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大家好!我是阿牛哥!前陣子鬧得轟轟烈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在總統府、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四方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釋憲跟暫時處分。大法官在裁定暫時處分以前,可以進行一定的準備程序,可能是大法官的內部會議,請學者專家一起來討論,又可能像是這次的,讓雙方好好表達意見的言詞辯論庭。
雖然大法官根據程序,在裁定暫時處分前是可以,不用這個準備程序的言詞辯論庭,但是社會對於這次的事件,只能說是爭論極大,所以就讓兩方來好好講清楚,來辯論暫時處分通不通過,會對社會跟國家造成怎樣的影響。
大法官在不久以後,就發出了暫時處分。覺得這次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有改變憲法權限分際的疑慮,還可能對公益跟個人權利,造成無可回復的重大損害。所以大法官們就決定,凍結違憲疑義的條款,以維持憲政秩序。
前陣子憲法法庭的關於違憲言詞辯論庭,也終於結束了,但是你以為今天,我們終於是要來講,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爭議了嗎?阿牛哥還是那句話,讓子彈再飛一會兒(彩條)。
今天我們要來講的是,中華民國憲法上的一個特殊手段,沒錯,那就是「暫時處分」,其實過去憲法法庭決定暫時處分,加上這一次,在我們中華民國的歷史上,也就只有四次而已喔!真的是挺少的。
畢竟大法官在中華民國的憲法上,是一個憲法守護者的角色,所以裁定被暫時處分的法案,後續是不是都被宣告成違憲了呢?先讓我們從暫時處分講起。
一般常見的暫時處分,大多是在家事法裡面出現,如果法院認為緊急、必要,可以先命令或禁止,關係人做一定的行為,或是做其他適當的處置;避免審理期間太久,造成關係人權益受到損害。比如在離婚官司裡面,怕其中一方把孩子帶出國,因而導致其中一方的監護權,沒辦法行使的時候,就會頒布暫時處分。但是今天重點會放在憲法上面的暫時處分。
而在憲法訴訟裡面,也有關於暫時處分的相關規定。在《憲法訴訟法》第43條裡面寫到,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因為這個法律或是裁定,而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急迫必要性,但又沒有其他的手段,可以避免的時候,憲法法庭就可以依照聲請,或是依照職權,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最重要的判定標準就是「利弊權衡」。
舉例來說,假如我們的立法院,通過了有違憲可能的法律,在憲法法庭還沒作成違憲判決以前,為了避免這段期間,當事人的憲法上權利或是公共利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這時候憲法法庭,就可以先作成「暫時處分」,讓法律先「暫時停止」適用,等憲法法庭在本案裡面,確定法律的合憲性。
比如等下會提到的大法官,曾經作成釋字第 599 號解釋,讓立法院通過的,「請領身分證時應留存指紋」,戶籍法相關規定先暫時停止適用。當然憲法法庭,在作成暫時處分裁定以前,可以請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意見或做一些必要的調查。這就是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所說的準備程序。
但大法官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的,而是需要經過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以目前的大法官,現有總額 15 名為例,至少須要有 10 位參與評議、裡面要有8 位同意,才能作成暫時處分的裁定。
不過暫時處分的准許或駁回,跟最終憲法法庭的結果,並沒有一定的關聯性。暫時處分只需要考量,相關權利或是公共利益,是不是將受到重大的損害,以及急迫性跟最後手段性,來決定是不是做出暫時處分。
而且這個暫時處分,其實是有時效性的,當本案已經被憲法法庭作出裁判,或是暫時處分以後,已經過了6個月,又或是有特殊原因,而經過裁定撤銷的時候,暫時處分就會失效。不過如果要聲請暫時處分的時候,需要同時聲請釋憲跟聲請暫時處分,不能只聲請暫時處分。接下來我們講聲請沒成功的案例。
第一次聲請暫時處分,起源於 2004 年。在發生總統候選人陳水扁,被槍擊的事件以後,以國民黨為主的立法院,就馬上制定了《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希望成立相關調查小組,來徹查種種爭議。不過當時的民進黨立委們,覺得這根本是違憲亂政,在聲請釋憲的同時,也聲請大法官發動暫時處分,希望凍結真調會條例的施行。
但是大法官們在憲法法庭,召開辯論庭以後,火速對真調會的條例,作成部分違憲的解釋,所以雖然大法官覺得這次事件,應該要裁定暫時處分,但卻沒有具體用在這個案子上面,因為裁定這條法律違憲的結果,就已經出來了,所以有沒有暫時處分,好像已經意義不大了。
但是這次釋憲案,也替未來的暫時處分,訂下了一定的規範跟要件。大法官所作出暫時處分的規定,不會因為涉及的對象是憲法、審判、民事、刑事,或是行政訴訟有差別,符合以下要件,比如重大損害、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避免、利益權衡,所以如果大法官認為,沒有符合這些要件的話,暫時處分基本上就很難聲請成功。
而最重要的就是利弊衡量。大法官必須要衡量,「如果作成暫時處分,但日後本案沒有違憲時,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如果不作成暫時處分,日後本案違憲時,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用更白話來說就是,如果「禁止法規」的損害,大於「通過法規」的損害,那就不能凍結法律;但相反的,如果「通過法規」的損害,大於「禁止法律」的損害,那就要一定讓大法官作出暫時處分。
雖然已經很白話了,但都還是法律文字,那這邊就再舉一個例子,也就是大法官宣告暫時處分,其實是具有強大的威力的,就像是以前御賜的尚方寶劍一樣,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跟象徵性,但是除非是有立即性、無法挽回的恐怖事情會發生,才會把這把劍拿出來用,畢竟尚方寶劍,斬的都是皇親國戚,或是朝庭重臣之類的,這一砍下去,那可是不得了啊!
