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5/01/31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民事事件】假扣押為何遭駁回?淺析債權保全必要性的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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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上週我們探討了假扣押的意義與申請流程,了解其作為保全債權的重要手段。然而,並非所有的假扣押聲請都會獲得法院的批准,本文將以實際案例為基礎,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法院可能認為債權無需保全,而駁回假扣押聲請。


【案例事實】

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受傷,要求肇事者賠償醫療費與修車費,但對方四次調解都未到場。李女士擔心自己無法受償,而提出假扣押聲請,要求凍結對方銀行存款時,法院駁回了李女士的假扣押聲請,為什麼呢?


【相關規定】

民法第522條第1項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法第523條第1項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法第526條第1項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案例分析】

以下是法院可能駁回假扣押聲請的幾種情況:

一、對方有調解意願?

有法院認為只要對方有協商的意願,縱使後續調解不成立,但可能的原因有很多種,不能只因為雙方調解不成立,就輕易的認為對方有斷然拒絕賠償的情事,所以法院可能會認為債權人的權益尚未受損,債權不具保全必要性。

二、對方未拒絕賠償,甚至已有給付部分的賠償金?

若對方已支付部分賠償金,表示其並未有意逃避責任。在無明顯脫產風險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比較容易駁回假扣押的聲請。

三、對方名下有財產或穩定收入?

假如對方擁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如不動產、存款)或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法院可能會認為未來的強制執行並無困難,無需採取假扣押措施,此類情況下,債權人若無其他證據證明迫切危險,聲請將難以獲得批准。


【結語】

假扣押是一項有效的法律工具,但其成敗取決於是否能夠說服法院債權確實有保全必要性。若您對假扣押或其他法律問題有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專業知識,能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保障您的權益,讓您在法律問題中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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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

1.   假扣押是什麼?教你如何用法律鎖住債務人財產

參考案例:

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

3.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4.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7.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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