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上蒼之恩典,歐恩,塔斯菲亞王國之王,南北疆域之君主,莫加洛山暨新收諸地之領主
致王國境內一切公爵、伯爵、男爵、騎士、自由民,暨凡今日及後世得見此文書者:
王致以問候,並宣告如下。序言
王曆四七三年春,朕等之王師南征,以正義之劍克卡卡瑪依之地,莫加洛山連同其腹地之一切資源,悉數歸入王冠之所有,永為王室之財產。上蒼以此豐厚之賜福降於我王國,山腹之中藏有深邃迷宮,迷宮之內蘊含豐沛黃金,乃先祖庇蔭、王師奮勇之共同果實。
然財之龐大,非王室一力可盡取;迷宮之深,非一家一姓可窮探。朕等深知,唯使有能之臣民依法參與其中,王國方能從此恩賜中長久獲益,而一切所得亦當依法歸流,以充王室國庫,惠及全體子民。
爰此,朕等依王室之權威,責令皇家礦產局設立南境辦事處,並頒布特許制度,使莫加洛山迷宮一切採掘活動有法可循,令王室應得之稅賦得以公正收納。凡王國境內臣民,皆受此文書之約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不知。
第一章 採掘產業鏈之設立
茲命令,自本文書頒布之日起,莫加洛山一切採掘活動,依下列環節進行。各環節主責單位,須盡職履責,不得逾越其職權範圍,亦不得怠忽職守:
其一 探勘申報
凡在莫加洛山地區發現疑似迷宮入口者,須於七日之內向南境辦事處申報登記。所有已登記入口之所有權歸屬王室,申報者依入口規模獲一次性回報金,金額由南境監察官裁量。
其二 入口競標
已登記入口,由南境辦事處公告,公開競標。持特許狀者與一般人士,皆可依規參與。
其三 採掘作業
持有效入口使用權與採掘特許狀者,方得合法進行採掘。無特許狀者,不得直接從事採掘作業。
其四 精煉兌換
所有自迷宮發掘之黃金,悉數送交金舌精煉廠精煉兌換。精煉廠由王室授權運營,代扣採出總值兩成後,換為官方鑄幣。任何未經金舌精煉廠私自兌換黃金之行為,一律以欺君之罪論處。
其五 稅款回流
皇家礦產局按季結算,將應得稅款押送王都國庫,不得拖延。
第二章 採掘特許狀制度
採掘特許狀,乃從事採掘經營之正式資格憑證。
茲命令,凡申請特許狀者,須向南境辦事處繳納以下費用,否則申請無效:
特許狀規費:十日耀幣。
擔保金:五日耀幣。經營採掘期間由礦產局保管;持有者若有違規,押金悉數沒收。
產出抽成:採出黃金總值之兩成,每季於金舌精煉廠結算扣除。其中十五分上繳王室,五分為精煉廠業務費用。
第三章 迷宮入口競標制度
入口競標應遵行下列規定,由南境監察官主持,所有紀錄由辦事處書記奉核存查:
資格審查
競標前三日,競標者須出示特許狀(或以一般人身分登記),並繳交競標保證金二百月衡銀。未得標者,原額退還。
公開喊價
競標當日,採公開拍賣,無上限喊價,價高者得。由南境監察官主持,書記記錄在案。
聯合得標
數人或數家公司可於喊價結束前宣告聯合意向,當場指定負責人或負責公司。負責人及負責公司對皇家礦產局負一切法律責任;內部分潤比例由各方自行議定。
入口使用費
得標後,入口使用權無期限持有,惟每年須於王曆元月十五日前繳納年度使用費,計算基準為得標價格之百分之十五。逾期未繳,使用權自動失效,該入口重新進入競標程序。
第四章 監管架構
皇家礦產局之架構,茲設立如下,各層級職能明確,不得相互僭越:
王都總部:皇家礦產局本部,負責特許狀核發、制度制定及稅款最終收納,直屬王室。
南境辦事處:設於迦夏雅村,負責入口登記、競標主持、年度使用費收取及違規稽查,由王室欽命之南境監察官主持。
金舌精煉廠:設於巴特拉鎮,由王室授權運營,負責黃金精煉與兌換,並代扣應納兩成抽成。
第五章 懲罰條款
茲嚴正警告:凡違反本文書所載任何條款者,依情節輕重,將面臨以下懲處,朕等絕不寬貸:
逾期不報或私自使用未登記入口者,視同非法採掘,特許狀沒收、押金充公,情節嚴重者移送王都受審。
未經金舌精煉廠私自兌換黃金者,以欺君之罪論,財產沒收,人身交付王都審判。
逾期未繳年度使用費者,使用權自動失效,入口重新競標,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無特許狀得標後九十日內未完成合作協議者,入口使用權自動失效,競標保證金二百月衡銀不予退還。
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本文書內容為由,推諉免責。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於王國境內具完全法律效力。
效力聲明
為使本文書具備永久效力,朕等茲以王室璽印加蓋,並命皇家礦產局總長副署,南境辦事處存檔備查,宣示此令對王國境內一切臣民均具完全拘束力。
歐恩王御覽親筆 王曆四七三年春 於王都皇宮
皇家礦產局總長 唐恩 副署
南境監察官 萊登子爵 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