接下來讓我們來分別介紹,這四次做成暫時處分的背景,還有後續釋憲的情況吧!
讓我們來講講,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暫時處分吧!讓我們把時間拉回199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戶籍法》的修正內容,規定必須按捺指紋,才能請領或換發身分證。但這規定一直到2005年,都還沒有實際執行,因此被監察院盯上了,說都已經通過了法,但我們的行政院都不實施,這樣還有在尊重立法院嗎?於是提出了糾正。所以行政院也決定,在2005年開始執行規定。不過這個舉動,卻觸發了民進黨立委的敏感神經,認為要求人民按捺指紋的規定,是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於是決定連署黨內立委,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並聲請在作成解釋以前,暫停條文的適用。
大法官們也在受理案件,第11天以後宣告,「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這是釋憲史上第一次,做「暫時處分」凍結新法的案例。由於這是我國憲政史上,大法官第一次行使暫時處分權,為了表示慎重,大法官會議還特別作成,釋字第599號解釋。大法官們認為,因為三點理由,足以裁定暫時處分。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害、急迫必要性以及利益權衡。
第一點是有可能會造成重大損害,因為指紋是我們每個人,身體上重要的特徵,基本上是沒有第二個人一樣。錄存指紋會對人民的基本權利,造成重大的損害,屬於不可回復或是難以回復。第二點是急迫必要性,因為不久以後,就要推新式身分證了,想拿新的身分證就必須按指紋,就有可能發生損害,事實上已屬於全面且急迫,而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避免。
第三點是利益權衡,國家執行指紋檔案的錄存,本須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等行政成本,錄存指紋的檔案,如果因為法律違憲,而須要事後銷毀,會耗費大量的行政資源,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如果作成暫時處分,對戶籍管理上面,也不會有重大妨礙或損害產生,對已經有身分證的人來說,也不會讓日常生活受到妨害。即便相關機關有權宜的措施,導致行政成本有所增加,但跟基本權利的侵害相比,屬於比較小的損害。如果最後合憲,戶政機關也還是可以,取得要換發身分證的人的指紋。
所以相關規定,必須暫時停止適用。而這段暫時處分期間,行政機關也不能讓民眾,請領或是換發新式身分證。不久後大法官進行言詞辯論,並作成釋字第603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第8條第2、3項違憲,立即失效。
所以這是中華民國憲法史上,第一次暫時處分裁定以後,法規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接下來讓我們看看第二次!
