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3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當法官偏離證據,主觀判斷主導判決:司法不公的根本問題

自由心證制度可能帶來的核心危機之一:當法官的事實認定不基於證據,而基於主觀判斷時,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將受到嚴重侵蝕。這種情況不僅可能導致裁判結果與事實真相背離,甚至會助長權力的傲慢,損害司法的公信力。我舉一個情境的例子來說明,自由心證所存在的問題。

故事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一場意外的指控

在台灣一個小城市裡,林先生是一位普通的機車行老闆,經營多年,對客戶都十分誠懇。某天,他的隔壁鄰居陳先生向警方報案,指控林先生在他家門口偷了擺放在外的一台小型發電機。

林先生感到匪夷所思,他解釋說,自己從未踏入陳先生的家,也沒有偷東西的必要。然而,案件被移送到了法院,進入司法程序。

證據的矛盾

庭審中,檢察官提出了一段監視器畫面,顯示當天晚上有一個身影進入了陳先生的院子。雖然畫面模糊,但檢察官主張影像中的身影可能是林先生。而林先生則提出證據證明,他當晚正在自家店裡整理機車零件,還有兩位顧客可以作證。

然而,法官張小姐認為,林先生的證人都是熟客,可能偏袒林先生;而陳先生作為報案人,看起來更為誠懇可信。基於自由心證的原則,法官偏向相信陳先生的指控。

偏見的代價

法官依據模糊的監視器畫面和報案人的描述,判定林先生有罪,處以賠償損失和罰金的刑責。林先生被貼上了「小偷」的標籤,名聲一落千丈,不僅機車行的生意大受影響,他的家人也飽受親朋的指指點點。

多年後,警方在調查另一樁案件時才發現,陳先生當年報假案,目的是為了掩蓋自己因欠債而將發電機偷偷抵押的事實。

教訓與反思

這個故事反映了自由心證制度中的危險性:當證據不足、事實未完全釐清時,法官的主觀判斷容易受到個人偏見的影響,導致冤錯案件的產生。對於司法而言,證據的真實性與充分性應是判決的核心,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以心證代替真相。


分析:

一、自由心證與法官權力的傲慢

  1. 自由心證的本質缺陷
    • 法官擁有的自由心證權力,雖表面上以促進靈活裁判為目的,但若缺乏有效的規範,極容易導致個人化的事實認定。
    • 當法官的判斷來源不是證據,而是基於個人經驗、偏見甚至先入為主的結論時,裁判的公正性便無法保證。
  2. 權力傲慢的風險
    • 自由裁量的過度擴張,可能使部分法官忽視證據的重要性,甚至罔顧事實,憑主觀裁定案件。
    • 這種行為不僅可能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助長法官對自身權力的盲目自信,破壞司法的透明性與可信度。

二、事實認定應回歸證據

  1. 證據是事實的唯一合法來源
    • 法官的認定應建立在經過合法程序取得的證據基礎上,而非依賴主觀推測或個人經驗。
    • 過程中的每一步,都應讓證據的呈現、檢驗和評價有跡可循,避免任何隨意性。
  2. 防止法官偏離證據的具體措施
    • 引入證據法則心證: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要求所有事實認定都必須經證據支持。
    • 透明化事實認定過程:判決書中應明確說明每項裁判結論所依據的證據,以及法官如何從證據推導出結論。

三、當法官罔顧證據,司法會發生什麼?

  1. 事實與真相的偏離
    • 若事實認定不依賴證據,裁判結果可能與真實情況完全背離,導致錯判或冤判。
    • 例如:忽視有力證據,而憑空推測當事人的行為動機或事件經過。
  2. 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 罔顧證據的裁判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讓社會大眾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質疑,削弱法治的基石。
  3. 權力傲慢的放大
    • 當法官的主觀判斷無需受到質疑或約束時,司法的獨立性會變成權力的無限膨脹,違背了司法服務於公正的初衷。

四、如何約束法官的主觀認定?

  1. 完善證據法則
    • 要求法官的裁判理由與證據間存在清晰、邏輯一致的因果關係。
    • 強調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可採性,避免虛假或偏頗的證據被納入考量。
  2. 強化問責機制
    • 對於明顯脫離證據而做出的判決,應設立上訴與申訴機制,讓高級法院或監察機構進行審查。
    • 對罔顧事實的裁判行為追究法官的法律責任。
  3. 透明化裁判過程
    • 公開法官裁判的完整過程,讓社會能夠監督判決的公正性,降低隨意性與濫用權力的可能。

五、結語

當法官的事實認定不基於證據,而來自個人主觀思維時,裁判結果極可能偏離公平與正義的軌道。司法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有效的約束,避免權力傲慢侵蝕法律的初衷。唯有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裁判,才能真正實現司法的透明、公正與正義。

面對不公審判的民眾的痛苦司法官視而不見

權力的傲慢不容質疑每當被害者對於證據要求調查法官選擇視而不見不直接拒絕也不正面回答但在判決書中隻字不提當被害者提出評鑑要求之時,評鑑的法官會將被害者的控訴說成是被害者對法官的報復,對於指控的內容將輕描淡寫的帶過,不會對其中的證據沒有調查或者拒絕調查違反的內容進行審查,大多是都會以法官的見解不予評鑑駁回,然監察院對於司法官的調查會被司法院認定為干預獨立審判,作為定調,因此普遍民眾的認知司法官不受任何監督的想法就深植人心。

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因為司法官判決不公,才有人民對於無視常識及人民聲音的判決,視為恐龍判決,而做成判決的法官被稱之為恐龍法官,民眾渴望獲得公平的審判伸張正義的心,從未被看見,如今憲法法庭實質廢死的憲法解釋,更讓民眾直呼司法已死。

最近一系列探討自由心證的問題,就是希望讓民眾徹底看清楚,司法不公的核心是甚麼?絕不是哪一位法官下台或者廢除或建立某個法律條文就能徹底解決問題,司法不公核心問題在人,司法官如何產生?甚麼樣的人才適合被選拔成為法官,而法官所使用的工具及武器(心證)必須要如何規範才不會任其超出界線。

對於手握權力的人不要給予任何的自由及空間,這一點自由及空間就可以腐蝕掉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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