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棠住家漏水糾紛:淺談民法「同時履行抗辯權」與「抵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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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來寫這篇的原因是因為,原本皮朋哥很欣賞的一位藝人,隋棠,最近因為與管委會的糾紛鬧上了新聞。然後這也跟不動產相關...吧?然後看網路上眾說紛紜,一堆人戰成一團好不熱鬧。大概看了一下,有提到兩個觀念上有點接近的民法概念,於是想來研究一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 民法264條第一項: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 民法334條第一項:抵銷。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看起來還真他媽像不是嗎?法律到底是不是人念的東西啊?

民法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要件:

  1. 雙方基於同一雙務契約互負債務且債務具有對價關係;
  2. 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 不一定要同一種類的債務;
  4. 請求給付的一方尚未為對待給付;
  5.  若一方負有先為給付的義務,或他方已為部分給付,且此時拒絕自己給付的行為有違反誠信原則,則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由此觀之,隋棠家的頂樓漏水,請求管委會為修繕;跟隋棠為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管理費的義務,這兩者本質上就不是同一個雙務契約,因此同時履行抗辯權並不適用於隋棠這個案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所抗辯的只是暫時性的債務給付,但債務並未消滅,所以仍有可能產生債務不履行的遲延責任。

民法334條:抵銷

要件:

  1. 兩人互負債務:但債務不一定須由同一個雙務契約所產生。
  2. 給付種類相同:例如,雙方互負金錢債務,才能互相抵銷。
  3. 均屆清償期: 雙方的債務都必須已經到期,可以要求對方清償時,才能進行抵銷。
  4. 例外:基於法律規定不得抵銷,如:禁止扣押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
  5. 性質為形成權:欲主張抵銷之一方,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不需取得對方同意。

乍看隋棠的主張似乎合理,但個人認為法院的攻防真的還有得吵。因為隋棠主張抵銷的要件是否合理還存著爭議。之中有一些疑點,例如:

  • 隋棠向管委會請求頂樓共有部分漏水的修繕,是否已屆清償期?這部分隋棠應該是沒有提告,法律也無明文規定管委會的修繕義務是否有期限,看起來應該是未屆清償期?如果是,那就不符合這個要件了。
  • 再來就是拒繳管理費這一點,隋棠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民法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隋棠拒繳管理費成立侵權行為,那麼隋棠也就不能主張民法334條的抵銷權了。

結論和感想

法律真的不是人讀的東西。

只能說,雙方如果能好好協商,找出對雙方共同最大化利益的結果,才符合賽局理論中的納許均衡。奈何現實世界裡,人們總是一心想著贏,結果卻總和對手一起輸

經典的囚徒困境是這樣的:

警察抓到嫌犯 A、B 兩人,並隔離審訊。其中一人如果坦白罪刑、另一方則拒絕承認,則自己可以無罪釋放,對方則重判30年;如果兩人都坦白,則各判15年;兩人都不承認罪刑,則各判1年。

由於人性是自身利益優先,因此他們會推論幾種情境:

  • 自己坦白、對方抵賴,就可以換得無罪釋放;
  • 自己抵賴、對方卻坦白,就要坐牢30年;
  • 兩人都承認犯罪的事實,被判處15年;
  • 兩個人都不承認犯罪,那都只需要被關1年。

但兩名犯人因為害怕對方自白,所以都會認罪,這個賽局就成了困境。 對兩名參與者來說,這個賽局永遠都是壞結果,也反映出人性就是:個人為了自利,反而做出對雙方都不利的選擇

對於隋棠來說,拒繳管理費難免會被貼上惡鄰居的標籤,對自己的事業形象等等,難免會受到衝擊;對於管委會來說,也不免會讓外界有不良觀感,可能也會對自家社區的房價有負面影響。更別說要打官司又要額外付出時間金錢等這些勞民傷財的事情。

至於隋棠的法律顧問,為什麼會建議隋棠採用這種險中求勝的策略呢?相信應該也是對管委會求償無果,才用這種反客為主,等對方來告的策略。畢竟以台灣的法庭攻防,當被告是比當原告有利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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