書上看到因檢舉違規停車發生爭執,檢舉方事後張貼的現場側錄影片。底下留言有人說,違停方指稱檢舉方為「檢舉達人」,有律師告訴他此舉有妨害名譽之嫌云云。另有一人回應說,指稱別人為「檢舉魔人」才會構成妨害名譽吧。指稱別人為「檢舉達人」或「檢舉魔人」,真的構成妨害名譽嗎?
先澄清一個觀念,刑法中沒有一個罪名叫做「妨害名譽」,妨害名譽是刑法的一個罪章,下有「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前者係造謠說被害人做過一些他沒做過的事,後者則係辱罵被害人。或者我們可以說,誹謗罪關係到虛假的事實,公然侮辱罪則關係到侮辱性的意見。實際會碰到的案件中,行為人可能說了一句話,同時包含虛假事實,以及侮辱性的意見,但兩者還是可以加以區分。此時,行為人的一句話(法律上的術語會稱之為「一行為」)觸犯兩罪名,最後僅會從一重處斷,以下介紹到的其中一件案例就是這種情形。
至於稱別人為「檢舉達人」,首先表示該位仁兄一定檢舉過他人違規停車或有其他犯法行為,可能還反覆為之,如果對方其實沒有,這就涉及到了虛假事實,而可能構成誹謗罪。至於前面臉書留言所謂的妨害名譽,似乎是主張說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實際檢視相關案例,稱別人為檢舉達人,可能構成誹謗罪。例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14號(後上訴高等法院,經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行為人將印有被害人即其鄰居照片及「此人車為檢舉達人,大家要小心防範偷拍照相栽贓嫁禍還有共犯說謊18鄰X長所為」等字的傳單塞到附近住戶的信箱及門縫,但經法院調查,被害人並未檢舉他人違規停車,法院即以行為人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反之,稱別人為檢舉達人,不大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例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行為人當面辱罵被害人「檢舉達人」、「不敢見人、戴口罩」等語,法院即認為這些詞語「本身應屬客觀情狀之表述,較屬中性詞彙,不具有侮辱意涵。」最後判決行為人無罪。在另一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中,行為人辱罵被害人為「蟑螂」或「檢舉蟑螂」,並於判決中辯稱係意指「告訴人之精神有如蟑螂一般頑強,為中性之陳述,並非妨害名譽」,法院表示「被告如要針對公共事務發表言論,大可以理性之方式、正常之言語表達,例如使用『檢舉常客』、『檢舉達人』來代稱常檢舉之人,竟捨此不為,而選擇使一般人均覺刺耳、反感、普遍『受一般人討厭之動物』作為形容詞、代名詞,顯係以此輕蔑、嘲諷之語達使人難堪為目的,而屬對他人之人格特質所為之攻擊性言論」,判決行為人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至於稱別人為「檢舉魔人」,除構成誹謗罪外,另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例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574號刑事簡易判決(行為人上訴後,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1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行為人指摘被害人為檢舉人,並於line群組張貼文章,標題:「檢舉魔人是自卑?還是自我感覺良好?」文章結尾並道:「這些人是心理病態嗎?」,遭法院認定「暗指告訴人為檢舉魔人,內心自卑或心理病態」,構成公然侮辱。最後從一重處斷,法院判決行為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馬克律師的結論是,不論指稱他人為「檢舉達人」或「檢舉魔人」,最有可能構成的還是誹謗罪,至於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可能還是要看是否有同時用上其他侮辱性的字眼。
另外,本文引用的多數判決都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告前做成,之後實務見解會如何變動仍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