第二次暫時處分,也是新制的憲法訴訟法改變以後,第一次提出的暫時處分。發生的背景是,本件的聲請人是一個母親,她跟一個義大利籍的男性,生了一名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向地方法院聲請,家事法的暫時處分,法院裁定准許,命母親應把未成年的子女,交付給父親,而且允許父親,在審理中的改定親權案件,一審裁定以前,可以帶未成年子女到義大利同住。
對於這樣的裁定,母親依法提出抗告及再抗告,最後經過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於是父親就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要求母親交付未成年子女。而母親對最高法院,駁回再抗告的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跟暫時處分。針對暫時處分的部分,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准許這部分的聲請。
也就是說上面提到的,在違憲審查出來之前,暫停一切最高法院的裁定內容,也就是暫時處分。會通過暫時處分的最主要原因,是因為擔心會造成不可回復的狀況,也就是父親把小孩帶回義大利以後,因為已經出了國門,我們就很難再有強制力,可以把小孩帶回中華民國,簡單來講就是憲法的暫時處分,暫停了家事法的暫時處分。而整個聲請釋憲被受理,到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只花了短短四天。而在兩個月以後,憲法法庭做出憲法判決,廢棄了原本確定的家事法上,暫時處分的裁定,把案件退回最高法院。以前都是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下級審理的判決,這應該是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的決定被發回。
並且指出家事法,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時候,除了應該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還需要考慮兩項原則,第一是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第二是繼續性原則,也就是維持現狀原則。在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的部分,大法官特別引用國際兒童權利公約,應確保已經有判斷、跟表達能力的未成年兒童,考量他的年齡跟成熟度,應該列入判決的標準裡面。
而在繼續性原則上面提到,在跨國父母交付子女的暫時處分,除非基於十分急迫,而且強烈的必要性,否則不能輕易違反繼續性原則,甚至有違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迫使未成年子女,在本案裁定確定以前,「暫時」離開原本的慣居地,而移居別國。 所以這起家事法庭違憲的部分,大法官也點出三項要點,沒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違反繼續性原則、家事法的當時暫時處分,並不是必要的措施。有沒有覺得我們大法官,怎麼好像包山包海,什麼都要管呢?接下來我們再來講,第三次的暫時處分!
第三次就跟選舉有關。一位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落選人葉高潔,他以兩票之差,從六選五的競選裡面,落選了新豐鄉的鄉民代表,所以葉哥就想能不能重新計票,或是翻盤之類的。但是當他向所屬的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查封該選區全部投票所的選票,希望能夠重新計票,但卻被駁回了,抗告到高等法院以後,還是遭到了駁回,而且用盡了救濟途徑以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而當初新竹地院駁回的理由是,根據當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裡面關於重新計票的規定,只有說區域跟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可以提重新驗票。而葉哥參加的鄉民代表,卻不在這個規則裡面,所以不能提聲請。所以我們葉哥也吞不這口氣,認為這條規定違反了憲法,所主張的平等原則。為什麼平平都是選舉,選鄉民代表不能提驗票呢?這條法律是不是有所遺漏,產生了差別待遇。
大法官在受理以後,在七十天後做出了暫時處分,但這個暫時處分是針對選票,還有選舉人名冊的。因為根據檔案法的規定,選舉人名冊裡面有選民的個資,需要在選舉以後,一定的期限裡面銷毀。如果大法官不先做這個暫時處分,暫停選票跟選舉人名冊的銷毀流程,可能等到釋憲結果出來以後,也沒辦法再重新驗票了,所以可能有不可回復的情況發生,所以裁決必須做出暫時處分。
內政部跟中選會,關於這條法規是主張,法律會只針對縣市首長,還有立法委員能重新驗票,是基於成本考量,才會產生差別待遇。但大法官最後做出了,112年憲判字第18號表示。選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不該因為選舉的層級大小,而有所差別待遇,以成本或重不重要來做考量,這未必符合正當性原則,也違反了平等原則。最後就宣布這條法律違憲!最後把這個不能驗票的裁定,重新發回高等法院重新裁定。
那這次重新驗票結果如何呢?重新驗票以後,我們的葉哥還是差了一票當選,不知道葉哥當下的心情如何?而這次的驗票,他還親自到場監票。最後讓我們講最近一次,目前討論度也最熱烈的,第四次暫時處分!
這第四次的暫時處分,可以說是看得挺感動的!怎麼說呢?畢竟第一次覺得,哇!居然有這麼多人,這麼在乎憲法跟憲法法庭,光是網路平台累積起來,少說有15萬人次!大家真的是一起上了一堂憲法課!
