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真假?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強制加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
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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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不是上述一/二款投保單位。
公益事業包括衛生、社會福利等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均屬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自願加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勞動部103年6月27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226號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準用第6條之規定,雇主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渠等員工之勞保權益。
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11日台81勞保2字第06520號函及82年2月13日台82勞保2字第04239號函,有關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勞工,如其表示自願參加勞保,雇主即有強制承諾之義務,如未加保致權益受損,則有上開第72條規定之適用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勞動部說明
- 依法登記有案之醫療院所,不論是否以法人型態設立,依規定均應為其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 至於勞工保險部分,公立醫療院所及以法人型態設立之私立醫療院所如僱用員工人數達5人,即為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為受僱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或屬非以法人型態設立之私立醫療院所,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為保障勞工權益,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全體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