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一章解析|搞懂就業服務乙級考試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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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勞動基準法》不只是為了應付考試,更是未來你作為勞動顧問或人資實務中不可或缺的基礎功。這一篇,我們從第一章「總則」條文開始解析,用白話說明搭配實例,幫助你快速理解法律精神與實務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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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條文說明: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條文摘要:

這條說明了《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目的,強調保障勞工權益,並規定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法律所定的最低標準。

條文舉例:

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約定每週工作時間為50小時,超過法定的40小時。此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最低標準,屬於無效條款。

第2條【用詞定義】

條文說明: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條文摘要:

本條定義了《勞動基準法》中使用的關鍵術語,如勞工、雇主、工資等,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條文舉例:

一名受雇於製造業工廠的員工,每月領取固定薪資,並按件計酬獲得獎金。根據本條定義,他屬於「勞工」,其所得包括「工資」與「獎金」。

第3條【適用範圍】

條文說明:

1.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2.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3.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4.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條文摘要:

本條列舉了《勞動基準法》適用的行業,並規定特殊情況下的適用例外。

條文舉例:

一家新創科技公司因工作性質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部分職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不得超過非傳統行業勞工總數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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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主管機關】

條文說明: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條文摘要:

本條明確了《勞動基準法》的主管機關,分別為中央的勞動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條文舉例:

勞工在台中市遇到勞資爭議時,可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因其為地方主管機關。

第5條【禁止強迫勞動】

條文說明: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條文摘要:

本條禁止雇主以非法手段強迫勞工工作,保障勞工的自由意志。

條文舉例:

某工廠管理者以威脅解雇為手段,強迫員工加班,違反本條規定。

第6條【禁止介入勞動契約】

條文說明: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條文摘要:

本條禁止第三方介入他人的勞動契約,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條文舉例:

某仲介公司未經合法授權,介入勞工與雇主的契約,收取高額手續費,違反本條規定。

第7條【勞工名卡】

條文說明:

1.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2.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條文摘要:

雇主需建立並保存勞工名卡,記錄勞工基本資料及工作情況,並保存至離職後五年。

條文舉例:

某公司未保存離職員工的名卡紀錄,導致勞工申訴時無法提供證明,違反本條規定。

第8條【職業災害預防與工作環境】

條文說明: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條文摘要:

此條強調雇主有義務保障勞工工作安全與健康,須建立完善的職業災害預防機制及適當的工作環境與福利設施。安全衛生相關事項,則依照其他法令如《職業安全衛生法》辦理。

條文舉例:

某工廠未設置通風設備,導致勞工吸入有害氣體而罹病,雇主未善盡職災預防義務,即違反本條規定。相反地,若企業設置職業衛生教育訓練、提供個人防護設備,則符合本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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