這一次的釋憲聲請,是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及刑法第141條所提出的,至於有人說是國會改革,有人說是國會擴權,這就見仁見智了。所以我們先就這一次,宣布暫時處分的內容,來看看大法官們,是根據什麼標準來判定的。
這次大法官們,決定暫時停止一些新法律的施行,因為這些法律涉及了,總統跟立法院之間的互動規定,還有國會調查權的行使方式。這些規定影響了立法院,還有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可能會讓立法院的權力過大,造成憲法單位跟立法院的衝突,這對國家的憲政秩序來說,是非常不好的。
那假如釋憲以後,大法官認為這些新法律是合憲的,那在暫停施行這段期間,立法院跟其他憲法單位,只是按照原來的方式互動,沒有什麼大問題。所以暫時停止這些法律,對國家的影響是比較小的。
另外這次修法內容,也涉及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比如隱私權跟不表意自由。如果讓這些法律繼續施行,可能會讓一些,不應該公開的資料被公開,不想講的話被迫講出來,這些損害是無法挽回的。如果以後這些法律被認定合憲,那現在暫停施行,也不會造成大的問題,也沒有什麼大錯誤才是。
我們有講過暫時處分的特徵,就是要「利弊權衡」,所以大法官認為,造成權力分立跟責任政治受損,危害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遠比先裁定暫時處分的後果,要來的嚴重多了。因此大法官最後決定,在正式判決出來以前,暫時停止這些新法律。
至於後續會不會違憲呢?其實大法官在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裡面,就已經提到很多次的「違憲疑義」,好像幾乎已經可以確定,釋憲的結果會往違憲的方向走,但不確定結果會是「完全違憲」,還是「部分違憲」而已。不過影片撥出來的當下,應該已經也進行完,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庭了,想必又是一場,長達一整天的憲法課程吧!
今天講完憲政史上的暫時處分,雖然像開頭有提到,如果裁定了暫時處分,但這也不代表,暫時處分以後一定會違憲,因為兩者判定的基準,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簡單來說暫時處分是為了避免,有不可回復的狀況發生,所以做出暫停處分的裁決。而違憲的判決,則是確定了這項法律、判決有違反憲法、或憲法所保障的原則。但目前的結果,好像只要裁定了暫時處分,就一定會違憲。所以你說,這次釋憲的結果會怎樣呢?我話不要說太重,就先點到這裡!
用看的太累了嗎?可以讓我說給你聽
林全發(2006)。論大法官釋憲案之暫時處分權。﹝碩士論文。開南管理學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https://hdl.handle.net/11296/4p759e。
徐璧湖(2013),〈得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之研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16期,頁89-90。
相關討論,參見:林石猛、梁志偉(2019),〈憲法法庭作為「第四審」?-論裁判憲法審查程序之本質及功能〉,《月旦法學雜誌》,第288期,頁37-50
宋易修(2024)。國會改革系列:你真的看過條文了嗎?一條條拆解,評論國會調查權的修法!|政治熱議《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posts/Review-of-Parliamentary-Investigative-Powers
宋易修(2024)。國會改革系列:大法官憑什麼凍結法律?未來釋憲怎麼看?|政治熱議《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posts/temporary-disposition-2024-7
楊貴智(2024)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出爐,國會改革法案幾遭凍結https://plainlaw.me/posts/dailynews-2024-07-19
王宏舜(2024)。暫時處分 大法官曾5天裁准《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124078/8054714
許詩愷(2024)。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裁准多數法條暫時處分,可能11月前宣判是否違憲《報導者》https://www.twreporter.org/a/constitutional-court-approves-injunction-for-expanding-legislative-powers
林長順(2024)。法界:戶籍法修正曾遭暫時處分 憲法解釋有先例《中央社》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6210355.aspx
侯柏青(2024)。凍結新法非首例!賴清德19年前領軍釋憲 大法官裁准《戶籍法》暫時處分《太報》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71/137108
吳政峰、張麗娜(2024)「國會五法」行政院覆議失敗 再戰憲法法庭拚暫時處分《菱傳媒》https://rwnews.tw/article.php?news=16023
暫時處分《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796
法操(2023)。【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法操司想傳媒》
https://www.follaw.tw/topic/display/2703
廖雪茹(2024)。2票之差落選新豐鄉代!葉高潔拚到釋憲通過 驗票結果出爐《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70770
威廉(2023)。112年憲判字第18號解析──為何我的選舉不能提選舉無效?《讀享法學專欄》https://readerspace.com.tw/20231205-2/
威廉(2024)。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國會改革聲請暫時處分裁定案《讀享法學專欄》https://readerspace.com.tw/20240730-1/
蕭奕弘(2018)。憲法解釋的保全處分(二)唯一的一次《一起讀判決》https://judgement.com.tw/2018/02/18/injunction-2/
蕭奕弘(2022)。台義跨國親權相爭不同意見書《一起讀判決》
https://judgement.com.tw/2022/05/30/cons_j11108-2/
蕭奕弘(2022)111憲判字第8號:異國親權的暫時處分《一起讀判決》
https://judgement.com.tw/2022/05/30/cons_j11108/
蕭奕弘(2024)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大法官為什麼凍結了國會職權法案?《一起讀判決》https://judgement.com.tw/2024/07/26/podcast-s2-e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