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提到,車禍後由家人照顧(沒有另外請看護),如果求償看護費,實務見解會以一般市場行情價作為計算標準,也點出了法院實務上認定的行情價,大概會是多少(【車禍看護費】(2)-車禍後由家人照顧,看護費應如何換算? )
不過有時候會衍生出一個問題:被害人的親屬、家人,並不是專業的看護人員,那麼換算下來的看護費,是否應該要比真正的看護人員來得低呢?針對這個問題,實務上分成兩派見解:
一、兩種不同的實務見解:
(一)第一種見解:家人照顧的看護費,應該要比專業人士低
有的法院判決認為,負責照顧被害人的家人、親屬並非專業人士,不具備專業看護的本職學能,專業程度較低,所以求償的看護費用,不能以專業看護人員的標準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簡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112年度看護、照服員半天(12小時)、全天(24小時)費用分別為2,000至3,600元、2,400至5,000元,有2023年臺灣籍看護、居家照顧服務員、護理師費用行情表可按(簡易字卷第129頁),以該行情表為照顧服務平台刊登於網路上,應具一定之可信度,並衡情原告係由家人照顧,其專業程度應較諸一般偏低,認其請求全日、半日看護費用應分別以1日2,400元、2,000元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47號民事判決:「又由親屬看護者,除該負責看護之親屬係屬專業人員外,因其未具備專業看護之本職學能,不能以專業看護視之」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本院審酌目前社會經濟情形及一般看護標準,由親屬看護者,除該負責看護之親屬係屬專業人員外,因其未具備專業看護之本職學能,不能以專業看護視之,是倘照護原告之人並不具有專業看護能力,看護費用自不得以專業標準計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本院審酌由親屬看護者,除該負責看護之親屬係屬專業人員外,因其未具備專業看護之本職學能,不能以專業看護視之,倘被上訴人之親人並不具有專業看護能力,看護費用自不得以專業標準計算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然本院審酌由親屬看護者,除該負責看護之親屬係屬專業人員外,因其未具備專業看護之本職學能,不能以專業看護視之,其看護費用尚不得以專業標準計算」
(二)第二種見解:家人照顧的看護費,仍應該比照專業人士標準
也有的法院判決認為,家人基於親情的照顧,通常會比一般看護人員更為細心,付出的心力其實也不亞於看護人員,而且可以提供被害人親情上的關懷,反而更有利於病情的良性發展,因此不應以其並非專業看護人員,就以低於市場行情價的標準計算看護費用,而仍應比照專業看護人員的標準來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楊鳳玲雖以前詞置辯,然親情看護所付出之勞心勞力,實不亞於看護工之照顧,對需親情關懷之病人而言,更有利於病情之良性發展,不應以其非專業看護工而以低於市場行情之標準評價其勞力,楊鳳玲上開抗辯自非可採,上訴人主張受有看護費57萬3700元之損失,亦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簡煌晉雖抗辯許瑞娟係由其親人看護,並非專業看護,不應以每日2200元計算,應以每日1500元計算為適當云云。惟按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意旨參照),簡煌晉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12號民事判決:「又親人本於親情所為之照顧,通常較看護工更為細心,親情看護所付出之勞心勞力,實不亞於看護工之照顧,對需親情關懷之病人而言,更有利於病情之良性發展,不應以其非專業看護工而以低於市場行情之標準評價其勞力。被上訴人執此抗辯上訴人未就看護金額舉證云云,並不足採。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8號民事判決:「另審酌原告所提一般全日看護費用標準約為2,700至3,500元不等,有網頁資料影本1分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9頁),堪信原告主張親友每日看護費用為3,000元,符合一般看護市場價額。且親人本於親情所為照顧,通常較看護工更為細心,所付出之勞心勞力,亦不亞於看護工之照顧,對需親情關懷之病人而言,更有利於病情之良性發展,不應以其非專業看護工而以低於市場行情之標準評價其勞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又原告出院後雖係由親屬照護,然其親屬為看護因此所耗費之時間、勞力,並不低於專業看護所可能耗費之時間、勞力,自應比照專業看護評價其付出勞務之價值,以每日2,500元計算看護費用,並未逾越住院期間聘請全日看護之費用,原告請求看護費用119萬7,500元(計算式:8萬+447×2,500=1,197,500),應予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惟戊○○雖非專業看護,然親人本於親情所為之照顧,通常較看護工更為細心,親情看護所付出之勞心勞力,實不亞於看護工,對需親情關懷之病人而言,更有利於病情之良性發展,不應以其非專業看護工而以低於市場行情之標準評價其勞力。」
(三)採取哪一種見解的判決比較多呢?
筆者比較支持第二種見解。
因為親人所為之照顧,或許沒有像真正的看護人員那樣專業,但這種基於親情所做的付出與陪伴,是任何人都無法取代的,而家人的鼓勵與支持,往往也是被害人在復原的漫漫長路上繼續走下去的動力。
更何況,正是因為親人不具有專業背景,所以在照顧被害人時,無法像真正的看護人員那樣從從容容、游刃有餘,反而須耗費更多的時間及心力。
不過遺憾的是,就筆者的觀察,目前採取第一種見解的判決比較多...
二、真正的關鍵:法官認定的市場行情價是多少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發現,其實真正的關鍵,仍在於法官認定的市場行情價,究竟是多少。
如果認定的看護費行情價偏高,那麼就算採取第一種見解而調降親人照顧的看護費,最終判賠的金額也不會降低太多。
例如上述提到的高院高分院113簡易32號判決,雖然是採取第一種見解,但認定的看護費全日行情價是2400元~5000元(相較於其他判決,其實算滿高的),所以最終調降的結果是全日2400元,其實就跟一般判賠的行情價差不多。
同樣的,如果認定的看護費行情價偏低,那麼就算採取第二種見解,將親人照顧與專業人士等同視之,最終判賠的金額也高不到哪裡去。
更何況,很多法官並不會在判決書裡交代採取第一種或第二種見解,而是直接說明市場行情價是多少,然後就直接決定可以求償的看護費金額了。
所以關鍵仍是法官認定的市場行情價,講難聽點,就是法官說的算。
三、結論(懶人包):
- 車禍後由家人照顧,看護費是否會因為不是專業看護人員而判賠比較低?實務上以兩種不同的見解。
- 第一種見解認為,照顧被害人的親人,並非專業人士,專業程度較低,所以看護費也應該要比專業人士來得低。
- 第二種見解認為,家人照顧通常會更細心,付出的心力也不亞於看護人員,而且可以提供被害人親情上的關懷,有利於病情的良性發展,因此看護費仍應該比照專業人士標準。
- 不過真正的關鍵,仍取決於法官認定的市場行情價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