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好~棠俞近期處理業務繁忙,終於有空再次跟大家分享實用的實務概念啦~話不多說,趕緊進入正題囉!
許多創業者可能都會認為,自己平時的支出憑證都有按時給事務所處理,為甚麼到要繳稅的時候仍然要繳那麼多錢?那是因為並非所有的支出都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做扣除哦!只要無法合理證明該支出憑證係用於公司日常經營業務所需之損費,當被國稅局查核時很有可能就會被剔除補稅。所得稅法第38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根據以上兩項規範,公司負責人時常會將家庭費用或非屬公司經營業務之費用列舉為公司的支出做扣除,以達到節省稅負的效果,但國稅局若發現費用比例變化異常、依各項情節研判有漏稅疑慮時,就會發函調查你的公司,這時候你提示的帳冊中若包含前項條文中的費用或損失時,就會被剔除補稅,所以在實際發生相關費用或損失時務必與事務所諮詢溝通,了解相關稅法的規範,而不是單方面的只要求事務所要把所有的支出憑證入帳。

下面也分享實際案例(節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6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60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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